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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3月,国家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既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如何实现“严打”和“温情”两者兼顾,是税务部门在涉税案件办理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难题。对此,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会同公安、检察院、法院及司法局,联合建立司法涉税案件容错审查机制,探索出一条行刑协作联动、法理情统筹兼顾的税务司法协作新路径,让涉案企业在依法接受处罚的同时,实现“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好”,该做法在今年4月获得xx省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xx批示肯定。

  一、案件办理易对企业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中小微企业特别是从事实体经济的小微企业在吸纳就业、保障民生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从实践看,中小微企业普遍抗风险能力较弱,在涉税案件办理中,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办案时间跨度较长、办案标准差异等原因,导致“案件判了,企业垮了,税源没了”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xx税务部门以“法制审核、多元化解、联动执法”三融通机制为保障,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筑牢税收防线,保护合法权益,相关工作实现了“点”的突破和“质”的飞跃。从司法实践看,目前仍存在以下三方面的突出矛盾。

  (一)行刑衔接不畅。从税务稽查立案到公安机关移交检察机关起诉期间,企业账簿长期滞留于执法机关、银行账户被冻结、厂房设备遭查封等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很大影响。特别是对适用认罪认罚,被法院宣判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大多移送回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并予处罚,往往是案件流转一圈后又回到了原点,不仅对税收执法和国家税收安全带来很大风险,也与服务“六稳”“六保”大局的决策部署相悖。

  (二)时间跨度较大。目前,涉嫌税收违法犯罪案件的办理流程依次为:税务稽查检查后对符合移送标准的案件按照法定程序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涉税犯罪行为依法侦查,检察机关对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相关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并对涉税犯罪行为依法提起诉讼。从税务机关稽查立案到公安机关移交检察机关起诉,一般要经历数月时间,有的甚至更长,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较大影响或负担。

  (三)办案标准差异。税务稽查与公安刑事侦查相对独立,取证方式、文书规范、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依据等方面标准不一,公安机关常常因此认定税务机关取证不足、事实不清,从而退还或拒绝接收税务机关移送的涉嫌税收违法犯罪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的种种差异,一定程度造成了税务涉刑案件移交难、立案难、查处难,既影响办案效率,又带来税收流失风险。

  二、探索建立司法涉税案件容错联合审查机制

  xx市税务局积极主动与司法机关沟通协调,以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为依据,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司法涉税案件容错联合审查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提出在联合打击涉税犯罪维护经济税收秩序的同时,依法审慎处理企业涉税案件,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的要求,最大限度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减少企业影响或负担,打造法理情兼顾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打通容错联合审查机制实现路径。由xx市委政法委牵头,建立由公检法司税等单位为成员的司法涉税案件容错联合审查协调机制领导小组,明确联合审查机制“责任单”。同时,着力打好联合审查机制“组合拳”,主动筛选典型案件,开展联合审查,积累办案经验;适时召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或问题。

  (二)确保容错联合审查机制依法有序。xx市按照“宽严相济,引导合规”的原则,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虚开、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坚守法律底线和司法原则,兼顾具体案情和社会效果,坚持法理相融和允理惬情,对符合条件的特定涉税案件精准施策,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准确把握容错联合审查机制适用情形。xx市明确,企业必须同时满足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具有初犯等适用从轻处罚的情节,积极接受税务部门处理处罚,主动缴纳税款、滞纳金或罚款,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并承诺主动整改,合规经营,方可适用容错审查机制。

  (四)严格甄别企业违规动机。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行为,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立案、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对以虚开发票为目的或成立后主要从事虚开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暴力虚开发票、虚开发票用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企业涉黑涉恶以及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等6种情形,不适用容错审查机制。

  三、科学健全容错联合审查机制运转体系

  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市场主体经营困难的背景下,xx税务部门将加强行刑衔接有效运用到税收司法实践中,以充分引导企业主动遵从为保障,以优化行刑衔接提高司法效率为手段,通过科学健全容错联合审查机制运转体系,让涉案企业依法接受处罚的同时,实现“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好”的目标。

  (一)针对轻微违法案件。xx税务机关严格落实“首违不罚”清单制度,严格规范行使税务行政执法裁量权,优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对纳税人、缴费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充分给予纳税人纠错改正的机会,体现执法柔性,促进纳税人满意度、遵从度双提升,助推营商环境再优化。

  (二)针对税务稽查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凡符合适用范围和条件的,由税务部门商请公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研判,经联席会议综合审查企业涉税案件情节、缴纳税款、滞纳金或罚款情况以及保证依法依规经营整改后,认为可以不移交的,税务部门依据三方达成的一致意见,依法予以结案。例如,2022年4月,税务机关召集联席会议,综合审查xx市一家物资有限公司涉嫌逃避缴纳税款行为。该公司通过采取少计收入手段,逃避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等282余万元,但在检查期间积极配合,并作出书面承诺主动缴纳税款、滞纳金或罚款,未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主动整改,依法合规经营,符合适用容错审查机制的范围和条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予以结案,涉嫌逃税罪不予移交。

  (三)针对构成犯罪案件。对达到移送公安标准的案件,公安机关与税务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在检察机关指导下,统一取证标准。对涉案企业有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有关事实无查证必要或无法查证的,公安机关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并依据达成的一致意见,依法终止侦查或撤销案件。

  (四)针对审查起诉案件。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提前告知企业从轻、减轻刑罚的适用情形,涉案企业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最大限度挽回国家税收损失,经综合审查认为符合不起诉情形的,可以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对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机关根据其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或者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例如,xx县一家服饰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李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全部用于抵扣税款31.99万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将已抵扣的增值税、附加税费及滞纳金全部补缴,企业生产经营未受影响。2022年3月经检察官联席会和容错机制联席会议综合审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并已挽回国家税收损失,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本起案件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但符合从轻从宽容错的情形,承办单位没有简单机械办案,一诉了之,而是充分落实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司法涉税案件容错联合审查机制的要求,节省案件流转时间80%以上,提高办案效率,最大限度减轻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影响,在遵循相关司法精神和司法政策的情况下,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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