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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以来,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就业部门坚持对标人社服务标准,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各项决策部署,不断创新服务理念,优化服务方式,全力以赴稳岗位、扩就业、保民生、兜底线,维护了就业总体稳定向好局面。
  一、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就业服务工作实践
  服务企业复工复产成为重中之重,春节过后企业复工时间推迟,市场不确定因素增多,新招聘岗位减少,年前制定的系列招聘活动全部下架,服务企业复工复产放在了就业工作第一位。全市就业部门迅速转变工作重心,建立响应机制,落实援企稳岗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员工返岗通行等实际困难。“点对点”转移输送成为唯一方式往年春节前后,将返乡务工人员留在本地就业,解决本地企业用工难题是就业部门的重任。但春节后,将急切盼望返岗人员输送到务工目的地成为紧急任务。区域封锁,公共交通停运,有组织的“点对点”输送成为唯一方式。全市就业部门全面履行牵头责任,制定一系列方案,通过“点对点”送、“精准化”接、强化劳务协作,确保务工人员出家门、上车门、进厂门。
  就业资金等开仓放粮成为主要途径国家和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稳岗返还实行全覆盖、全返还,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全覆盖,创业担保贷款还款期限延长等,就业资金从重筹措转向重使用,由解决就业为主转向保企业、促就业并举,实行开仓放粮。全市就业部门早部署、细安排、快行动,全面梳理政策清单,统筹推进落实,切实发挥了就业资金稳就业最大效益。
  不见面无接触服务成为唯一选择出行受阻,线下招聘等聚集性活动暂停,柜台窗口暂时不对外开放以及预约限号,解决群众的就业服务需求,不见面无接触服务成为唯一选择。全市就业部门充分利用部、省信息服务平台,全领域推动信息便民,实现“就业服务不停歇,网络服务不打烊”。
  二、疫情防控“常态化”五大探索助力公共就业服务
  (一)网上办要成为公共就业服务的常态真正意义的“网上办”,应该是所有服务事项全部上线,不落一项;所有经办流程全部上线,不漏一环;所有工作职能全部上线,不掉一类,实现“人在家中坐、事在网上办”。一是要完善平台。进一步完善集中、统一、规范的公共就业服务互联网信息平台,实现由城市集中、区域独享向省级集中、全国共享转变,由单一业务经办向综合业务办理转变,由面向单个群体的分散系统向覆盖所有就业群体的统一系统转变,消除信息孤岛;二是要规范标准。在就业信息的采集、传输、管理等方面建立标准规范。统一业务流程和规范,推动标准化服务。实现数据共享,推进智慧化服务。明确指标概念,做到数据精准采集全覆盖,利用大数据统计比对做好信息管理分析;三是要健全机制。按照“应上尽上,全程在线”要求,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实行“一口受理、网上运转、并行办理、限时办结”。推广跨地区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跨部门协同办理,开展移动政务服务。
  (二)新就业政策的制定要适应就业形势变化落实就业优先政策,需要顺势而为,亟需就业政策变革。一是新政策出台要避免“四化”。新政策要强调与其他政策的统一、完整和协调,避免政策体系“碎片化”。政策出台前要注重采纳基层的意见和建议,出台后要加强经办培训,避免政策出台“随意化”。政策规定的对象范围要清晰、明确、具体,避免政策对象“宽泛化”。变“过程管理”为“结果管理”,宽过程严出口,避免政策实施“过程化”;二是要鼓励新业态发展。完善新就业形态的扶持政策。比如,对于就业容量大的平台经济,可研究主要依据从业人员就业时间或劳动收入情况给予补贴。突破劳动合同条件和职业目录限制,开展针对新就业形态的职业技能培训;三是要鼓励灵活就业。调整不利于灵活就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明确劳动关系,从灵活就业认定、劳动合同签订等方面进行规范,将灵活就业者纳入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体系中,制定适应灵活就业者的社保险种缴费标准。清理相关制约灵活就业的政策,妥善解决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弊端。
  (三)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要不断优化完善当前,传统的就业对象、就业方式、服务需求发生较大变革。农民工、大学生、失业人员等群体的身份区分不再绝对和明显。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发生较大改变。劳动者求职就业不再局限于一企一岗,更加关注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趋势、前景以及伴随的新机遇、新岗位。要顺应时代潮流,建立健全新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一是要明晰服务内容。一方面,普惠性公共就业服务的力度不能减。另一方面,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底线要兜牢;二是要突出重点对象。把真正需要兜底保障的从业人员作为重点对象,对残疾人、大龄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开展援助,帮扶兜底,确保有限的资源能够兜住底线;三是要创新方式方法。公共就业服务不能局限于固有的职业指导、岗位推介、技能培训,需要让劳动者准确把握就业形势、趋势和规律。能够通过市场化渠道提供的服务要交给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理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四)就业工作目标的确定及评判要形成正确导向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概念。就业,一般是指在法定年龄内的劳动者所从事的为获取报酬进行的劳动。失业,一般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员,或虽然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同的解释口径,产生了不少困惑。从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角度来说,只要是以个人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都叫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机构内部,一般把办理登记作为其就业或失业的标准。从失业保险层面来看,理论上从事个体经营属于已经就业状态,但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并不认定已经属于就业。另一方面,要优化就业工作目标考核方式。各地的情况不一样,各项政策落实的重点也并不完全一致,但是采用“一把尺子”来评价,并不能反映各地工作的真实状况。对就业工作目标的确定不能各地一般齐,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分为共性目标和特色目标。对就业工作的评判也不能以几个数据高低来简单进行打分,要综合各方面因素,设置科学合理的维度、系数区间进行综合评判。
  (五)公共就业服务领域失信人员惩处机制亟需建立现行就业、失业保险政策落实,以劳动者处于就业还是失业状态为依据,存在诸多模糊状态。同时,为了进一步减证便民,更多采取劳动者个人承诺的形式予以认定,这就需要信用制度建设的跟进。可以先建设小范围的警示、惩戒机制,然后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立部门间、跨地域的警示、惩戒机制。比如,对异地重新就业、办理退休手续以后,因获取信息手段不够没有及时停发失业保险待遇,经查实后拒不退费的,可以在人社领域建立预警,采取限制享受就业补贴、社保待遇的措施,进一步限制办理就业、社保等相关待遇,再进一步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采取限制性惩戒措施。就业信用制度的建立,包括个人信用状况的记录和警示、惩戒机制的建设,应当从顶层设计开始,采取从上而下的建设方式,更便于信息共享、统筹推进。<\/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