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公安边防机关为了维护边境地区和谐稳定,更好的履行各项职责,适应边境地区经济发展对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先后开展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社会管理创新活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但从目前来看,这些活动的开展大多具有“战役性”、阶段性特点,这也造成了个别基层警官对于这些活动的进一步深化及发展方向感到无所适从,并由此对今后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以当前我国服务型政府构建、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为背景,结合公安边防部队实际,构建服务型边防机关,则是今后一段时间内统领公安边防机关各项工作,对前期开展的各项创新活动不断总结与深化并建立长效机制的必由之路。 一、构建服务型公安边防机关,是适应我国服务型政府构建的整体要求 服务型政府是指在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内,在公民本位和社会本位的理念指导下,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通过灵活多样的服务方式提供高质量和高效率的公共服务,并承担服务责任的现代化政府。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为了解决国内日益严重的财政危机、管理危机与信任危机,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政府改革之路。通过多方探索,对政府行为进行重新考察,西方国家最终选择了服务职能,确立了在“公共服务”核心理念指导下,把提高政府效能(而不是效率)作为政府改革重要内容的行政改革目标。在这一潮流指引下,英国、美国、日本、加拿大及欧盟各成员国等主要发达国家,以“构建服务型政府”为主要目标,结合各自实际,对本国行政管理体制进行了有益改革与尝试。在此背景下,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建立,尤其是加入WTO之后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从2001年开始,我国也陆续开展了以构建服务型政府为目标的讨论与实践。此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出并进一步明确了把构建服务型政府作为我国行政体制改革重要目标的思路。2010年以来,为了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党和政府提出了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目标。社会管理创新不应仅是一些具体工作方法、措施与制度的变革,而应作为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系统工程,最重要的目标就是要进行服务型政府构建。公安机关作为我国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作为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部门之一,近年来也在进行着构建服务型公安机关的各种尝试。而公安边防机关作为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稳定的主体,其工作的开展对于边境地区其他各方面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基础性地位。而不管是从公安边防机关的职能、任务还是从公安边防工作的现实来看,公安边防机关是边境地区与人民群众联系最紧密,与老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政府部门之一。公安边防工作的好坏,公安边防机关行政效能的优劣,不仅体现了公安边防机关自身职责履行的好坏,还在相当程度上代表了整个党和政府的形象。也正因如此,服务型公安边防机关的构建也成为了我国服务型政府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适应我国服务型政府构建整体要求下作出的必然选择。 二、构建服务型公安边防机关,是实现公安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必然要求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早在建国前,毛泽东同志在《为人民服务》一文中就曾完整准确的提出了“为人民服务”的概念。建国后,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三代领导集体又分别从不同角度,进一步完善并发展了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可以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国几代国家领导人一贯坚持的治国方针,是党和政府在一切工作中必须坚持的重要宗旨与行动指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党的根本宗旨与最高价值取向,也是公安(边防)机关的根本宗旨。我国公安机关是国家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重要职责。公安机关是人民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她执行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人民警察法》中也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要实现公安机关的根本宗旨,把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应通过对公安机关从职能定位、行政理念,到组织形式、工作内容、工作方式,以至评价机制等方面进行系统的构建,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体系下建立一种以人为本,以服务为理念,以公共利益为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需求为己任,以服务社会与辖区群众为核心,具有较高公信力,并受到广大人民群众支持,依法行政并承担公共责任的新型公安机关。而这一在践行公安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下对公安(边防)机关全方位的系统构建,与构建服务型人民政府、服务型公安机关的理念与宗旨一脉相承,因此,构建服务型公安边防机关,也成为实现公安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 三、构建服务型公安边防机关,是公安边防机关转变职能、加强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 政府职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应具有的职责和功能,它回答了政府“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问题,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公安机关作为我国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能定位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也必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广大人民需求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建国初期,公安机关的职能主要通过“专政”的手段来体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公安机关的职能主要通过“管理”或“管制”的手段来体现。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与个性化发展需求的不断突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不断完善,公安机关传统的职能及其管理方式越来越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现实的发展要求公安机关转变职能,提供更加公开公正、依法行政,更多为群众服务的警务运行模式。跨入新世纪,为了适应党和政府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党将政府职能定位于“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与此同时,公安机关也审时度势,提出公安机关“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三大政治与社会责任,为公安机关的职能定位提供了新的思路。第二十次公安工作会议将服务职能提高到与公安机关专政职能、管理职能相并列的高度。为适应这一要求,公安机关应该主动转变职能,从更新行政理念,转变警务运行模式,完善警务工作监督评价体系等方面加强自身建设,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而构建服务型公安(边防)机关,则是适应公安机关职能转变的要求,进一步创新警务运行理念,树立和强化有限权力意识,执法为民意识,正确的服务意识;进一步创新警务运行机制,理顺公安机关与上级机关、地方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本着有取有舍、有强有弱、有进有退的原则,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公安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与有效性,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警务公开,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创新服务内容与方法,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率;进一步创新警务评价机制,保证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有效的履行职责,改变过去以发案率、破案率为主要评价标准,以上级机关、内部人员为主要评价主体的评价机制,建立以职责履行效果、辖区安全度、群众满意率等为主要内容的评价体系。所有这些,既是建设服务型公安(边防)机关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公安机关转变职能,加强自身发展与建设的内在要求。 四、构建服务型公安边防机关,是统领公安边防机关各项工作、深化“爱民固边战略”的必由之路 在我国,公安边防机关作为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稳定的主体,其工作的开展对于边境地区其他各方面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基础性地位。而不管是从公安边防机关的职能、任务还是从公安边防工作的现实来看,公安边防机关是边境地区与人民群众联系最紧密,与老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政府部门之一,担负着重大的政治与社会责任。一直以来,公安边防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在维护边境地区社会和谐稳定,促进边境地区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2005年以来,公安边防机关为了维护边境地区和谐稳定,更好的履行各项职责,先后开展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社会管理创新活动,“三访四见”,“爱民固边”,提高边检服务水平,加强海警执法能力建设等活动的开展,均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特别是2005年在边境地区全面开展“爱民固边战略”以来,边防部队在维护边境地区和谐稳定,加强边境地区社会管理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社会管理创新活动:“警官任村官制度”,“关爱困难儿童、弱势群体”,“创建爱民固边模范村”等工作均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创立了自己的品牌,受到了边境地区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和公安部、边境地区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一些制度甚至在全国公安机关加以推广。2010年,在对5年爱民固边战略取得的巨大成绩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公安部边防局要求进一步“持续深化爱民固边战略”。但是,也应该看到,当前公安边防机关某些警务创新工作在开展过程中还没有建立起长效机制;一些工作的开展还没有形成自觉性、制度化模式;各种创新活动的开展也缺乏全面系统的联系,不能形成有效合力,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这些工作的进一步深化与推进。笔者曾经多次深入边防部队调研,发现在一些地区对于当前实践中开展的一些警务创新活动,尤其是已经持续开展几年的活动,开始干劲较大,对于布置的工作能够积极主动的开展,但是随着时间的推进,当这些工作变为长期性、日常性的工作时,就或多或少的出现倦怠情绪。对于一些“创新服务型”的日常工作,开始推进时能够按照上级的要求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创新工作内容与方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当工作取得一定的成绩,受到了上级部门的肯定,或者由于其他日常业务工作任务繁重而边防部门警力有限的客观限制,对于这些服务创新型工作的开展也出现倦怠、应付的情况。除此之外,由于公安机关在我国社会管理中的特殊地位,以及公安机关对自身定位及长久以来一些宣传口号不够科学,造成部分群众对于公安机关职责的误解,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各种需求超过其他任何一个行政机关,“有困难找警察”成为老幼皆知的一个口号。但另一方面,不管是《警察法》,还是其他一些规定公安机关职责的法律法规,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规定,大都限于“打击”与“管理”,而对公安机关日常工作,尤其是群众工作中所涉及到的大量服务型工作的范围与方法则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在相当一部分民警思想中对所从事的一些工作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困惑。如“大走访”工作中对弱势群体的走访与帮扶,对辖区“困难儿童”的关爱等,走访发现弱势群体之后该如何帮扶、对困难儿童如何关爱?公安机关与民政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如何分工?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介入”到什么程度?如何真正做到“不缺位”,但是又“不越位”?再如,“警官任村官”工作中,警官担任村官之后自身角色如何定位?警察工作的专业性、特定性与村官工作的综合性、全面性之间的矛盾如何调节?警官任村官之后是不是还会有“警官任厂官”、“警官任校官”、“警官任医(院)官”等等,这些在很多基层民警实际工作中都或多或少存在着困惑,从而影响到了实践中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与深化。构建服务型公安边防机关,则是在科学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公共服务理论)的指导下,在我国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大背景下,在对公安边防机关职能重新定位的基础上,对于公安边防机关各种职责与任务以及在此指引下各种具体工作及方法的重新梳理与界定。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对于当前实践中公安边防机关所从事的各项工作以及一些具体的创新型警务活动“该不该做”,“做或不做的科学依据是什么”,以及“如何科学、有效的做”等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对长久以来存在于一些基层民警思想中的某些模糊认识也得到了澄清,从而对当前所开展工作的必要性及今后发展方向给出了明确的指引。因此,构建服务型公安边防机关,也成为统领当前公安边防机关各项工作,进一步深化“爱民固边”战略的必由之路。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