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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大力营造鼓励和支持改革创新、敢于担当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推进全区重点项目、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容错免责的定义、适用对象和实施原则
  容错免责,是指单位或党员干部在干净高效干事、履职担当创新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轻微违纪,本应给予问责追究或党政纪处分,但因达到尽职要求,能够获得责任豁免,对其从轻、减轻甚至免予问责或处分。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和党员干部。
  实行容错免责,坚持“支持实干、鼓励创新、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准确把握、宽容失误、客观公正、注重效果”的原则。
  二、申请免予追责的条件
  对敢于担当、勇于作为的单位和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履职过程中主观上为公为民,客观上尽职尽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容错免责处理:
  (一)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主动改革创新、攻坚克难,有利于发展的;
  (二)因上级尚未明确禁止,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影响出现偏差的;
  (三)符合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的;
  (四)已按程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阳光运行且有相关书证的;
  (五)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
  (六)主动参与问题处置,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或及时消除不良影响、尚未造成重大损失及严重影响的;
  (七)在先行先试实践中因经验不足出现失误,且不是主观故意,情节较轻的;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
  (九)其他规定可予以免责的。
  三、认定免予追责的程序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作实施前,或因改革创新出现失误受到追责等情形时,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免责申请。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党政纪规定予以核实认定。
  1.申请。单位或本人认为符合免责条件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七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向区纪委提出书面申请。
  2.核实。区纪委依申请事项开展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3.认定。根据调查结果,由区纪委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认定意见,必要时可实行听证制。认定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并予以答复解释;必要时向同级党委、政府书面报告。
  4.暂缓。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作出决定,实行暂挂制,一般暂挂时间不超过三个月,期满给予结论性意见。
  四、适用免予追责的范围
  经确定予以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可在六个方面予以免责:
  1.区委、区政府同意免责,上级部门不同意的,由区委、区政府承担责任,具体执行单位和工作人员予以免责;
  2.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免予扣分,免予一票否决;
  3.在干部提拔任用党风廉政审查中,免予一票否决;
  4.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减少或免予扣分;
  5.需要行政追责和效能问责的,可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6.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可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以上结果运用方式可以根据容错免责的具体情况单独或综合使用。
  五、严明容错免责纪律
  在实施容错免责机制的同时,必须讲究原则和底线,坚决反对消极腐败,防止激励变纵容、保护变庇护。严禁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
  六、其他
  1.本办法由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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