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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按照培训安排,下面由我就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作专题辅导,也是和大家一起进行学习和交流。
  我主要介绍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干部任用条例》总体情况。二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原则、条件和要求。三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基本流程。四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纪律和监督。
  一、《干部任用条例》总体情况
  (一)工作定位
  《干部任用条例》是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颁布实施以来,通过规范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构建具有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为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重要贡献。
  党章规定的干部工作主要包括教育、培训、选拔、考核、监督等方面内容。目前这几个方面中央都制定出台了相应的条例,其中《干部任用条例》《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党内监督条例》均以中央文件印发,《干部考核条例》以中办文件印发,可见《干部任用条例》在党内法规中的重要地位。
  (二)历史沿革
  1995年2月中央颁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2002年7月颁布《干部任用条例》,2014年1月进行修订,2019年3月进行了再次修订。
  (三)基本框架
  《条例》共分为十二章、六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指导思想、坚持的原则、总体要求、适用的范围和组织实施的主体。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资格,对破格提拔、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三章分析研判和动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启动、初步建议、形成工作方案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民主推荐:规定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民主推荐环节的方法步骤,对领导班子换届的民主推荐作出了明确要求。
  第五章考察:明确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工作的方法步骤、主要内容和有关要求。
  第六章讨论决定:明确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要经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对讨论决定的方法步骤、讨论决定前后的相关工作作出了规定。
  第七章任职:对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任职试用期制度、任职谈话制度进行了规定。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对党委向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依法推荐、向政府提名、向政协推荐和协商提名领导干部的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九章交流、回避:明确规定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第十章免职、辞职、降职:对党政领导干部免去现职和实行辞职制度、降职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十一章纪律和监督:明确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纪律,对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十二章附则:对《干部任用条例》同时适用范围以及解释权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修订《干部任用条例》的总体考虑
  这次修订条例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围绕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精准科学选人用人,坚持将从严要求贯穿始终,突出问题导向,推动改革创新,进一步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高选人用人的质量和水平。
  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基,以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
  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着力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着力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9日下午就“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举行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组织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基础。党的组织路线是为党的政治路线服务的。我们党要长期执政、永葆活力,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重要的是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为加强党的组织建设提供了科学遵循,为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提供了重要保证。我们要毫不动摇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继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贯彻落实好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不断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抓好执政骨干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提出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方针,就是强调选干部、用人才既要重品德,也不能忽视才干。要把提高治理能力作为新时代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任务,通过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推动广大干部严格按照制度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开展工作。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把好政治关、廉洁关,严把素质能力关,及时把那些愿干事、真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发现出来、任用起来。要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使广大干部政治素养、理论水平、专业能力、实践本领跟上时代发展步伐。要深化干部制度改革,完善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的从严管理机制,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正确导向。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破除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流动、激励等方面的体制机制障碍,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形成具有吸引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努力聚天下英才而用之。
  这次修订条例的总体考虑是,在保持总体框架和主体内容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本着可改可不改尽量不改的原则,对条例进行必要的改进完善和调整补充。《条例》原有13章71条11400多字,修订后调整为12章69条13300多字。
  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贯彻新精神新要求。在条例中充分贯彻和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对干部工作提出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论断、党的十九大和党章对干部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的新部署,比如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突出政治标准、坚持事业为上、扩大用人视野、激励担当作为等。二是衔接新政策新制度。对近年来修订或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条例有关内容进行了有机衔接,比如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以及新修订颁布的公务员法等。三是吸收新经验新做法。全面总结和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干部工作实践中,特别是在领导班子换届和“两委”人选考察工作中,探索形成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比如改进民主推荐方式、改进干部考察工作、从严审核把关等,使之固化为制度规范。四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着眼新时代对干部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深入分析干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制度层面提出有针对性的举措,进一步改进方式、完善程序、提升效能,为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提供有力制度保证。
  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原则、条件和要求
  (一)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明确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共有6条分别为:
  ① 党管干部;
  党管干部原则是干部工作的根本原则,规定了干部工作的主体和体制,是党的领导在干部人事工作中的重要体现,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履行党的执政使命的重要保证。
  主要内容包括:由党制定干部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由各级党委管理和推荐重要干部,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指导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改进党管干部方法,努力实现干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加强对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干部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
  ②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1938年,毛泽东同志在延安党的六届六中全会就提出了“才德兼备”的干部标准和“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为党的干部工作奠定了思想基础。新世纪新时期,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选人用人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更加鲜明地突出了德的主导地位。2013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二十字新时期好干部标准,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干部标准的时代内涵,既为广大干部明确了个人努力方向,也为选人用人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信念坚定,就是必须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真诚信仰马克思主义,矢志不渝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不动摇。为民服务,就是必须做人民公仆,忠诚于人民,以人民忧乐为忧乐,以人民甘苦为甘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勤政务实,就是必须勤勉敬业、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精益求精,创造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敢于担当,就是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清正廉洁,就是必须敬畏权力、管好权力、慎用权力,守住自己的政治生命,保持拒腐蚀、永不沾的政治本色。
  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是我们党选人用人的优良传统,是我们党性质和宗旨的必然要求,是解决“用什么理念选人”和“从哪里选人”的问题。就是要以党的事业为重,为贤是举,不以个人好恶、亲疏、恩怨和地域、行业等划线,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感情关系的羁绊,放开视野选人,广开进贤之路,把各方面优秀人才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
  ③ 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总书记在2018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提出,选人用人要“坚持以德为先、任人唯贤、人事相宜”,再次重申了“建立选拔任用体系”在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中的优先地位和主导作用,使得用人标准更加明确、用人导向更加鲜明,为新时代选人用人工作立起了风向标。“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就是科学配置领导人才资源,使干部能力水平与所承担的任务相统一,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事竞其功。
  ④ 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公道正派”是中华传统文化所推崇的处事之道和为官哲学,先哲云:“君子坦荡荡”,“大贤秉高鉴,公烛无私光”,“政者,正也”,“公生明,廉生威”,“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自古以来,历朝历代对官吏的德行要求就体现了公道正派。在选人用人中,坚持重实干重实绩,要用群众公认的干部,离开了群众公认的原则,干部选拔就不能让人信服,对群众公认度高、满意度高、反映好的干部要旗帜鲜明地选用。
  ⑤ 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实现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根本保证。民主是指党组织和干部群众对干部人选和干部任免的意愿、主张的正当表达;集中是指党组织和干部群众意志、智慧的凝聚和正确任用意见的形成。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集中是民主的必然要求和结果。必须正确把握和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⑥ 依法依规办事。
  这一原则贯彻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既要使干部管理工作本身制度化、规范化,又要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内其他法规相衔接,所要回答和解决的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遵守法律法规的关系问题。从根本上讲,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坚持依法办事是一致的。国家的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党自身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党委要遵守法律规定,坚持依法推荐,注意方式方法,尊重选举结果;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要增强党的观念,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使党委的人事安排意图与依法履行程序紧密地结合起来。
  (二)选拔任用条件
  1.党政领导干部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条例》第二章第七条明确了党政领导干部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共有6条分别为:
  ①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②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③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④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⑤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⑥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2.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
  《条例》第二章第八条明确了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共有7条分别为:
  ①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②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③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④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⑤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⑥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3.哪些干部可以破格提拔
  《条例》第二章第九条明确,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特别优秀,应当符合下列3个条件之一:
  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
  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工作特殊需要,应当符合下列3个情形之一:
  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
  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三)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
  1.突出政治标准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好干部标准,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这次条例修订,进一步强化和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的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
  明确“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在基本条件中增加自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等要求。
  增加“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内容。
  在考察内容中增加“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等。
  2.体现精准科学
  精准科学选人用人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干部工作提出的重要要求。这次修订,充分贯彻和体现了精准科学选人用人的理念。
  增加“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原则。
  提出确定考察对象应当“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
  突出强调了对政治标准、道德品行、专业素养等方面的考察要求,提出“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将同考察对象面谈作为考察干部的必经程序单列出来。
  提出考察材料“评判要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等。
  3.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这次修订条例,着眼调动和保护干部队伍积极性,增加了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有关内容。
  要求“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在基本条件中增加“主动担当作为”“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
  提出“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等。
  4.拓宽选人用人视野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打开视野、不拘一格,坚持干部工作一盘棋,除了党政机关,还要注重从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各个领域各条战线选拔优秀人才”。这次修订条例,着眼进一步拓宽视野、畅通渠道,增加了以下内容。
  “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加大干部交流力度。
  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5.落实从严要求
  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的鲜明特征,也是锻造坚强领导力量的必然要求。这次修订条例,适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需要,充分吸收和有效衔接有关制度成果,进一步把从严要求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
  强调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切实发挥把关作用”。
  增加“凡提四必(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党委(党组)书记和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在考察对象廉洁自律结论性意见上“双签字”等要求在“讨论决定”部分专门明确了不得提交会议讨论的八种情形。
  明确提出不准“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不准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
  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基本流程
  《条例》第三章至第七章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5个基本流程进行了规定,分别为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下面分别进行介绍。
  (一)分析研判和动议
  《条例》第三章分析研判和动议用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启动、初步建议、形成工作方案进行了规定。
  动议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基础,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走向和结果。2014年修订条例时,将动议单列为一章,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初始环节,在实践中反响比较好。这次修订,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具体工作中存在的对干部日常了解不够、综合分析研判不到位、程序操作随意性比较大等问题,将“动议”一章的标题修改为“分析研判和动议”,增加“加强日常了解和分析研判”条款,并对动议的主体、时机、内容、程序、要求等作了规范,从程序上促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重心前移,推动组织人事部门把更多精力放到研究班子、研究干部、研究队伍建设上。
  《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对深化干部日常了解和综合分析研判作出规定,要求“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党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动议的概念:是指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并形成工作方案的过程。动议是干部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走向和结果,把动议这一实际存在的环节明确纳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目的是突出党组织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使之与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后续环节相互连接,使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更加完整、规范,也为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动议时提出的初步建议包括人选意向,既可以是具体的人选建议,也可以是人选产生的方向,提出具体人选时,一般差额考虑,如果符合条件人数较少而且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考虑。
  《条例》第十五条对研判和动议时,确定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产生人选方式进行了规定
  这次修订条例,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干部工作实际,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进行重新定位,由原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调整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不再单独作为一章(2014年《条例》为第九章),将相关内容调整到动议环节,并对改进完善工作程序等提出原则性要求。明确“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必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岗位”。除此之外,原则上要从严把握。(姜信治4月29日)。这样修订,与其功能定位和工作实践更相符。
  (二)民主推荐
  第四章民主推荐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分别对民主推荐的定位、形式、组织主体、程序和参加人员范围等作出具体规范。一是民主推荐的定位,主要体现在第十六条;二是领导班子换届、个别提拔任职(进一步使用)两种情况民主推荐的程序、参加人员范围及要求,分别体现在第十八、十九条和第二十、二十一条;三是党组织直接推荐的相关要求,主要体现在第二十二条。
  ——关于民主推荐的定位。民主推荐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必经程序,推荐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这样规定,既坚持了民主推荐这一干部工作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的重要制度安排,又有利于防止简单以票取人,解决民主推荐质量不高、推荐结果失真失实,干部不敢担当、当“老好人”甚至拉票贿选等问题。把握这一定位,一是要坚持把民主推荐作为必经程序,选拔任用干部要看民主推荐的情况。提拔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平级重用等都应当经过民主推荐。二是民主推荐只是干部工作发扬民主的方式之一,是了解干部民意基础的方式之一,了解干部还有其他方式和途径广泛听取意见,不能把一次民主推荐的结果当作判定群众公认度的唯一依据。三是推荐不是选举,不能把推荐得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2014年《条例》从依据到参考,从源头上解决唯票问题)
  ——关于民主推荐的方式。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两种形式。(改进了民主推荐方式,将“个别谈话推荐”修改为“谈话调研推荐”,并取消了领导班子换届二次会议推荐)
  ——关于民主推荐的时效。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应当根据民主推荐的不同情况来把握:(1)对非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2)对具体职位进行的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如果拟任职位变了,一般应当另行组织民主推荐。
  ——关于民主推荐的程序、参加人员范围及要求。换届时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再组织会议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一般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参加推荐的人员范围条例有明确要求,直接可以参照执行,不详细讲解。
  为更加务实高效,修订后的《条例》提出,对“进一步使用的”,除了参照个别提拔任职可以进行定向或者不定向推荐外,还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明确个别提拔任职时“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提出“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等。
  今年4月中组部干部一局编著的《条例》问答中,对“根据实际情况,不再进行会议推荐”的前置条件又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即“由考察组与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商议,报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同时对《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也可以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进行”的适用情形进行了明确,即“一般适用于内设机构干部数量较多的情况”(我个人理解,内设机构干部数量应至少与提拔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推荐人员数量相当时,才能适用)。
  ——关于党组织直接推荐。“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人员人选”,主要是指国家安全等特殊部门中不宜进行民主推荐的特殊岗位的领导成员人选。
  (三)考察
  干部考察是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全面了解和公正评价,为干部的选拔任用等提供依据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履行的程序和关键环节之一,是选准用好干部的前提和基础。考察部分共十一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如何确定考察对象。包括确定考察对象的总体要求、禁止性情形和程序。二是考察工作的实施要求。包括考察工作的实施主体、考察内容的规定、考察工作的程序与方法、考察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等。三是考察工作的相关要求。包括廉政把关、考察材料与文书档案、考察组的组成及责任。
  ——关于确定考察对象的总体要求。确定考察对象是选人用人的关键环节,是实施考察工作的前提。条例强调了“看票不唯票”,注重强化党组织的领导把关作用和把关责任。具体工作中,要注意把握以下三点:一是确定考察对象要以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为依据。二是确定考察对象应当将民主推荐情况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正确分析和对待推荐票数,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民主推荐结果只是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参考,不能作为用人的唯一依据。对敢于负责、敢抓敢管、得票可能不高的干部,党组织要敢于主持公道;对到一个地方或单位工作不久、工作单位接触外界面较窄、群众不大熟悉的干部,符合条件的应该由党组织进行综合考虑。三是确定考察对象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形成干部不必跑票拉票、专心工作,组织上主持公道、关心干部成长的良好氛围。
  ——关于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情形。2014年《条例》为6个方面情形,新修订《条例》共计7个方面情形,在第一项新加入了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第二项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主要看三个方面:一是民主推荐情况;二是近三年各类考察、考核、测评情况;三是日常了解的情况和群众口碑。第三项将“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修改为“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第六项新加入受到诫勉,修改为“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关于影响期,常用的主要有以下规定,中组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中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因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公务员(包括参公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政务处分期间分别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职级、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条例》问答规定,影响期已满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根据本人的态度和表现以及在问责事件中所负的责任、事件的社会影响是否已经去除等因素,研究可否列为考察对象。
  《条例》明确的“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期满影响使用”,主要是指根据个人在问责事件中所负责任、事件的社会影响,不适于提拔和进一步使用。按照《条例》问答,具体来讲,一要分清问题性质,看属于工作原因还是个人政治、廉洁方面的原因;二要分清动机,看属于客观原因还是主观原因;三要分清轻重程度,看属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前两种还是后两种(《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四种形态”:1.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2.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3.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4.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关于其他原因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情形,主要是指:组织上正在就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或者确有问题、够不上处分但又不适于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等等。
  ——关于考察内容。新修订《条例》,突出强调了对政治标准、道德品行、专业素养等方面的考察要求。在作风考察方面,将敢于担当,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纳入考察内容。对于政治素质考察,近年来,中组部、省委组织部和市委组织部在考察时,在民主测评征求意见会议环节加入了《干部政治表现评价表》进行测评,在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环节均对考察对象的政治表现进行重点了解,各县区和市直部门也应参照执行。省委组织部和市委组织部2019年均印发了《干部政治素质考察办法》,上个月市委组织部还印发了《政治素质考察工作实施方案》,也需要在工作中严格贯彻落实。
  ——关于考察程序、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新修订《条例》,考察程序由原来的七个环节,增加为八个环节,将同考察对象面谈作为考察干部的必经程序作为第五条单列出来,这个需要在工作中严格把握,按照巡视整改要求,市委组织部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提任县级领导职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章党规基本知识考核测试制度的意见》(X委组通字〔2018〕53号),考察组需要在与考察对象面谈时,从测试题库中选取试题进行提问。对于延伸考察,2014年中组部干部一局《条例》解读明确,“对在现工作单位任职不满两年的”需要到原任职单位开展延伸考察。(2020年新《条例》问答没有做出新的规定)。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条例》第二十九、三十条有明确规定,在具体工作中参加范围,一是要按照条例规定确定参加人员(人数较少单位可以全参加,大单位像医院、学校人员基本都在百人以上,需要按照规定合理确定参加人员范围),二是要以知情度和关联度为主确定其他有关参加人员。比如机关内部一科科长作为考察对象,需要将他科室所有的同志列入参加范围,机关党委书记作为考察对象,一般需将所有党支部书记列入参加范围。同时《党支部工作条例》第三十条要求“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这也要求考察组在谈话中需与人选所在支部成员进行谈话了解。
  (四)讨论决定
  讨论决定是选拔任用干部的关键程序之一,在整个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条例围绕“由谁来讨论决定”“哪些不能讨论决定”“怎么讨论决定”,对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主体、对象、禁止、程序、方式和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不得提交会议讨论的八种情形。为落实从严要求,条例新增第三十七条,对不得提交会议讨论的情形进行了明确,一共有八项。分别为:1.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2.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3.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4.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5.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6.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7.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8.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以上8个方面内容需要严格把握,同时这8项也是日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重点和必查内容。
  ——关于讨论决定的基本要求。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这是一条刚性规定,体现了党的组织原则。一般来说,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应当尽量保证全体成员参加。对不能参加的成员,也应事先或事后听取意见。决不能违反最低参会人数规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也不能有意选择有不同意见的成员不能参会的时机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违反最低参会人数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无效。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任免的会议,时间安排要充裕,一般一次性提请会议讨论决定的干部数量不宜过多;二是主要领导成员作为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守会议程序和规定,认真听取每个成员的意见,应当最后表态;三是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明确表态,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四是如实记录讨论情况,按要求上报有关材料。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表决方式。对在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
  (五)任职
  干部任职是指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并依照规定程序对干部担任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任命。干部任职一般要有书面任职通知。按照现行干部任用制度,任用方式有选任、委任和聘任三种,其中选任、委任是主要任用方式,绝大多数干部是通过这两种方式任用的。任职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任用之后,干部正式走上工作岗位的必要和重要步骤。做好干部任职工作,有利于进一步考察和了解干部的德才素质,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干部充分认识肩负的重大责任,增强工作责任感。
  主要是执行好任前公示、任职试用期、任职谈话3项制度。
  ——任前公示制度。公示对象:主要是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都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政治面貌、出生年月、现任职务、工作简历等情况,一些地方还把工作实绩、家庭财产等列入公示内容。公示方式:需要向社会公示的,一般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发布通告;在部门、单位或系统内公示的,可采取发布公示通知或召开会议公布、张榜公告、在单位局域网公示等形式。担任非领导职位的人选可以在本人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从发布公示通知的第二天起算,第二天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算;公示期间含节假日的,应予以扣除;公示期截止是日为节假日的,同样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公示期截止日。公示程序:主要包括:(1)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下发任职决定前,以一定方式予以公示。(2)以组织(人事)部门为主受理群众意见。(3)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4)根据调查核实况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任用,并予以公布。对公示中有反映,而问题没有调查清楚之前,不要发任职通知。这是一条纪律,也是防止“带病提拔”的重要措施。
  ——任职试用期制度。是指对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委任制干部实行一定时间的试用期。试用期作用:这有利于进一步全面考察识别干部,可以弥补干部任前考察的不足,在较长时间的实际工作中,更全面、更客观地了解新提拔任职干部的德才素质;有利于促进干部能上能下,对在试用期间或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把不胜任工作的干部在任职初期就及时调整下来;有利于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促使干部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工作热情,最大限度地挖掘干部潜能。实行任职试用期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政府有关部门配备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属于委任的,应当实行试用期制,属于聘任的,执行聘任制有关规定。二是非领导职务不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对于曾担任过领导职务,因工作需要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再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时,可不再实行任职试用期制。三是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因工伤、产假等特殊原因离岗超过半年的,可适当延长。试用期一般不能缩短,但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者备案后,可以提前终止试用期。四是根据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目的和要求,从有利于干部尽快适应领导工作和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考虑,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宜调整其工作岗位,也不宜提任领导职务。试用期满考核:主要了解干部在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等情况,如试用期考核与年度考核相近,也可依据年度考核情况,评定其是否胜任现职。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任职谈话制度。2014年《条例》,把任职谈话从干部任用程序中的工作环节上升为专项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谈话制度,有利于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对保证干部的顺利到任,实现工作的正常交接,特别是对干部在新岗位上正确履职、健康成长有着重要作用。任职谈话,一要把握谈话的时机。会议研究干部职务任免后,对不需要任职前公示的干部,应当及时进行谈话;对任职前公示的干部,一般应当公示期满不影响任职后谈话。二要确定谈话人。一般由党委(党组)负责人,有关分管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来进行。这个在《谈话办法》里进行了详细规定,各单位可以参照执行。三要确定谈话内容,要讲明组织上的考虑、简要肯定干部的优点,必须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使其看到差距,明确今后的努力方面。四要讲究谈话方法。注意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因地而异。对于谈话对象提出的要求或者反映的问题,能回答的当场回答,不能当场回答的,可以在谈话接收后妥善处理,并根据情况向谈话对象反馈。
  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纪律和监督
  《条例》第十一章第五十九至六十四条明确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纪律,对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十条纪律。分别为:
  1.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4.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6.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7.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8.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10.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条明确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要求:
  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
  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关于任前事项报告。2019年5月中办印发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其中第四章对任前事项报告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事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一)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即将离任前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次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或者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干部的;
  (三)因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暂时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四)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五)破格、越级提拔干部的;
  (六)领导干部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七)领导干部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八)国家级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市在完成脱贫任务前党政正职职级晋升或者岗位变动的,以及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党政正职任职不满3年进行调整的;
  (九)领导干部因问责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职,影响期满拟重新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提拔任职的;
  (十)各类高层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人员、本人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含外籍专家),因工作需要在限制性岗位任职的;
  (十一)干部达到任职或者退休年龄界限,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
  (十二)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这个需要在工作中严格把握,刚才我已介绍,在《条例》第三十七条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有8种情形中包括: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关于“带病提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带病提拔”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2010年3月以后提拔任职;二是提拔任职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三是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提拔任职前。凡是属于“带病提拔”的情形,按照规定均需要进行倒查。
  在《条例》第六十条后半部分和第六十一条规定,对违反《条例》规定事项和用人视察失误产生严重后果等情形,均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等人员的责任。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第九章用七条,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了详细规定,由于时间的关系,不做详细介绍,大家可以在课后详细学习。
  我讲这么多,时间占用比较长,可能有些地方也有没说清、说透的地方,我们可以随时沟通,随时讨论。培训班同志中的有部分组织人事部门的同志,大家都是组织人事工作的行家里手,有不当之处和需要修改的地方,也请大家多多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