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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xx区局创新工作机制,强化民政福利企业税收管理,取得较好成效。201x年全区民政福利企业入库增值税1385万元,退还增值税972万元,实际缴税413万元;201x年入库增值税1939万元,退还增值税1105万元,实际缴税834万元,同比增长40%。
  一、加强日常巡查,前移风险防控关口
  (一)结合实际,完善日常巡查方式。该局将日常检查与其他工作统筹安排,在组织方式上,注重税收管理员日常巡查和局领导、税源管理科科长重点巡查相结合;安排上做到事前有计划,事中有目标,事后有总结,按照统一时间步骤、人员组成、工作目标、检查效果来开展,发挥团队效应;推行痕迹管理,对企业巡查必填《福利企业涉税日常巡查工作记录》,对新办福利企业要求填写《新办福利企业涉税情况调查表》。对巡查中发现福利企业变化和异常信息深刻分析,整理后及时上报政策法规部门。
  (二)加强监督,采取三个“紧盯”做法。一是建立公示制度。通过报纸、媒体等方式公示福利企业资格,同时要求企业公示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福利企业职工名单上墙、挂牌上岗。二是要求税收管理员在日常巡查中紧盯残疾人实际上岗情况,分岗位现场核实,检查企业职工岗位分布公示制度、生产人员排班制度、职工出勤考核和签到制度、职工请销假制度、职工工资和各类补贴实行银行卡(或存折)发放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紧盯企业生产工艺流程,了解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产品毛利率、单位产品能耗比、税负平均值区间等,并与地区同行业、同规模、同产品的非福利企业进行可比性调查;严把新办福利企业认定入口关,规范审批标准,紧盯企业的“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职工登记表、残疾职工登记表、利税分配使用表、职工工资花名册。三是从严核实残疾人员实际工作状况与劳动报酬,对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标准的一律不予审批,对符合政策的,采取税收管理员负责、科长和主管局领导督查的分级管理方式。
  (三)立足计划,前移风险防控关口。成立税收风险领导小组,立足计划管理,对民政福利企业税收管理的六个重点事项,实施过程监督,从源头上防范执法风险。一是监督企业是否依法与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是否在单位实际上岗,有无挂名而不上岗的或签订虚假劳动合同。二是监督企业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是否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对这一比例逐月计算,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退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是监督企业是否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四险”等社会保险。四是监督企业是否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是监督企业对工资加计扣除情况,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工资加计扣除的办法。六是监督企业是否利用增值税退税和企业所得税工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二、开展“服务型”评估,规范福利企业纳税行为
  (一)建立“服务型”纳税评估模式。对福利企业确定“服务型”纳税评估模式,采取重点评估、全面分析、长线管理方针,重视约谈、多点介入,进一步提升福利企业申报质量。针对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状况,设定平均利润率、平均税负等多项评估指标,查找疑点。实行查前告知、过程监控、查后约谈,向企业告知评估结果及法律依据。对评估人员开展法律文书填写培训,确保评估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规范文书使用。严格执行“先退后评”政策,重点评估企业税负畸高的问题。对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税负变动率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及时进行跟踪调查或重点检查。对一般性问题,限期整改;对有骗取国家税收优惠行为的,及时予以追缴;对问题较严重或确定为偷税行为的福利企业,一律取消其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资格。
  (二)全面分析、规范企业财务核算。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及相关联的非福利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和监控,完善企业原材料、库存产品、产品销售收入数量单价金额明细账,引导鼓励企业购销业务通过银行结算,杜绝大额现金结算。加强专用发票、货款、货物及财务、报表、实物之间逻辑关联性审核。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全面准确监控企业各项数据信息,采集同行业财务指标、税收指标、第三方信息等数据,建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与关联企业税负转移监控机制,遏制福利企业与关联企业相互之间有转移销售、转嫁税负现象。
  (三)加强发票管理和企业所得税管理。对购进货物长期估价入账不主动索取发票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其结转相应的估价入账材料成本,要求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对购进货物未取得发票且为估价入账的,其原材料的投入数量与其产成品的完工数量配比不符,原材料库存会反映红字或产品毛利率畸高,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允许其结转相应的无发票材料成本,要求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三、加强部门协作,完善定期沟通机制
  (一)加强联动协作,完善良性互动机制。加强各科室信息沟通,建立由征收管理科牵头、各业务科室配合的税收综合分析机制,形成全员上下联动、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多层面、多角度加强民政福利企业税收分析,不断提高税收分析能力和质量。加强纳税评估与稽查互动,建立案件移送、稽查结果反馈和内部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细化工作职责,对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管理监控等环节,明确各科室工作内容、职责、标准,逐一量化考核,做到职责明晰。采取交叉检查、目标责任考核等形式加强监督和检查,使互动工作落到实处。
  (二)开展联合检查,强化各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加强与劳动保障、民政、工商、地税、残联等部门工作联系,完善定期沟通机制,共同建立联合审批、综合执法、分类服务的工作平台。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税收管理的协调、指导、配合,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保证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合法性。每年组织一次联合检查工作,由区民政局牵头,区残联、国税局、地税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采取现场核查、查阅账目及相关资料等形式,对监管职责范围项目逐一清理、检查与规范,发现问题迅速整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合同的规范签订、“四险”缴纳、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到位情况、残疾人就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方面进行检查;残疾人联合会查看残疾人各方面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民政部门查看退税资金管理和使用是否规范、劳动就业是否到位,安置残疾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出勤率是否达到80%(含)以上,劳动合同的签订或解除是否及时备案,现场核查上岗等情况,民政部门核查后在残疾人证件上加盖“已就业”印章。通过联合检查,有效促进了福利企业规范管理。
  (三)创新工作方式,建立联合管理长效制度。从今年3月份起,该局主动牵头通过部门联席会议进行衔接与沟通,制定了《民政福利企业退税条件审核意见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联、民政局在相关的表格栏上签注各部门日常监管情况的意见证明,作为每次退税的附件证明资料,有效分解、降低了税务部门执法风险,强化了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