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XX区市场主体税务信息确认的现状及问题 目前,虽然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在不断涌现,但税务部门确认的纳税主体并未同步增加,尤其是个体工商户税务信息确认比例偏低,总体上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数据管理差异大 在当前商事制度背景下,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市监部门会将信息同步到税务部门系统,而新增登记的市场主体并不必然都会到税务机关进行信息确认,这会导致两部门信息确认数据产生较大差异,尤其是个体工商户信息确认差异突出。以2019年1月-2022年4月XX新增市场主体数据为例,市监部门统计新增的市场主体有XX户,而纳入税务管理的新增市场主体有XX户,纳入税务管理的比例仅为XX%。其中新增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为XX户,纳入税务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有XX户,纳入税务管理的比例仅为XX%。从市场主体类型来看,未纳入税务管理的单位占比XX%,个体工商户未纳入税务管理比例高达XX%,表明个体工商户纳入税务管理的状况不容乐观。 (二)部分新增市场主体质量不高 XX区局采用抽样调查法,从未纳入税务管理的市场主体中抽取XX户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发现,正常经营有XX户,存续未经营有XX户,存续拟注销有XX户,查无下落有XX户,总体而言新增市场主体质量税务确认信息质量不高。 从经营规模情况(员工人数、月销售额等)分析,XX户调研对象中个体工商户占有XX户,占比达XX%。这些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主要特点是:大多以业主或其家庭人员参与为主,雇请员工的情况属于少数,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从行业主要分布上看,未纳入税务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大多集中于零售、餐饮、生活服务业等行业。从产业从业人数上看,从事第二产业从业人数偏低,如从样本中抽取XX户建筑业累计从业人数仅有XX人。经调查分析,此类属于人力资源密集型产业,从业人数偏低可能与市场主体的经营模式有关,如存在市场主体承接工程后全部转包,或为少缴社保,故意隐瞒职工人数等情况。 (三)部分市监登记信息失真 市监部门把关不严,信息登记失真会造成税收管理从源头上出现漏洞,在放管服的环境下导致非正常户积压严重,征管质效受到影响,给税务征管数据清理带来极大挑战。其主要特征表现在:一是基础信息缺失。有的登记户联系电话缺失或虚假填写,有的简单登记为8888888或12345678等,此类情况会影响后续税务管理,如欠税管理、发票管理、税收政策宣传等;二是生产经营地址虚假。如有的简单填列“XX省XX市某街道”,实地核实并不存在。三是同一地址登记大量市场主体。如“XX大道X号Y层Z号”,此地址登记了XX户市场主体,其社会信用代码均为企业的XX开头,其名称基本为某店或某商行,其中XX户没有登记,经调查分析实际为网上经营户。 二、市监税务登记差异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配套滞后 1.政府部门管理制度不统一。市监部门和税务部门对市场主体的信息采集标准和要求不同。市场主体办理工商登记时,仅需法人身份证明、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基础信息,而税务部门对市场主体办理税种认定、领票、会计制度备案、投资信息维护等涉税事项时,则要求在金三系统维护更多信息,因此仍需要纳税人利用电子税务局或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进行信息确认。此外,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中需要在多部门办理变更和注销等手续,而各部门进行日常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措施和平台系统不尽相同,导致市场主体信息确认标准化较难统一。 2.有关法律制度配套滞后。商事制度改革后推行“多证合一”,税务登记从形式上被弱化,被“市场主体税务信息确认”取代,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未及时予以调整,导致税务机关对未办理信息确认户的处罚及后期涉税管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客观催生了较多未纳入税务管理户,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不使用发票等涉税业务的需求下,未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信息确认,而税务部门也无强制有力的措施对其进行约束管理。 (二)部分市场主体税收遵从度不高 1.市场主体准入门槛低,注册缘由多样化。商事制度的改革,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注册的门槛大大降低,使一些诚信度不高的市场主体钻了空子,提供虚假信息注册登记。有的市场主体并非为经营而办理营业执照,而是为获得拆迁补偿款、办理POS机、落户、办理银行贷款等其他非经营目的。有的甚至提供虚假注册信息,包括虚假法人、虚假注册资金、虚假经营地址,注册信息不实的空壳公司等。 2.市场主体认识有偏差,纳税意识不高。部分市场主体对相关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法律意识淡薄,纳税遵从度低,不会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供信息,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特别是体量巨大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以忙于经营、不懂税法政策、业务流程或免税政策等理由不履行税务登记信息确认义务。 (三)政绩考核偏差催生虚假市场主体 地方政府部门的不合理考核指标,催生了部分虚假市场主体。如地方政府的新增市场主体考核、个转企考核、招商引资考核等考核指标,要求被考核部门为完成相关考核任务,误导催生新增一些市场主体,这也导致部分未办税户数量的增加。 三、市场主体税务信息确认及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制机制建设 1.加快税收征管法律及规章修订。建议进一步完善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修订,从法律制度层面赋予“市场主体税务信息确认”的法律地位和定位,明确市场主体税务信息确认的时间节点及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为税务机关精确执法提供法律准绳和依据。 2.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目前,市场主体纳入税务机关管理,主要还是依申请方式,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制机制建设,探索推行税务机关依职权管理方式。2019年《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出台,要求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实行中小微企业简易注销制度,一定程度上加快了无效市场主体的退出进度,这也为依职权退出指明了方向。建议进一步探索税务机关市场主体依职权管理的方式,如尝试对非正常户、非正常注销户依职权注销,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二)进一步整合优化流程 1.广推实名注册登记。建议市监引入实名采集,提高市监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为核查工作提供更可靠的信息,也有利于税务部门的日常管理。同时将市监、税务要求信息一并纳入注册登记环节,并即时写入税务征管系统,通过新增税务登记状态记录新增市场主体的税务状态。 2.加强市监税务部门协作。进一步升级“一网通办”,打通市监税务间的登记、变更、注销等基础数据环节,以形成不同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强有力的管理合力。 (三)完善执法管理手段 1.利用大数据提高数据分析质量。利用大数据,开展市场主体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关系画像,强化在非正常户、漏征漏管户等方面发挥数据分析作用。同时及时更新未办税户数据信息,剔除其中的重复信息、已办税户、市监已注销或吊销的户;将未办税户数据与核查工作纳入系统管理,与发票代开信息比对,定期更新未办户数据,以便基层提高新增市场主体核查工作效率。 2.开展未办税户的精确执法检查。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强化对未办税户,特别是对已开业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督促市场主体及时办理市场主体税务信息确认。同时在自然人代开发票环节扩展监控代开人的营业执照信息,以杜绝有执照户以自然人身份代开发票,堵塞税收漏洞。 (四)建立科学的考评激励机制 政府部门内部要开展科学的绩效管理,实现公共管理效能的最大化,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同时积极引入商事登记“负面清单”,从以往规范市场准入的条件转变为不得进入市场的条件,既体现市场主体准入的自由,又划清了经营管理的“红线”,让钻制度空子的无效市场主体无所遁形。(bc) <\/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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