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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民法典 学习新规定
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大家好!今天我主要围绕“走近民法典、学习新规定,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这个主题,和大家作一交流。为什么选这个主题,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考虑:一个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实际举措。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民法典》之后第二天下午,习近平总书记就主持了以“切实实施民法典”为主题的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20次集体学习,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将其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各级党和国家机关要带头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总书记有号召,我们就要有行动。××工作部门作为政治机关,讲政治是第一要求,是首要责任。所以说,今天我们进行再学习、再领悟,这既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实际举措,也是看齐追随、维护核心的最直接体现。另一个是,落实市直机关法治宣讲活动要求的具体行动。前期,市委组织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认真开展2020年“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宣讲活动的通知》,要求2020年市直各单位至少要举办1场“双百”活动报告会,附件中给出了16个宣讲选题,其中就有《民法典》这个内容。今天我们把宣讲《民法典》与领导干部讲党课有机结合,也是创新落实上级要求的一种形式、一种方法。再一个是,提升党员干部法治素养服务本领的现实需要。民法典共1200多个条文、10万余字,涵盖生老病死全部生活,事关千家万户和各行各业,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作为党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无论从个人生活角度,还是从更好履职尽责角度,都要走进民法典,了解民法典,运用民法典。这也是为我们更好地服务人民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准绳。
  下面,就让我们共同走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个内容:民法是什么?为什么称“典”?
  民法是什么?可以从“民”和“法”两个字上找到答案。“民”,《说文解字》中解释,“民,众氓也”,“众氓”通“众萌”,意思是“一片萌发的小草”,象征着民众。民法就是调整民众之间关系的法律,国家及公权力部门及是不介入的,因此民法在性质上属于私法。私法与公法相对称而言的,比如宪法、行政法属于公法。既然民法属于私法,那么“意思自治”便成为民法与其他法律相区别的最典型标志。通俗理解就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当约定与法定不一致时,约定优先。只要约定不违反国家的、集体的或其他个人的合法权益,每一个人都有充分表达意思的自由,国家会最小限度地干涉。再看“法”,它表达的是这部规范性文件效力很高,仅次于宪法,能且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通过,属于基本法之列。那么,我国现有250多部法律,唯有民法称“典”,为什么?这要从三个方面来认知。
  (一)地位重要。联系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可以得出结论。201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白皮书中是这样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在这个体系中,除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居于统帅地位外,民法在所有基础性法律中居于首位,地位不可谓不重要。
  (二)规模庞大。民法典有7编,1260条,是我国第一部超过千条的法律。民法典规模之所以庞大,是因为她与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调整范围极其广泛。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分配制度,调整市场经济发展的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合同制度,小到婚姻家庭、老百姓邻里纠纷,甚至游戏中的网络武器是不是财产,楼上掉下一个花盆砸了人该怎么办,都可以民法中找到依据,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规模不可谓不大。
  (三)体系性强。体系性是“典”的标志性要求,通常反映一国的立法技术和立法水平。民事立法,我们国家早在1950年就开始了,但不能称典,因为只涉及一个领域,婚姻。自1985年起,我国在其他民事领域相继制定了相应法律,依次为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依然不能称典,因为是单行法,分散,不成体系。直到2015年,将以上所有民事领域立法统筹,既编又纂,“编”就是要将现有的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民事法律和制度进行系统整理、统合;“纂”就是要结合我国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确立新的制度。既继承又创新,历经5年,才有了今天的民法典。既实现了基本原则上的一以贯之,又体现了体例上的一脉相成,还兼顾了具体内容的相互协调,思路清晰,体系完备,所以称得上“典”。
  第二个内容:颁布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关于民法典的重大意义,习主席在5月29日讲话中指出:“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要准确理解主席这段话的深意,需要从三个方面来看:
  (一)从推进国家法治建设层面看,意义重大。无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还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的都是为了实现法治。法治的核心即规范公权,保障私权。要想规范公权力,确立私权范围是前提,民法典正好满足了这一需求。同时随着民众私权的确立,制约公权的范围也随之确定。具体地说,公权力该行使的,不能缺位;公权力不该行使的,不能越位。公权规范了,私权保障了,法治即会实现。
  (二)从人权保障层面看,意义重大。民法之所以称为民法,是因为她关乎人民利益的法,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人的一生可能不和刑法打交道,但不可能不与民法打交道。其实我们每个人这一辈子都会经历一个从生到死的民法之旅。正因为这个原因,有人把民法称为是一部从胎盘到坟墓的法律。一个人从出生开始,经少年到成年,权利主要体现在人格权方面。为此,人格权编开始了保护之旅,他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都能从民法典中找到依据。长大后,要结婚,要组建家庭,此时,婚姻家庭编为其提供保护。成年后要独立,要有自己的财产,此时民法的物权编和合同编会保护。不仅如此,民法典的保护甚至可以超越生死两端,将权利保护延伸到人出生以前或者死亡以后,比如胎儿尚在母腹中时民法就已经提供保护,死后死者的名誉、隐私同样受民法保护,被继承人的遗产要传递下去,继承编会给予保护。可以说,人的利益延伸多远,民法的关爱就延伸多远。
  (三)从民法典编纂标志意义上看,意义重大。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王晨副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中这样说:“回顾人类文明史,编纂法典是具有重要标志意义的法治建设工程,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强盛的象征和标志。”一部法律何以会成为国家和民族走向繁荣强盛的象征和标志?这需要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理解,我们来看看世界范围内最为著名的法国和德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又被称为《拿破仑法典》。这部法典是为了适应早期自由竞争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而制定,她奉行的是“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低限度的干涉”的立法精神。就是这部法典,使得法国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最早制定民法典,而且是民法典影响最大的国家。说它最早制定,是因为它是1804年颁布的,比我们国家早了整整216年。说它影响最大,是因为它成了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关于这部法典的意义,无需引用他人的溢美之词,只看拿破仑怎么评价足矣: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40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这一切的记忆,但是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却的--那就是我的《民法典》。在后续的200多年里,《法国民法典》可以说是罕逢对手,唯一的挑战来自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是为适应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而制定,他的颁布,不仅开启了德国强盛的道路,而且也使德国民法典凭借严谨周密的逻辑体系在世界法系找到了自己的位置。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法德两国无需其他,仅靠两部民法典便奠定了自己在全球法律制度体系的半壁江山,这就是大陆法系。那么另外半壁江山在哪里?在英美法系,又称判例法系,由英美两国主导,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并称世界两大法系,不仅统领国内立法,更为世界不同法系国家提供相应立法蓝本,甚至他们的立法影响也会拓展到国际领域,不可小视。比如美国,美国所确立的判例法系已经深深渗透到了国际立法以及国际司法机构的设立中。2002年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及同年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就是依美国判例法系由美国主导创制的,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咱们国家现在已经进入了新时代,正逐步走向世界舞台的中央,我们也需要在历史的上升拐点处立下一座属于我们自己的里程碑。法国德国民法典的法律地位固然难以撼动,但我们也可以站在他们的肩膀上,制定出更为完善的民法典,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从法律视角彰显民事立法中国智慧,从法治保障角度与世界分享中国方案,因此中国民法典制订的标志性意义更为重大。
  第三个内容:民法典亮点
  民法典的内容分为七编,依次为总则、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共1260条,10万余字。其亮点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体例上的亮点
  将我国民法典的体例与最有影响的法德两国相比,不难看出其亮点。法国民法典的体例:分为人、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共三卷,财产权占两卷。德国民法典的体例:分为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亲属法和继承法五编。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德国民法典比法国民法典更加严谨,体例更加合理,但财产权所占比例依然过半。我国民法典的体例:总则、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七编。这七编可以分为三个板块:第一板块权利通则,它对应的是总则编。第二板块是具体的民事权利,对应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五编。第三板块权利救济,体现的是民事权利受侵害后如何处理,对应的是侵权责任编。由此,我国民法典是沿着“权利通则—具体权利—权利救济”的逻辑展开,权利构成民法典的轴心。这样设置,不仅逻辑更为严密,而且更符合现代法治精神。这是其一。其二,人格权和侵权责任独立成编。首先,人格权独立成编,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按照民法典第二条的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财产要确立归属,体现为物权编,财产要流转,体现为合同编。人身关系主要分为两大类,即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身份关系将由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予以调整。如果不设置独立的人格权编,则民法典分则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将仅限于身份关系,人格关系并未在分则中具体展开,这既不符合民法典的调整范围,也使得总则与分编不协调。另外,如果不设置独立的人格权编,如同欧洲的民法典,我国民法典也体现出强烈的财产法的主导色彩,而将人格权作为独立一编加以规定,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其次,侵权责任独立成编,虽然总则编有民事责任的相应规定,但属于共通性规定,在侵权责任编将具体的侵权责任类型一一列举并加以规定,从而使权利救济更为全面。
  (二)内容上的亮点
  1.人格权利实现了体系化、开放性保护
  人格权的体系性保护。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既有一般保护性规定,比如第991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又有具体人格权保护,包括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有总有分。既包括物质性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也包括精神性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既规定了个人生前享有的人格权益,也规定了个人死后的人格利益保护,如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及器官。既规定了人格权利形式,也规定了人格利益,如个人信息,这个是和大家息息相关的。我们可能都有这样的烦恼,刚买完车辆保险,就有很多保险公司电话不期而至;在银行办完业务,就会接到贷款理财的电话;到售楼部看过一次房产,就会不停地被问及是否买房。这些个人信息的泄漏,给我们带来了些许困扰。为此,《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这是以立法的方式来回应信息时代群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此外,《民法典》不仅规定了实体空间人格权的保护,也规定了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如个人信息中的电子邮箱,实现了人格权保护的完整体系。
  人格权的开放性保护。一方面是扩展权利内涵,以往扩展权利内涵往往是通过司法解释体现,这次直接在权利的定义中进行了扩展,使立法更具前瞻性。比如民法典关于姓名权的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笔名、艺名、网名、简称、字号等,被他人使用足以致使公众混淆的,与姓名和名称受同等保护。”依据这一规定,姓名权名称权除需要保护其真实姓名名称外,如果笔名、艺名、网名等能够识别个人的身份,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也在人格权保护范围之内。开放性的另一方面表现是从立法技术上设定兜底条款,那就是在条文中设立“其他”和“等”表述方式。表明除民法典具体规定的人格权受到法律保护之外,如果随着社会发展出现了新的人格权,即使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也不会遭遇法律空白。
  2.回击社会痛点,完善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规定
  “高空坠物”被喻为“城市上空的痛”。近年来,房地产业蓬勃发展,房屋越建越高,高楼抛物致人损害案件时有发生,而这类案件往往因无法找到“侵权人”而只是获得少许补偿,导致很多受害家庭维权无门。民众要求完善立法的呼声非常强烈。这次民法典对此情形有了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一是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由道德义务转变为法定义务。通常违反道德义务不会构成违法,即使情节严重通常也不会构成犯罪。但是法定义务只要违反即构成违法,而且情节严重可能还会构成犯罪。同时道德义务,一般情况下公权力机关不会介入,但法定义务往往会招致国家公权部门的干预。《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把“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设定为法定义务,既能强化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主动性,也为有关机关的介入调查提供法律依据。
  二是完善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制度。第1254条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里要注意三点:首先,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的是公平责任不是过错责任,是补偿不是赔偿。其次,举证责任由受害人全部承担部分地转移到了可能侵权人身上,减轻了受害人过重的举证责任。再次,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有追偿权。这样规定,既厘清了责任,又部分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也兼顾了公平。
  三是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第1254条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楼抛物等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由于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管理费用,因此对公共区域安全负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明确物业的责任有利于督促他们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便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预防损害发生。
  四是强化了有关机关负有依法及时查清责任人的职责。第1254条强调,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司法机关曾一度将查清责任人的义务交由受害人承担,不仅使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过重,而且不利于案情的查清。况且,高楼抛物致人损害往往涉及到刑事责任的追究,有关机关理应介入。原因在于公权机关有技术优势,有执法权限,更具法律威慑力。
  3.新设“居住权”,保障住有所居
  第二编第14章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乍一看居住权似乎与承租权区别不大,其实不然,通过比较不难看出:居住权设置流程更加正规。租赁往往是租户与中介或者房主签订书面或口头协议即可达成,但居住权必须到房屋管理部门去登记。正因为居住权流程更加正规,所以稳定性更强。租赁最长不能超过20年,超过部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权利更不稳定,而居住权有效期可协商,甚至可终生有效。居住权保障性更强。居住权为物权,而承租权为债权,物权优于债权。此外,居住权的设立可能会掀起以房养老保障方式的革新。比如,今后老年人可以将设立居住权的房子出售给银行或金融公司,他们可以获得一笔房款,实现老有所养且不用担心住所问题。而对于金融公司和银行而言,它们可以以比较低的价格获得一套房产,且产权无争议,只是该房产要等老人离世再处理。中国已进入老人社会,养老保障一直是政府备加关注的民生问题,将设有居住权的房子按照上述情形处理,可以由市场解决一部分养老问题,这样不失为有效减轻国家部分负担的一项有效措施。
  4.婚姻关系更加注重人文关怀
  一是增加离婚冷静期规定。虽然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应有之义,但婚姻稳定是家庭稳定的基础。实践中不乏轻率离婚现象。为此,民法典规定: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设置30天的离婚冷静期。30天后如果当事人还想解除婚姻关系,可去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30天后当事人没有出现,视为撤销离婚申请,婚姻关系继续维持。冷静期的规定可以在法律上杜绝“一时冲动而离婚”,体现对婚姻的尊重和慎重。
  二是关于婚前疾病告知。增加“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由于婚姻法对间歇性精神病、艾滋病等病情并未禁止结婚,导致生活中有的当事人隐瞒诸如此类病情,造成婚姻另一方当事人事后了解,为此民法典规定了“婚前病情如实告知”的义务,赋予不知情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撤销婚姻的权利,从而让婚姻自由的精神得到最大体现。
  三是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生活中调查发现,婚后三年离婚率比较高,此时子女大多在两周岁以内,而现行婚姻法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为“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外至两周岁内没有明确要求,这不利于子女成长,故民法典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样规定,将孩子交给离异的母亲监护,有利于让孩子有更多的安全感,对孩子原生活环境、原生活水平和质量不做重大改变,对孩子的人生观、世界观的培养有重大意义。
  四是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分割是常态,现行婚姻法规定依“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修改为依“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不再强调在婚姻中过错的重大与否,只是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原则”上进行把握,体现了法律对弱者的保护。
  五是界定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吸收了现行司法解释的有效做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或者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否则不予认定。
  5.“继承编”突出个人财产保护
  一是扩大遗产范围。将遗产范围由列举式改为概括式,只要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财产的继承需要,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都概括其中。
  二是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法的内容要与物质生活条件相适应。现行继承法是1985年颁行的,限于当时物质生活条件只规定了自书、代书、口头、录音和公证遗嘱五种形式。随着智能设备的普及,打印和录像成为生活中经常现象。对此,民法典回应现实需要,将打印和录像遗嘱确立为法定遗嘱形式,并对其生效要件做出严格规定。既填补了立法空白,又适应了时代发展需要。
  三是完善了代位继承制度,适当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先给大家解释一下什么叫代位继承,举个例子,A有两个子女B1和B2,B1和B2也分别各有两个子女C1、C2和C3、C4,如果B1和B2先于A死亡,那么A的财产就由C1、C2和C3、C4继承,说直白一些,就是隔代继承。现行继承法的代位继承通常限于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代位继承权。民法典施行后,将代位继承扩展到侄子(女)、外甥(女)对叔伯姨舅的遗产代位继承,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适当进行扩大。
  四是删除了现行继承法中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原则,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现行继承法虽然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以及录音遗嘱),但只要设立了公证遗嘱,其他遗嘱都将难以发挥效力。而撤销公证遗嘱同样要以公证的形式。有时撤销公证遗嘱的公证还没有来得及做,立遗嘱人可能就去世了,这就使得立遗嘱人的意愿不能及时实现。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取消,有利于遗嘱人真实愿意的顺利实现。
  第四个内容:用好民法典,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民法典是部良法,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但徒法不足以自行,要想让生活更美好,必须用好这部法典。怎样用好?习主席强调: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特别是党员干部,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更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能力,带头尊法学法用法守法理应成为新常态。具体而言,必须做好四个方面的表率:
  一是要当好自觉学法的表率。坚持把学法懂法作为履职必备条件,带头树立和弘扬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对于和我们工作密切相关的法规制度,如这次的《民法典》以及××工作、党建工作、人事工作等相关制度规定,要坚持原原本本学、逐条逐项学,做到吃透精神、掌握原则、熟悉规定。各级党组织也要将法规制度学习纳入党员干部学习教育体系,不断创新学习教育的理念、载体和方法方式,通过灵活多样的手段、喜闻乐见的语言、鲜活生动的事例,把枯燥的规定与具象的表达结合起来,使法规制度入心入脑,从而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同时,要注意发挥部门优势,组织引领广大××同志带头学习,当好《民法典》的宣传者和践行者,助力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为构建和谐社会传递正能量。
  二是要当好模范尊法的表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是法治准则,任何时候不得违反。党员干部要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牢记法律红线不可触、法治底线不可越。特别是公职人员,作为法规制度的具体执行者,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对群众都有巨大的示范效应,如果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不履行相应的义务,相比普通群众来讲所受到的负面效应是放大的、聚焦的,对单位、对组织的影响也是恶劣的。前不久,一段“河北邯郸交警开车不系安全带并打电话,遭摩托骑手训斥”的视频在网上引发热议,视频中1名群众骑着摩托车,指出交警开着警车不系安全带、打电话、汽车尾灯故障等3处问题,后来警方发布通报,对当事民警三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并对其本人诫勉谈话,调离执法岗位。我们试想一下,如果只是普通群众或者当事民警不开警车、不穿警服,其他人也不会“多管闲事”,更不会在网络上引起舆论。所以说,大家一定要树立规则理念,在工作中带头维护法律权威,加强法治宣传,弘扬法治精神,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让敬法守法成为一种自觉。
  三是要当好认真守法的表率。有句话大家应该很熟悉,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皆可为。意思是什么呢?我理解,“法无授权不可为”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来讲的,在出台规定、行使权力的时候,必须取得法律授权,于法有据,以保证权力在法律框架内运行,这是把“权力关进笼子”的另一种表述,比如,一个警察抓住小偷偷饼干,只能对小偷批评教育,可以拘留或者逮捕么?不行,偷饼干没有构成刑事犯罪;可以抓起来挂个牌子游行示众吗?也不行,侵犯公民人格权。这就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公权力必须受约束。“法无禁止皆可为”是对普通群众、企业等非官方群体讲的,你的行为只要不被法律明确禁止,就是可以做的,比如,作为未婚男青年,可以同时和8个女生恋爱吗?注意,是谈恋爱,不是结婚。答案是:可以的。法律没有明确不能做,我就可以做,做什么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但是这样做确实有违道德和伦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利观,虽说“法不禁止皆可为”,但在行使权利的时候,既不能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同时,还要坚持以法律为依据,坚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时刻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监督,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习惯于在聚光灯下开展工作,坚决纠正违法办事、徇私枉法、权大于法等现象,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四是要当好善于用法的表率。学习的目的全在于运用。作为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管是处理自身实际问题,还是解决工作中面临的矛盾问题,都要坚持用法治理念去思考问题,用法治思维去分析和解决问题,坚守法律底线,切实改变遇事托人情、找关系、靠勾兑的现象,对不依法依规办事和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制止,努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这里重点和大家交流的是,处理涉法问题一定要用法治思维而不是习惯思维,比如,诉讼时效的问题,通常诉讼时效期间是3年,即从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年内,权利人可以用多种方法保护权利。但是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权利往往不再受到保护,因为权利有期限。这就是习惯思维与法治思维的冲突。普通人会认为既然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那么只要本人利益受损,法律就要伸出援手。但法治思维认为诉讼有成本,诉讼资源有限,法律只能提供给社会成员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损害之日起一定的保护期限,逾期则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所以说,一定不能按照习惯思维思考处理法律问题。
  今天的交流就到这里!希望大家都能学懂、弄通、用活民法典,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实践者和践行者,让我们的生活越来越美好!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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