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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由我为大家讲党课。今天,我选择的题目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发展历史进程》,与大家共同学习探讨,深刻把握纪检监察工作在党的百年奋斗历程中的历史演变和重要作用,更好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纪检监察工作历史进程
  以铁的纪律守护党的初心使命。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把严明党的纪律和勇于自我革命鲜明地写在旗帜上,就把反对消极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作为自己的重要奋斗目标,高度重视党内监督和党的纪律工作。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纪检监察体制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形势和任务,不断探索、巩固、深化,不断形成新的理论和实践成果,不断发挥历史性作用。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发展演变,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前(1921-1948):断续摸索
  1921年7月,党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党的建设各项重大原则,初步制定了党的纪律。党的一大纲领提出:“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但未上升到制度层面,也无专门的纪律检查机构。
  1927年4月,党的五大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我们党第一个中央级的专门纪律监督机构。王荷波、张佐臣、许白昊、杨匏安、刘峻山、周振声、蔡以忱当选为中央监察委员,杨培森、萧石月、阮啸仙当选为候补中央监察委员。10位同志都是工农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久经考验、在群众中拥有崇高威望的党的领导干部,其中6人出身工人。但是,由于缺乏经验,对于监察委员会的具体任务和具体工作权限等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再加上当时处于革命低潮,大批共产党人包括中央监委主席王荷波都惨遭国民党反动派杀害。因而,中央监委未能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尽管由于环境因素未能及时履行监督职责,但首届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成员仍在各个工作岗位上,坚持革命。在血雨腥风的斗争中,在生死考验的抉择前,十名中央监委委员、候补委员没有一名叛徒,其中八人在数年内相继牺牲,有六名是不幸被捕后,怒斥敌人的劝降,拒绝高官厚禄的引诱,慷慨赴死,英勇就义。这些党的监察先驱,用鲜血和生命诠释了对共产主义的信仰和对革命事业的忠诚,为鲜红的党旗增添了绚丽的色彩。
  1928年6月,党的六大撤销了监察委员会,成立了“审查委员会”,刘少奇任书记。该“审查委员会”是效仿苏联共产党的组织机构设置,其规格和职能受到限制,主要是“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各机关之工作”。到1934年,中共六届五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中央党务委员会,成为对党内统一领导和监管的机关。
  1937年6月,对于党务委员会的职能进行扩展。从基本的党内监督和纪律检查,扩展到党内组织工作和教育工作。
  1938年11月,六届六中全会规定,由各中央局决定,在区党委之下设置监察委员会,有关党员党籍管理、违纪处分等内容均由监察委员会负责。
  1945年召开的中共七大,明确规定了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是“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并提出建立中央和地方的监察系统,由各级机关选举产生,对党委会负责。中共七大所建立的监察委员会整体框架有其深远影响,成为了中共中央和地方监察体制的制度基础。
  在这一阶段,中国共产党尽管处在异常艰苦的革命战争环境,但仍然非常注重自己队伍的纪律建设工作,纪检监察机构的成立和工作的开展,有力地保证了我们党正确路线的执行和政策、决议的顺利实施,对于端正党内风气、凝聚党的队伍、完成革命任务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一段特殊时期纪检监察机构和制度的初步探索为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纪检监察机构和制度的建立健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第二阶段,新中国初期(1949-1977):制度化探索
  新中国成立前后,党内出现了众多违反纪律的现象,迫切需要对党内实行严格的监管。  
  1949年11月,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到1950年底,全国大部分县以上党委都建立了纪委。明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职权是:检查中央直属各部门及各级党的组织、党的干部及党员违反党纪的行为;受理、审查中央直属各部门、各级党的组织及党员违纪案例并决定处分,以及在党内加强纪律教育等。
  1954年“高岗、饶漱石反党事件”的发生使得党中央认识到:针对党内个别高级别领导人的违纪行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难以完成监督监察任务,只有通过更严格的监督,运用更全面的监察,才能更好地对全党进行监督检查。为此,1955年开始,党中央进一步加强了对党内的约束。1955年3月31日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成立监察委员会,代替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便更有力地对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行为作经常的坚决斗争。监察委员会不仅完全承继了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能,其权限还进一步扩张,“有权检查和处理一切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如若上级党的监察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有权直接对各级党委委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直接处理。
  1956年9月,中共八大召开。八大党章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监察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八大”关于监察工作的中心思想是,强调要通过健全党的监察机关来对党员进行有效的监督,使党的监察工作得到制度上的保障。1956年12月21日召开了第六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会议确定,监察机构分为国家监察机关和内部监察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和内部监察机关在组织上应逐渐明确分开,内部监察机关根据各部门的需要自行设立。国家监察机关的组织设置,必须坚持精干、集中重点设置的原则,不宜分散庞大。
  1962年9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召开,全会决定加强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并且增选了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成员。根据此次全会决定,从1963年到1965年,中央监委先后派到国务院各部门的常驻检查组达到x个,此外,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在6大区设立了派驻监察组,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常态化设立进行了初步探索,为今后派驻工作奠定了扎实基础。
  “文化大革命”期间,阶级斗争和党内批判一起被提上日程,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开始更加错误地向政治斗争倾斜,以至于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党内纪检监察工作,受此影响,九大、十大党章取消了党的监察机关的条款,中央监察委员会被撤销,党内纪检监察工作陷入低谷。
  建国初的纪检和监察工作立足于两个基本点:第一,纪检和监察工作要服务于党的政治路线,保证党的政治路线的实施,这一点决定了监察工作的地位——作为党和政府工作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要置身于党、政的统一领导下;第二,纪检和监察部门经常性的工作就是检查违反党章、党纪,违犯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这一点决定了监察工作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相对独立性。建国之初,党和政府的各级监察部门正是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之上相继建立起来。
  第三阶段,改革开放以来(1978-):开拓创新
  从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9年6月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恢复重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产生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明确其根本任务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1980年,将地方纪委受同级党委领导改为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1982 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将纪委的职责范围扩展到“维护党章党规,协助党委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产生方式改为“由各级党的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领导体制取消了“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限定。1986 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作为国务院专司行政监察职能的部门。这一阶段,纪检、监察机关分别重建,奠定了改革开放新时期纪检监察体制的基础。
  从1989年6月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到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面对腐败现象发展蔓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相当严重的实际情况,以江泽民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作出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的重大决策,探索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有效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新路子。1993年,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党中央作出关于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合署办公的决定,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合署后的中央纪委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对党中央全面负责。各地纪委和监察机关也都实行了合署办公体制。这次改革,有利于更加集中力量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为新时代党政机构合署或合并设立积累了经验,同时,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确立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反腐败三项工作格局,严肃查办陈希同、成克杰、远华特大走私等大案要案。
  从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到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党的十六大以后,面对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发生深刻变化,腐败现象呈现易发多发态势,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努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确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整体推进反腐败各项工作。党的十六大修改的党章把纪委“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修改为“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党的十七大把巡视制度写入党章,2009年制定巡视工作条例,成立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将派驻机构领导体制由中央纪委监察部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中央纪委监察部直接领导。这一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与之相适应的纪检监察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面对“四大考验”“四种危险”,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顽强意志品质正风肃纪、反腐惩恶,消除了党和国家内部存在的严重隐患,探索了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有效途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下设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推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实施派驻机构改革,推动巡视巡察工作创新发展。十八届六中全会之后,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为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来推进,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通过法定程序、法律规章将党的纪检监察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对以法治思维、方式开展反腐工作,具有重大意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列为重要内容作出专门部署,进一步明确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方向。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坚决查处周永康、郭伯雄、徐才厚、孙政才、令计划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得到加强,破除了影响反腐败向纵深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进入全面深化的新时代。
  二、纪检监察工作发展特点
  第一个特点,纪检监察机关职能从抓党风到组织协调反腐败,再到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任务越来越重、责任越来越大。从恢复重建之初的“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到后来的“三项主要任务”,再到现在的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与此相适应反腐败力量逐步整合,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纪检监察机关成为党集中统一领导的反腐败机构,承担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重要政治职责,在党治国理政中的地位作用进一步提升。
  第二个特点,反腐败从靠整党整风运动来推动,到靠制度、靠法治来规范,逐步走上法治化规范化轨道。把制度反腐、依法反腐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既加快建设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又稳步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让法律法规刚性运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修改150多部党内法规,修改宪法、颁布实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的格局日益形成。
  第三个特点,反腐败从着力治标、侧重遏制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越来越注重政治生态、政治文化建设,努力从源头上根治腐败。从惩治腐败、清除毒瘤开始,到纠正不正之风、铲除滋生土壤,再到净化政治生态、源头根治腐败,对腐败的认识和治理实践逐步深化,这就是“三不”一体推进:既重拳出击、铁腕治吏让人不敢腐,又完善制度、健全法治让人不能腐,还加强思想教育、涵养政治生态让人不想腐,推动反腐败斗争走向源头治理、综合治理、长效治理。
  第四个特点,纪检监察工作既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又强化思想政治工作,充分体现党的政策和策略,越来越注重教育挽救、防止小毛病变成大问题。纪检监察工作是做人的工作,根本在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从加强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从运用“四种形态”到注重“三个区分开来”,力求纪法约束有硬度、批评教育有力度、组织关怀有温度,对干部负责、对党负责、对历史负责,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五个特点,反腐败工作既抓大案要案,又抓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惩治力度不断加大,坚定不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惩治这一手始终不放松,有“老虎”打“老虎”、有“苍蝇”拍“苍蝇”、有“狐狸”猎“狐狸”,既削减存量又遏制增量,查处领导干部数量、职级上不封顶,治理行业领域越来越宽,从国内到国外的天罗地网越织越密。坚持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就防范和纠正什么,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以人民为中心不是一句口号,正风反腐就在身边。
  第六个特点,清醒正视腐败现象易发多发、不正之风屡禁不止的客观情况,不断深化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永远在路上的认识。不同时期腐败行为不一样、不正之风表现不一样,这个问题解决了,那个问题又出现;老问题解决了,新问题又冒出来;已经治理的问题也可能“反弹回潮”。发现、治理,再发现、再治理,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党员干部普遍认识到,反腐败斗争是一场持久战、攻坚战,任何时候都不能松劲、歇脚,必须保持战略定力和耐力,有贪肃贪、有腐反腐,把“严”字长期坚持下去。
  第七个特点,反腐败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到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形成全党动手一起抓的良好局面。管全党、治全党,要靠全党来管、来治。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党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履行监督责任,“两个责任”层层传导、层层压实、贯通协同,形成从严管党治党的强大合力,充分发挥反腐败工作制度优势。
  三、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几点体会
  一是必须始终把准政治方向。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的政治机关,只有旗帜鲜明讲政治,才能确保纪检监察工作沿着正确的道路行稳致远。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我们都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坚定政治信仰政治立场,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把加强政治监督作为首要职责,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
  二是必须始终站稳人民立场。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着党和人民的重托,我们要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站稳人民立场,走好群众路线,深入推进专项整治、专项治理、专项斗争,认真对待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群众感到正风肃纪反腐就在身边。
  三是必须始终坚持稳中求进。稳中求进,是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也是做好工作的科学方法。纪检监察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放在改革发展全局中谋划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正确把握当前与长远、重点与整体、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以稳求进、以进固稳,坚定信心决心,保持战略定力,在反腐败上初心不变、力度不减、标准不降,以永远在路上的坚定和执着正风反腐。
  四是必须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是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的重要工作方法。我们要经常性“回头看”、常态化“深反思”,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准摸透,做到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集中整治什么问题,以矛盾难题的有效破解推动纪检监察工作的提质增效。
  五是必须始终发扬斗争精神。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是忠诚干净担当政治品格的“试金石”。纪检监察干部肩负着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重大使命,身处反腐败斗争“第一线”,我们要全面落实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要求,在应对复杂环境考验中增强政治定力和斗争能力,在加强实践锻炼中磨砺政治品格和斗争精神,敢于动真碰硬,秉公执纪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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