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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才,我们集中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部分。通过学习,对党的政治纪律有了更加全面、深入的了解和认识。下面,我谈几点学习体会。

  一、深刻认识政治纪律的地位作用

  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是打头、管总的纪律。《条例》把政治纪律放在六项纪律的首位,充分体现了政治纪律的重要性,体现了政治纪律的地位作用。对这一点,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专门作出过强调,指出:“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规定:“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明确要求:“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突出位置”。党的十八大以来3次修订《条例》,政治纪律都是放在首位,而且内容不断进行完善。习近平总书记在各种会议和讲话中,更是反复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从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章程》《条例》的历次修订,以及党中央和中央纪委重要会议精神,可以看出我们党不断完善政治纪律的鲜明导向。

  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在党的所有纪律和规矩中,第一位的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此,习近平总书记专门指出:“讲政治、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要抓住这个纲,把严肃其他纪律带起来。”“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讲规矩,首先要讲政治规矩;守纪律,首先要守政治纪律。抓住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个纲,把严肃其他纪律带起来,是我们党管党治党的治本之策。

  二、准确把握政治纪律的有关内容

  政治纪律不是空洞的,而是有着具体的内容。除了《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列出的28个负面清单外,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政治纪律,还提出了很多要求,比如“七个有之”“五个必须、五个绝不允许”“十二个不准”等,今天我们在这里再重温一下。

  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七个有之”的论述。他指出:“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了自己的所谓仕途,为了自己的所谓影响力,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如此等等。有的人已经到了肆无忌惮、胆大妄为的地步!而这些问题往往没有引起一些地方和部门党组织的注意,发现了问题也没有上升到党纪国法高度来认识和处理。这是不对的,必须加以纠正。”这是“七个有之”的内容。

  2015年1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提出了“五个必须、五个绝不允许”的要求。他强调:“当前,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点要做到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决不允许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听从党中央指挥,不得阳奉阴违、自行其是,不得对党中央的大政方针说三道四,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二是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决不允许在党内培植私人势力,要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团结大多数,不得以人划线,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派别活动。三是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决不允许擅作主张、我行我素,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不能先斩后奏。四是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跟组织讨价还价,不得违背组织决定,遇到问题要找组织、依靠组织,不得欺骗组织、对抗组织。五是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擅权干政、谋取私利,不得纵容他们影响政策制定和人事安排、干预正常工作运行,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这是“五个必须、五个绝不允许”的内容。

  2016年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四部分“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作出了“十二个不准”的规定:党员不准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准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准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准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准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准在党内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党内不准搞拉拉扯扯、吹吹拍拍、阿谀奉承。这是“十二个不准”的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七个有之”“五个必须、五个绝不允许”,《条例》28条负面清单、《准则》“十二个不准”等,都是政治纪律的相关内容,需要我们了解掌握、深刻理解。

  三、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的规定要求

  刚才讲的“七个有之”“五个必须、五个绝不允许”“十二个不准”等要求和28条负面清单,清楚划出了政治纪律的底线、红线,决不能触碰。结合我县实际,我重点强调几点。

  一是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条例》把“两个维护”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党员干部,我们必须强化“四个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意志为意志,当政治上的明白人。必须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自觉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二是不能随便乱发议论。《条例》规定,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将给予党纪处分。我们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要谨言慎行,不能“口无遮拦”。在课堂上不能讲一些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在吃饭聚会时不能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在上网时不能乱发文章、评论。现在自媒体高度发达,一些私下场合、小范围的言论,可能传到网上造成不良影响。在这方面是有前车之鉴的。中央电视台主持人毕福剑,2015年在饭桌上戏谑党和国家领导人,被人拍视频发到网上,受到党纪处分。近年来,我们也收到不少通报,一些干部因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发表不当言论,被开除党籍和公职。这些教训,要引以为戒。

  三是不能违规参加社团组织。《条例》规定,参加非法组织的将给予党纪处分,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定纪律处分。社会上有一些“同乡会”“战友会”等社团,我们不能随便参加。大家基于正常交往,参加老乡、校友、战友、同学之间的聚会、聚餐、交往等活动,一般不构成违纪。但要注意,不能参加一些违反规定的活动。

  四是不能搞阳奉阴违。《条例》规定,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我们在日常的工作中,要坚决防止阳奉阴违的现象。对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定了就要干,说了就要办,办就要办好。该是自己负责的就要抓好,该落实的要落实,该传达的要传达,决不能推诿扯皮,推卸责任,决不能让事情在自己的手上耽搁。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求,不折不扣抓落实、雷厉风行抓落实、求真务实抓落实、敢作善为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是不能乱写乱告。《条例》规定,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向上级反映问题和个人诉求,是党员的权利,但前提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如果只从个人利益出发,歪曲事实,甚至捏造事实,是要被追责的。在当前的形势下,凡事按政策规定办,已经成为各级领导的基本共识,只要政策规定允许的、单位确实需要的、干部群众特别期盼的,县委都会积极去办。相反,那些政策上没有依据的、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是不能违规操作的。在提拔使用、奖励表彰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情上,县委都会公平、公正、公开进行。个人不能因为没有达成愿望,就乱写乱告。这也是违反政治纪律的。

  六是不能随便“翻墙”上网。《条例》规定,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资料的,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我们县委在撰写调研报告、招生引资工作中,可能会查看一些外文资料。但要注意不要违反党和国家的规定,不要随便“翻墙”登录一些国外的反动网站。“翻墙”上网是违反国家法规、违反党纪要求的行为。很多年轻同志对计算机比较精通,想获取新鲜知识充实自己,但获取新知识一定通过正规渠道,访问正规网站。不能抱有侥幸心理“翻墙”上网。对“翻墙”行为,公安、网信、电信都可以监控,不要为了一时的新鲜,而毁掉自己的前途。对这一点,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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