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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工业反哺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税收作为社会经济的调节杠杆之一,理应在贯彻和落实国家的大政方针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结合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制定和完善新的农产品加工业税收政策,一定会对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现行农产品加工业税收政策应该说已对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给予了一定的扶持和优惠:如在增值税方面,对农产品加工企业销售外购农产品及以外购农产品进行简单加工后形成的初级农产品再销售,按13%的低税率征税,同时,考虑到农产品加工企业抵扣难的实际,实行由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按收购发票票面金额的13%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或者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对方开具的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的13%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对国务院八部委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在农产品加工出口方面,实行5%或13%的退税率等。这些政策对支持农业生产的发展,特别是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农业政策的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新的农产品和农产品加工品不断出现,为助推农产品不断向规模化和精深加工方向发展,实现以工带农、以工哺农的目的,迫切需要税收政策对农产品加工业的给予更多的扶持和倾斜。为此,我们对荆州市30多家规模较大的涉农企业进行了税收政策调查,并就其中粮食、棉花、油料、森工、水产品等10家加工企业进行了实地走访。旨在通过调查走访、收集一手资料,深入了解现行农产品加工企业生存发展中存在的实际困难,以及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出口退税等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然后对现行农产品加工业的税收政策进行评析和思考,并提出完善这些政策的具体建议,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壮大。                                                     
    一、现行农产品加工业税收政策的缺陷分析                                                                                            
    (一)农产品范围界定过窄造成增值税进项抵扣“缺位”。现行《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是通过财税字[1995]52号下发的,它对农产品的解释为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实际上,这个初级产品还包括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经简单加工而成的农产品初级加工品或附产品。由于该农产品注释范围偏过窄、概念不清,造成农产品加工企业外购免税农产品不能享受进项抵扣或操作不便。一方面《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采取的是正列举加概括的方法,把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进行了明示,同时又把一些农产品或农产品的附产品未纳入农产品的范围。农产品范围界定过窄必然造成农产品加工企业不能完全享受13%的进项抵扣。如我们常见的粮食作物的附产品稻草、麦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没有在植物类的“粮食”中列举,而“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而稻谷和麦子又是属于已列举的对象。如果连稻草、麦秆都不属于农产品范围,那么将稻草、麦秆进行编制、捆扎等加工后销售,既要按17%计提销项税额,又不能按农产品范围的货物计提进项抵扣税额。农产品加工企业如果涉及到这类原料收购,要求计提进项抵扣是“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结果出现“应抵”而不能抵扣的无奈局面。另一方面还存在注释概念模糊,容易引起理解偏差,操作不便的问题。最明显的就是农产品简单加工与精、深加工无明确区分标志,对农产品简单加工后的产品到底归到农产品类还是工业品类的解释不明确,如茶叶中的毛茶与精制茶,毛茶是农产品,精制茶则是工业品,但毛茶与精制茶究竟如何区别认定,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这就很容易造成增值税进项抵扣执行政策不一致。
    (二)“高征低扣”造成部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税负偏高。现行政策规定,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的产品,如果不是《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产品,则视为工业品,如棉花加工成棉纱,黄豆加工成豆酱或酱油,这些产品虽然可按13%计提进项税额,但销项税率为17%,由此产生了销售产品适用税率和原材料进项抵扣率之间的差异。假设某农产品加工企业在不实现增值,也不考虑其它工、料、费的情况下,如以100元进原料,又以100元销售该原料生产的产品,就会产生没有增值的增值税:100/(1+17%)*17%-100*13%=1.53(元),这意味着农产品加工企业在每购进100元的农产品作为原材料时,生产的产品要比实际实现的增值税多缴1.53元的“额外”增值税。这一政策使从事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表面上看来是享受了初级农产品的抵扣优惠,而实际上却吃了“高征低扣”的大亏。这就造成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负不仅远远高于农产品商贸企业和农产品初级加工(适用于13%税率)企业,而且比其它工业企业(适用于17%税率)的税负还要高,显然这一政策不利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生存发展。
    (三)“低征高扣”虚增农产品初级加工企业(适用于13%税率)利润,造成多缴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初级加工企业外购原材料是按含税价的13%进行抵扣的,而销售时则按不含税价的13%计提销项税额。这样,企业虽然在增值税方面得到了明显的实惠,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却吃亏不少。同样在不考虑其它工、料、费的情况下,如以100元购进原料,又以100元进行销售为例,这一经营行为实现的增值税为:100/(1+13%)*13%-100*13%= -1.496元,也就是说此笔业务产生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为1.496元。而此笔业务产生的利润应交的所得税为:[收入100/(1+13%) –成本(100 –100*13%)]*33%=0.494元。这笔业务实际上就是通过“人为”减少纳税人原材料成本,产生了增值税留抵税额这一虚增利润,也缴纳了0.494元的企业所得税。目前,大部分农产品初级加工企业都是微利经营,而微利或保本,甚至亏损也可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使用收购发票(含普通发票)存在诸多弊端。现行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主要有三种:一是从农业生产者中直接收购,并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按含税价计算抵扣;二是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视同从农业生产者收购,并依开具的普通发票按含税价计算抵扣;三是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这种政策规定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由于税务机关很难逐一核查农业生产者的身份,给极不便管理的多种形式的中间收购商贩留下了偷漏税空间;二是由于规定收购凭证必须逐笔开具,而单笔收购真正的农业生产者的农产品的量一般都较小,有时收购金额只有几十元,企业也必须开具收购凭证,目前税务机关销售的收购发票每份成本在0.1元左右。这样,可能会出现低附加值的农产品加工利润还抵不上购买发票工本费的问题;三是农产品收购凭证以及取得的普通发票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要比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要多。以市场价格购进100元(含税)的农产品为例,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00*13%=13元,而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抵扣进项税额为100/(1+13%)*13%=11.5元。也就是说,购进同样的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比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或取得普通发票要少抵扣除1.5%的进项税额,这为企业留下了税收筹划空间,也会诱导企业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现行企业所得税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优惠不够。一是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虽设置了两档优惠税率,但年所得额10万元以上的企业却不能享受,这样,规模较大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一般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目前大多数农产品加工企业,盈利水平不高,课以33%的企业所得税,不利于企业利用税后利润来进行资本积累,完成产品结构调整和扩大再生产;二是对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政策规定不利于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的设备更新与改造。农产品加工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大都采取平均年限法(对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需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折旧年限一般为10-15年,在这个年限范围内,从社会发展和实际情况看,农产品加工机器设备至少要更新换代二次,企业产品才能适应市场需求;三是现在大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中,农民工占总员工的50%以上,企业却没有享受像安排下岗职工、残疾人那样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六)现行农产品加工出口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对从异地收购的农产品有比较严格的限制条件,如要求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致函农产品收购地请求调查,如果调查时间过长或对方根本不回函就会直接影响企业的退税,这种税收管理方式拿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作代价是不可取的;二是我国农产品出口退税率目前执行的是5%或13%,这一退税率不仅低于一般发达国家水平,而且比国内其他出口行业的平均出口退税率(约15%左右)也要低。目前农产品加工中所含的大量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和营业税得不到抵扣;同时,种、养、加一条龙的企业自产产品不能抵扣;因农产品注释范围过窄造成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等因素,客观上造成了出口农产品实际退税额低于已征流转税,不利于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竞争;三是受国际经济形势的影响,人民币汇率不断攀升,农产品价格受到了直接冲击,人民币升值后产生的价格差异直接影响了企业利润。洪湖市德炎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以淡水龙虾和鱼片出口为主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虽然2005年出口创汇1200多万美元,为湖北省第一个水产品出口突破性1000万美元的企业。但是,自2005年7月21日人民币对美元持续升值后,该企业7—12月出口500多万美元,由于汇率之差造成该企业下半年销售收入减少94.3万元,少退税9.8万元,各种因素影响企业经营利润104.1万元。
    二、未来农产品加工业税收政策的取向与原则
    要实现工业反哺农业的战略决策,从农产品加工业的角度看,税收的取向有两种选择:一个是取消现行所有农产品企业的税收优惠,把该收的税都收上来,然后通过国家财政将这部分税收返还到农民手中。这种政策取向的最大好处似乎可以使“三农”得到直接的实惠,但我们通过调查,普遍反映这种办法实际操作难度太大,监控不便,目前并不可取。另一个是继续对农产品加工业实行税收优惠,并扩大优惠范围,加大优惠力度,实施普惠制,即通过支持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来带动农业的发展,最终达到工业反哺农业的目的。其理由有三:一是取消现行所有农产品企业的税收优惠后,不仅税收征管难度大,征收成本高,通过财政手段很难把税收返还到农民手中;二是目前绝大部分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率较低,实行依率计征势必阻碍其发展、壮大。我国改革开放虽然已有20多年,但对粮、棉等农产品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才真正放开,实行市场化经营。因此,农产品加工业仍属一个发展不成熟的产业,特别是粮、棉、油等与日常生活联系十分紧密的农产品,其初级加工业的毛利率均在一个很低的范围内(1%-10%左右)运转。如果取消现行税收优惠,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经营将是雪上加霜;三是如果对农产品加工业实行“更高层次”的税收优惠,必定会加速农产品加工业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进程。即通过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通过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促进优化农产品区域布局和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延长农业产业链条,提高农产品的综合利用、转化增值水平,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增加农民收入;通过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扩大农产品深加工、提高产品档次和质量,促进农产品出口,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通过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以农业产业化为基本途径,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从而带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这种税收取向显然是明智的,也是可行的。
    对未来农产品加工业的税收优惠,鉴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税收取向要对农产品加工业全面倾斜,体现税负从轻的原则。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加上农民素质不高、小农经济意识和农产品深加工、精加工技术与设备较差等因素影响,农业虽大但不强,这一点可以从农业总产值特别是农产品加工产值等指标看出。据有关资料反映,发达国家的农产品与农业产值加工产值比大都在2.0-3.7:1以上,而我国却只有0.43:1。以食品为例,发达国家食品工业产值是农业产值的1.5倍,而我国的还不到1/3。这一方面说明我国的农产品加工业潜力很大,另一方面说明我国农产品加工仍然还是一个弱质产业。因此,政府除在资金、技术等方面进行扶持和引导外,还要像美国等发达国家一样把工业化中的“精细工业”概念引入到发展“精细农业”,并充分发挥税收政策调控作用,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和倾斜政策,体现税收对农产品加工业税负从轻的普惠原则,最大限度地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负,提高农产品加工投资的回报率,增强企业向农业产业化或规模化企业发展的信心,最终达到惠农补农的目的。湖北福娃集团,是一家从粮食加工厂发展起来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湖北省农业产业化十大明星企业,主要利用我省丰富的鱼米资源,以“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在粮食和食品的深加工、精加工上大做文章,通过自主创新和充分享受国家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2005年,公司与农民签订订单种植面积35万亩,加工稻米3亿公斤,安排农民工就业务工1000多人,年实现销售收入3.8亿元,上缴各项税收710万元,同时实现税后利润2165万元。实现了企业增实力、农业增效益、农民增收入的目标。如果对农产品加工业实行更全面、进一步的税收扶持和倾斜,不仅现有规模化企业的蛋糕会做得更大,而对促进“三农”发展的助推力也会更强。
    (二)税收取向要向农产品高新技术产业倾斜,体现科技从优的原则。我国传统的农产品以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生产方式为主,农产品加工具有典型的初级产品性质,科技含量低,利润空间小,在国际市场上主要以价格取胜。但从长远利益来看,要想使农产品加工业长盛不衰,提高其加工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就必须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发展高效率、低能耗等高新技术产业,这实际上是把农产品引向深加工或高附加值行业的一个最有效的途径。可喜的是,国家重大专项“农产品深加工技术与设备研究开发”项目启动已有5年,目前已完善了主要农产品深加工的标准与全程质量控制体系,攻克了膜分离、无菌冷灌装、冷榨、浓缩、冷链等一批农产品深加工关键技术难题。这为农产品加工业深加工增加了科技含量,为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占有率提供了重要保证,也为“十一五”的农产品加工产业的跨越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提高科技含量和高新技术产业这方面,国家已有一些支持和倾斜的税收优惠,实践证明这些税收优惠也确实有效地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但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都有地域或行业等限制条件,如果把这些税收优惠引入到农产品高新技术产业,也一定会收到十分明显的效果。如湖北吉象人造林制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以次小薪材为原材料的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生产中高密度纤维板。该企业1998年开始投资生产,凭着其先进的工艺设备、一流的生产技术、规范的内部管理、规模化经营方式,以及增值税享受即征即退、所得税享受二免三减半和高新技术产业等税收优惠,目前已发展成为生产规模居全国首位,年销售达4.4亿元,利润11300万元,实现增值税3400万元,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900多万元的企业。同时企业还坚持让利于民,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发挥地方龙头企业的辐射效应和带动作用。据统计,石首市及周边县(市)10万农户每年从林业产业化经营中获利1.5亿元,人均增收375元。而且拉动了区域内木材加工、运输、电力、服务业等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由此可见,税收对农产品高新技术产业的倾斜,可以达到国家增税、企业增利、农民增收的“三赢”效果。
    (三)税收取向要向农产品加工出口贸易倾斜,体现鼓励出口的原则。我国的农产品贸易在整个进出口贸易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主要农产品产量就已经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农产品生产量第一大国,但我国农产品出口增长速度慢,占出口总额比重不断下降。2000年农产品出口总额156.2亿美元占出口总额2492.0亿美元的6.3%,而2004年农产品出口总额230.9亿美元却只占出口总额5933.6亿美元的3.9%,下降了2.4个百分点。国家2004年对粮棉等农产品连续出台了减免农业税、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大型农机具补贴和水稻最低收购价等一系列农业补贴和支持政策后,2005年农产品出口总额达271.8亿美元,同比增长率17.7%,但农产品贸易逆差仍然还有14.6亿美元。其原因在于农产品生产的规模化、科技含量相对较低,造成农产品加工出口额增长幅度有限,远不如工业品出口的增长速度。我国加入WTO后,农产品的各种评价指标体系不断提高,而且从农业生产方式到农产品对外贸易体制都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这种调整和完善已经成为提高农产品竞争力的内在动力,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增加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据有关方面测算,我国农产品出口每年可直接解决1600万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同时成为了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为了调动农产品加工业积极性,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出口恢复性增长,应进一步拓宽农产品出口补贴和支持范围,提高出口退税率,同时对汇率之差造成该企业损失给予合理补贴,以增强农产品加工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三、当前农产品加工业税收政策具体建议
    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现行农产品加工业税收政策的诸多缺陷,提出了未来农产品加工业的税收政策取向,阐述了在制定和完善税收政策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基于上述政策取向和原则,我们认为要促进我国农产品加工业迅速发展,建议当前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扩大和统一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征税注释范围。原则上要把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尽可能都纳入农产品征税注释范围。具体操作时,可参照WTO《农产品协议》适用农产品范围的注释方法,制订新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现行《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只列举了植物和动物两大类产品为农产品,而WTO《农产品协议》则将农产品列为活动物、动物产品;植物产品;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及其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等四大类,共24种产品,另外还单列25种农产品(文后附有资料)。它既包括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农业初级产品,也包括用它们制成的初级加工品,如面包、黄油、肉类等各种食物制品,还包括许多加工农产品,如巧克力、香肠、棉花、丝绸、羊毛等纤维制品、动物皮革等。我们应从我国实际出发,增加农产品的注释品种,最大限度地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列入农产品征税范围,然后按13%的低税率征税,并允许按13%计提进项抵扣,以大面积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税负。
    (二)取消农产品收购发票以及普通发票计算进项抵扣税额的功能。鉴于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普通发票在抵扣进项税时的诸多弊端,从便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监管,纳税企业更好操作的角度出发,取消其扣税功能,仅作为一般的财务核算凭证使用。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进项抵扣税额,可直接根据当期耗用的不含税农产品价格按13%计算,这对于加强税收管理,扶持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应该是可行的。
    (三)率先对农产品加工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为了提升农产品加工企业市场竞争力,鼓励企业不断增加固定资产的投资,及时更新生产加工设备,提升农产品科技含量,促进产品品质的升级和换代。可考虑率先在农产品加工行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如对农产品规模经营、精深加工、高新技术以及加工出口等社会效益、环保效益、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实行一次性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对其它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分期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四)扩大农产品加工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为了鼓励和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向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推动农产品向深加工和高附加值方向延伸,鼓励高新技术向农产品加工企业渗透,国家应适度调减农产品加工企业所得税税率,一律按18%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征税,同时允许新增固定资加速扣除,制定企业接纳农民工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按4000-8000元/人的标准实行税前扣除,以鼓励企业吸纳农民工就业,促进企业加速自我积累,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五)适度提高农产品出口退税率和实行汇率损失补贴。为减少农产品出口贸易逆差,提高农产品出口在我国出口贸易中的比重和国际市场竞争力,也为了避免国家提高人民币汇率给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带来的影响,国家在制定农产品出口退税政策时应适当考虑提高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如按照出口退税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将农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15%,同时对汇率损失给予合理补贴,以利农产品加工企业做大做强,形成国际大品牌。
    以上这些建议都只是从税收政策角度来考虑的。当然,税收政策的改革应该与财政、银行、工商等部门的政策改革相配套,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成工业反哺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