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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根据省、市、区关于“百团进百万企业千万员工”安全生产专题宣讲活动安排,今天在开发区召开专题会议,开展安全生产宣讲活动,与大家共同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进一步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红线意识和担当意识,全力筑牢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安全基石。下面,结合我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和大家作个交流。
  一、安全为了发展,发展必须安全,没有安全也就没有发展。
  我们把“安全”与“生产”放在一起讲,是因为安全与发展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如果说发展是第一要务,安全就是第一保障,只有安全的发展才是科学的发展。因此,必须牢固树立“安全至上”的理念,既要一手狠抓发展不松劲,又要一手狠抓安全不放松,稳妥统筹推进安全发展。
  (一)安全生产是政治责任,一点也不能打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站在党和国家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并多次对江苏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安排。从国家顶层设计上看,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述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个重大原则”。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首次把统筹发展和安全纳入“十四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并列专章作出战略部署。2021年1月,中央政治局就做好“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开好局、起好步的重点工作进行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全党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确保“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开好局、起好步,强调要统筹发展和安全,善于预见和预判各种风险挑战,做好应对各种“黑天鹅”、“灰犀牛”事件的预案,不断增强发展的安全性。从对江苏的特别要求上看,2019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作出重要批示:江苏省和有关部门全力抢险救援,搜救被困人员,及时救治伤员,做好善后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加强监测预警,防控发生环境污染,严防发生次生灾害。要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舆情引导。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教训,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2019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国务院专门安排督导组来江苏开展督导,对江苏安全生产工作“开小灶”;2020年4月,总书记在国务院督导组的督导报告上再次作出重要批示,鲜明提出“两个不放松”的要求,要求我们继续抓整改不放松,实现“开小灶”任务后,再纳入全国三年整治的“大灶”,不达目的不放松。因此,对于江苏来讲,抓安全生产,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从省市部署要求上看,最近省市密集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部署安排安全生产工作。5月28日,省委娄书记专题召开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学习交流会,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用心感悟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根本立场、核心观点、基本方法,主动检视是否存在闯关思想,是否存在虚化问题,是否看到差距所在,全力探索江苏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路径。6月15日,省安委会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省委娄勤俭书记关于湖北十堰“6.13”燃气爆炸事故的指示批示精神。会上,xx省长指出,要重点做好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重点领域专项整治、提升应急能力四方面工作,xx常务副省长要求,各地要按照三年大灶总方案,在2个专题10个专项整治领域基础上,继续细分行业领域、明确整治重点,确保大排查大整治不留死角,不留盲区。5月26日,市委x书记在安全生产宣讲会上强调,要在专项整治、示范创建、基层基础、能力提升上持续聚力,全力推动安全生产“一年小灶”和“三年大灶”有序衔接,全面提升城市安全发展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夯实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更加科学、系统、务实地推进安全生产治理能力现代化。我们必须紧紧围绕中央、省、市最新部署精神,在政治上提高站位,在认识上更加深入,在工作上更加坚决,全面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决把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检验,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安全发展理念,时时处处对标对表,不折不扣把中央和省、市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确保我区安全生产工作走在全市前列。
  (二)安全生产是发展红线,一丝也不能逾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从经济发展看,安全是生产力。现代安全经济学“三角形理论”认为,经济是两条边,安全是底边,如果没有底边的支撑,即使经济发展再快也构不成稳定的三角形,可见安全生产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安全生产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不仅表现在减少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方面,同时对经济发展也有“贡献率”,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也能有效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但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安全生产的投入,给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创。例如,3.21响水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发生以后,大家只要一提及响水,就会立刻联想到安全生产事故,给地方多年苦心经营的发展业绩、城市形象和营商环境造成毁灭性打击。从企业生产看,安全是竞争力。一个优质企业必然是安全状况良好、生产稳定的企业。如果企业事故频发,职业危害严重,生产就不可能稳定,产品质量就不可能优异,企业就不可能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如果不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放任风险和隐患,即便一时势头很好、赚得很多、做得很大,但未来发展始终存在一个“定时炸弹”,关键时候就可能“栽大跟头”,到头来只能“白忙一场”。现在只要发生亡人事故,赔偿至少都要百万以上,很多企业出一次事故就可能一蹶不振,严重的甚至倾家荡产、锒铛入狱,这方面的案例和教训并不少见。例如刚才我们提到的3.21响水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直接损失达19.86亿元,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企业安全工程师等6人被判处九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从社会稳定看,安全是保障力。安全生产,人命关天。特别是化工等重点领域和商超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出事故则已,一出事故常常是群死群伤,对于一个家庭、一个企业,甚至是一个地区,都是毁灭性的打击。据统计,2020年全国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共计3.8万余起,死亡2.74万余人,这两个数字背后是生命的逝去,也是家庭的伤疤,更给社会发展和和谐稳定带来巨大压力。所以,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就像“1”和“0”的关系,没有安全生产这个“1”,再多的发展成果也难免成为毫无意义的“0”。我们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将安全生产作为发展之基,常抓不懈、久久为功,确保实现可持续、有安全保障的高质量发展。
  (三)安全生产是治理重点,一刻也不能松懈。严格来讲,安全生产属于社会治理的大范畴,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课题。为此,党的十九大报告,专门将安全生产列入社会治理篇章;近年来,中央在各种报告、文件中,也都将安全生产放在社会治理工作重要位置。面对新的形势和要求,如何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和深入研究的问题。在治理理念方面,安全生产治理理念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核心因素,对在座广大企业而言,大家的安全生产理念还停留在“管理”层面,更加突出政府的主体角色作用,通常依赖自上而下的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等方式,推动安全生产的有效管理。安全生产从“管理”向“治理”的理念转变,就是要推动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更加强调企业、社会组织、公众在安全生产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实现从单方面的自上而下的管控向多方的协商互动转变,使得治理重心由“政府本位”向“社会本位”过渡转变。这也是在座企业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必须从理念上认识到安全生产是关系生命,事关发展的重要问题,不能简单把安全生产推给政府,必须要扛起企业主体责任,实现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转变。在治理体系方面,安全生产在社会治理中居于特殊地位,又是极具专业性的领域,完善的治理体系是提升治理成效的关键。目前我们采取的安全生产治理往往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模式,条线化、阶段化的专项整治行动较多,还没有构建比较完善系统的治理体系。这方面,广大企业也有切身体会,市场、城管、住建、应急、消防、交通等部门不定期都会部署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检查整治活动,工作上有一定的交叉重复,可能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负担。目前,我们也在探索应急、消防、综治、城管等多网融合,积极构建风险排查、问题交办、整改提升、检查验收的智慧化治理系统,以现代化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实现政府和企业在安全生产治理方面的高效互动,精准治理。在治理能力方面,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政府行政手段所能调动的资源和力量相对有限,想要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治理的整体社会动员,非常不容易,这就更加强调企业自身在安全生产治理方面的能力建设。目前,从整体面上看,我区企业在安全生产治理能力方面还存在明显的短板弱项,例如,配备专职专业的安全管理员还非常少,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演练还不够常态,应急处置能力还需大幅提升。这些既是留下的欠账,更是埋下的隐患,广大企业务必要自我检视、主动排查、系统提升,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建设,从根本上筑牢企业本质安全的能力基础。
  二、安全根在企业,责任重于泰山,常抓不懈才能长治久安。
  企业是社会生产和经济活动的基本单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础和关键。2013年11月,总书记在听取山东青岛黄岛开发区输油管线事故情况汇报时,强调: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这是习近平总书记第一次阐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鲜明提出了“四个到位”的具体要求,为安全生产“三个责任”理论的系统提出奠定了基础。此后,在十九大报告、十九届五中全会、十四五规划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三个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上升为健全公共安全体制机制、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重要内容。2020年3月,江苏省安委会印发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事项清单》,明确了企业5个方面20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企业抓好安全生产指明了具体方向,明确了具体要求。同时,在省、市、区制定的“三年大灶”行动方案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被单独作为一个专题进行研究落实,可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下面,我结合三个问题,给大家讲一讲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主体具体指的是哪些人?
  有些人认为这个主体就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其实,并不完全正确。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下,3.21响水特大爆炸事故的法院判处结果,从责任追究上分析责任主体具体是哪些人?【请工作人员播放视频】刚才视频通报中,明显指出企业法定代表人承担首要责任,原天嘉宜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数罪并罚,被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5万元。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管理责任,原天嘉宜公司安全总监兼总工程师耿宏等4人被判处九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安全科科长蒋立华和5名安全员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最后,还有一个全员岗位责任,虽然视频中没有通报追究一般工作人员岗位责任,但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大多数是企业普通职工,他们虽然不是安全生产的直接管理人,但却是安全生产事故的最大受害人。可见,安全生产没有局外人。企业家办企业,管理人员管企业,员工在各个岗位上工作,都要认识到负有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这个基础上做好工作、保障安全,既是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也是对企业负责、对社会负责。
  (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体包括哪些责任?
  从江苏省安委会印发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事项清单》上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体包括5个方面。一是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要亲自推动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深入生产一线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必须将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当做安全生产的底线工作,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和许可,依法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必须依法依规设置企业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效保障安全管理机履行职责,具备与企业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必须将安全生产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保障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等必要支出,不断加大技改投入力度,加快淘汰落后设施设备、工艺技术。二是严格落实全员岗位责任。企业要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清单,实现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员全岗位全覆盖、安全生产责任全过程追溯。要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采取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将安全文化阵地向一线班组和工作现场延伸,强化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坚持开展岗前培训和在岗轮训,提高全员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激发全员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严格落实安全防控责任。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主动报告制度,定期排查、全面辨识、动态更新、严格管控设施设备、作业环境、人员行为等方面的安全风险,针对不同等级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安全管控措施。要建立健全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隐患排查机制和清单管理、动态更新、闭环整改的动态调整机制,坚决做到发现一处、整改一处。特别是对重大危险源,要进行登记和建档,采用有效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完善控制措施,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可控。四要严格落实基础管理责任。企业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项目建设概算,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要加强从业人员劳动保护,按规定开展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检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严格落实安全技术设备设施改造等支持政策,加大淘汰落后力度,及时更新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积极运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五要严格落实应急处置责任。企业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及危害,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与本企业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装备等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救援实战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训练,提高现场应急救援能力。要及时、完整、客观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真实情况是企业负责人的法定义务。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要第一时间达到事故现场,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三)怎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企业来说,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就是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到位”要求,按照安全生产法、我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照企业主体责任5个方面“20条”清单,一项一项抓好落实。具体责任内容方面,我刚才已经讲过了,就不再重复。下面重点和大家交流下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制度。
  实施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制度是深化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的重点任务,也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根据前期部署安排,目前全区207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已全面完成申报工作,规下企业完成79家,在进度上看还有一定差距。在推进过程中,我们也看到部分企业还存在认识不到位的现象,心理上存在一些顾虑,担心主动报告的风险多,检查执法就会多,不愿意全面、客观报告风险;还有一定的依赖性,主动参与风险辨识管控不够,依赖于政府部门的指导帮助,依赖于第三方机构的包办代办,开展风险辨识和报告的主观能动性不足。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们工作推动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另一方面可能是部分企业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上认识还不到位。希望各位企业要弄清楚“三个明白”。
  一是要想明白。起码要明白三个道理:第一要明白这项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党委政府长期要抓的事。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们可以不惜一切代价。我们党的初心使命,是为人民谋幸福,不管是小康,还是现代化,说到底都是为了让老百姓过上更幸福的生活,追求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因此各级党委政府是决不会容忍安全生产事故伤害群众生命健康的,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特别是在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上,工作力度只会加强,不会放松。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制度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一个重要抓手,全省开展这项工作是在国务院督导组直接指导下进行的,也是为全国探路,未来是要全面推行、长期推行的。所以,企业千万不要想着能够蒙混过关、应付过去。第二要明白这项工作事关企业利益,是企业自己的事。之所以企业的责任叫做“主体责任”,顾名思义,安全生产说到底就是企业的事。党政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某种程度上,就是推动企业担好责任。企业什么状况、生产什么、怎么生产,企业最清楚,企业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员工最清楚。如果企业当甩手掌柜,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干着急,也使不上多少劲。同样,抓好安全生产,受益最多的还是企业,而且企业得到的是长远利益、根本利益。企业想基业长青、持续发展,想成为百年老店、传承下去,安全生产抓不好,放任风险和隐患,即便一时势头很好、赚得很多、做得很大,一个事故就可能一蹶不振、甚至破产倒闭,损失最大的还是企业,还是企业的负责人、企业的员工。所以,党委政府推动实施这项制度,很多企业认为这既是一次倒逼,也是一次很好的机遇,相当于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的“大体检”,并且建立起“体检”的常态化制度,而且根据“体检”的结果,针对性地打上“疫苗”,这样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向前发展了。希望其他的企业也能够想明白这一点。第三要明白这项工作事关守法经营,是必须要做的事。我们实施这项制度,依据的是今年2月1日起施行第140号省政府令,也就是《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这是地方政府规章,是重要的法律渊源,工业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不遵守将受到处罚。正在修正的安全生产法新增的一个内容就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实际上,企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的辨识、管控和报告制度,就是落实这一条的配套措施。也就是说,安全生产法修正实施后,全国面上都要开展这项工作,不依法履行这项职责,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希望我们的工业企业把守法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依法经营、依法治企,履行好应负的法律责任。
  二是要干明白。也就是要做好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各项工作。辨识和管控“两个词”,操作起来不简单,也不容易,是一个系统的工程,要做的事情很多。当务之急,要抓紧做好三件事情:第一件事是建立起常态化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既要做好当前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工作,又要建立起常态化的工作制度。第二件事是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排查发现了风险,就要一项一项地管控到位。要根据安全风险特点,从组织、技术、管理、应急等方面逐项制定管控措施,按照不同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控,将安全风险管控责任逐一落实到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对存在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生产系统、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危险岗位,通过隔离安全风险源、采取技术手段、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控预警设备等针对性措施加强管控,回避、降低和监测安全风险。第三件事是建立保障机制,做好这项工作,需要人财物等多方面的投入,特别是要有专业的人员来管这件事。企业要在这些方面加强投入,开展好教育培训、建立档案台账等工作。
  三是要讲明白。也就是要按照《规定》明确的风险报告的方式、内容、时限、责任、变更情形等要求,全面、准确地报告清楚。有三个要求:在方式上,企业应当通过全省统一的安全风险网上报告系统定期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在内容上,要按要求填报安全生产基本信息、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信息等内容;没有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也应当登录安全风险网上报告系统进行确认。在时限上,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安全风险定期报告;新建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首次安全风险报告,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在试生产前完成报告。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形,及时进行变更报告。
  刚才,我们谈了实施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一些应对的考虑和安排。应当说,这是我们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一次重要探索,对很多企业来说,是过关,是挑战,也是考验,但经受了考验,就意味着实现了一次蜕变,向着一流企业迈进了一大步。希望,我区广大企业要抓住机会,自加压力,高质量落实好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制度,为建设一流企业筑牢安全基础。
  三、安全必须依规,经营必须依法,稍有放松就会触碰底线。
  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将于9月1日实施。这次修订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将坚持党的领导写入总则,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同时,新法在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方面做了细化调整,普遍提高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 增加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等一系列规定。下面,我结合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解读。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法定化具体化。即将实施的《安全生产法》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责进一步法定化、具体化,既规定了具体职责,也明确了处罚事项,给广大企业划定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底线和红线。
  一是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新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7项职责:一是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是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是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是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是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上述职责,新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未履行规定职责,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新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是明确安全生产是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新法在第二十五条中规定了7项职责:一是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是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是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是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是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是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是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不履行上述职责,新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明确安全生产是全体人员共同的责任。新法第五十七条中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在第一百零七条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和完善事故事前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本次新法进一步突出了企业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应尽义务,进一步筑牢了生产经营单位风险隐患全链条管控机制。一是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新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广大企业要从这个法条中意识到,安全隐患排查不再是被动的应付上级检查,而是主动的履行法定义务,一旦失职失责,就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二是建立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本次《安全生产法》修订中,特别强调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明确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等属地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同时,也特别明确,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现在我区企业开展应急演练的还比较少,去年运河宿迁港举办过一次规模较大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效果很好,大家可以学习借鉴。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新法的规定,在重点企业、重点园区全面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积极探索组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提升企业应急救援能力。三是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新法通过引入保险机制,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然新法中并没有明确高危行业、领域的范围【新法原文: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但是,我们可以结合2014年实施的旧版《安全生产法》进行参考,旧法中明确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等属于高危行业,也就是煤矿企业、建筑公司、化工企业,这里面涉及我区主要是建筑公司和个别危化品储藏企业,相应企业要引起重视,应急局也要靠前指导,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落实到位。在这里,也给大家普及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对于高危行业分布广泛,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的地区,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目的就是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通过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实现安全与保险的良性互动,降低事故发生率,对减轻政府和企业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力度。客观地说,过去企业在安全生产上的违法成本还是比较低的,只是出了事故之后,才可能被判处刑罚。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为了震慑那些违法违规经营、不落实主体责任的企业,这次安全生产法在修正过程中作了很大突破,不仅大幅提升了处罚的严厉程度,而且还按照“隐患视同事故”的原则,即便没发生事故,对重大隐患也要处以刑罚。比如在罚款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对责任单位的罚款标准,根据事故性质分别予以大幅提高(一般事故从20万元-50万元,提高到30万元-100万元;较大事故从50万元-10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200万元;重大事故从100万元-5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10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起罚金额从500万元直接提高到1000万元),基本是成倍地增加。还特别规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罚款数额还能提高到以上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比如在隐患整改上,新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今年5月8日,全国首例因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刑事案件宣判,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某企业实际控制人余某某因对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的重大隐患未做任何整改,擅自恢复生产经营,被该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比如在刑事处罚上,去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涉及到安全生产的有三个罪名:除了修改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二百二十九条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个罪名外,还特别在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了一条“危险作业罪”,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并且有这么三种情形中的一种,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就要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三种情形:第一种是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第二种是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第三种是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从这三种情形来看,只要具有严重的“现实危险”,即使事故没有发生,也要进行刑事处罚,目前已经有了相应的案例,希望大家从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同志们,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是党委政府和广大企业、广大员工共同的愿望。维护安全生产,也是党委政府和广大企业、广大员工共同的责任。希望我们共同携起手来,担当负责、守护安全,共同推动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强富美高”新宿城建设,共创共享平安幸福的美好生活。<\/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