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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市民法则规范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市民法则所调整的平等主体即市民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所谓民法的基本方法,就是站在民法的立场上,观察市民社会、研究民事流转宏观规则的一般方法,也就是民法观察市民社会的根本态度和根本方法。民法观察社会看到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不是一般的物质关系和思想的关系,而是在这些社会关系之上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意志并不是民法的基本方法。意志应当是决定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心理状态,往往由语言和行动表现出来。民事意志就是民事主体支配市民社会以及自己的行为的心理状态。民事意志是一个主观的问题,市民社会从整体上来说,不是一个主观的世界而是一个客观的现实,是一个实在的存在,民法是人法是对人的法律调整,是通过规定权利实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就是一部权利法,它包括三个内容:一是赋予民事主体以民事权利,二是规定民事权利行使的规则,三是规定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保护,在中国民法典初步拟定的结构中,分则规定的各编分别是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侵权、身份权、继承权。而民法的基本方法也不是权利,任何民事权利都必须与义务相对应,一个民事主体在享有民事权利的同时,就是由于这个民事权利主体相对应的另外一些或者另外一个民事义务主体在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只有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时候,民事权利才会存在。而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结合,就构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够统领民法的内容,才是民法的基本方法。
    学习和研究民法离不开市民社会在市民社会当中,人与人所发生的各种各样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本关系,这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市民社会的特点:第一,市民社会的范围是一个国家内部,只有在特定的国家范围内,才被认为是一个特定的市民社会,超出了一个特定的国家,不属于市民社会的范围,或者说不属于本国的市民社会。因为市民社会就是国内法的社会,具有强烈的地域性。
    第二,市民社会的主题就是特定国家市民社会的成员,即民事主体,也就是本国社会之中的自自然人和法人。其他国家的成员在本国的市民社会中,必须赋予其特定的权利之后,才能取得这样的地位,这就是国民待遇问题。
    第三,市民社会发生的各种各样的关系,都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尽管错综复杂,但是,市民社会所认可的都是这样的关系。事实上,市民社会把社会发生的一切人与人的关系高度简化,就形成了两种基本的法律关系,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四,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各样的关系,其基本内容都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把这些不同的、多种多样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进一步抽象,达到了极限,就可以看到,这些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就是权利和易趣,所以,民法认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权利和义务构成的。
    对于市民社会进行观察和规制的基本立场,就是民法的方法论。这就是怎样看待市民社会,如何确定看待这个市民社会的正确立场和观点,只有具备这个基本的立场和观点,才能够正确认识市民社会,才能够正确认识民法。
    民事法律关系是观察市民社会的基本方法。民法观察市民社会,首先看到的人,但不是一般的人,而是民事主体,民法观察社会看到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不是一般的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而是在这些社会关系上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体现的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而是民事法律关系。在一个市民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是这个社会的主体,相互之间按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结合在一起,尽管关系纷繁复杂,但层次清楚、性质分明,都是按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有序地结合在一起。
    民事法律关系是规范社会行为的基本方法。正是因为民法观察社会的基本方法是看人、看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民法在规范市民社会民事主体的行为时,也是从民事法律关系入手,赋予民事主体以权利,同时对权利人的相对人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民法按照自己的理想,为创建一个公平、正义、诚信、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把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统一的规范,人们按照这样的规范从事民事活动,发生争议也按照这样的规范予以解决。民法正是从这样一个理想的社会及其秩序出发,构建它的规则,因此,民法实际是一部市民社会的章程,包含的是立法者对市民社会的全部理想,因此,民法典是市民社会的法律关系规则。
    民事法律关系是调整市民社会纠纷的基本方法。当市民社会中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的时候,必须要用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才你呢个看清他们之间的纠纷性质,进而找到应当适用的法律。
    综上,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方法,就是民法的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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