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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检张军检察长一再指出,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届四中精神,要持续转变司法理念,引领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作为基层检察机关,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张军检察长的要求上来,立足检察工作实际,认真践行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五种新理念”,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一、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更好维护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必须认识到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目标是共同的,价值是一致的,只有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才能更好维护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才能更好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正确处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一般情况下,大多数人对监督都有抵触情绪,开展监督工作往往不被“待见”,甚至认为是故意“挑毛病”。现实工作中,有些执法司法部门确实存在不少问题,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自身首先要摆正位置,坚决摒弃“监督就是高人一等”的错误观念,不以监督者自居,主动从法律监督的目的、价值出发,加强与被监督部门的沟通,讲清楚双方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执法司法公正、保障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监督与被监督只是法律上、工作中分工不同、职能不同,没有你赢我输、你高我低,只有共存共赢、共同进步,才能形成法治建设合力。
  以促进问题解决为目的开展监督。领会好、运用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开展监督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综合运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意见、再审检察建议、抗诉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相统一,把对方的工作当作自己的事,提出问题后不当“甩手掌柜”,要跟踪了解监督意见落实情况,帮助纠正问题、解决难题,让被监督者感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是帮助他们,对他们的工作是有益的,从而共同推动问题解决。
  以创新理念为引领实现共享共赢。坚持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引领检察工作。紧密结合县域经济发展实际,积极探索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新思路、新举措,在履职尽责、主动作为中实现共享共赢。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联系,主动向党委汇报、与政府沟通,讲清楚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是对依法行政的促进,是对党委、政府权威和法治政府形象的维护,从而取得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在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同频共振、协调联动中实现共享共赢。
  二、践行“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开展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必须找准法律监督的着力点,坚持把抓办案放在核心位置,只有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通过办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才能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
  把办案作为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着力点。办案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基本手段,无论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还是检察机关自身发展,最终都要落实到办案上来。离开办案,法律监督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没有办案,法律监督就失去了着力点。检察机关把握住发展机遇,聚集主责主业,唯有“咬定办案不放松”,才能确保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发挥,确保检察工作科学健康发展。
  把办案作为促进监督工作开展的切入点。从检察机关情况看,近90%的业务在基层,办案才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要在加大办案力度上下功夫,不断创新办案方式方法,多办案、办好案,把办案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需求的切入点,才能让法律监督有刚性、有力度,才能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维护司法公正、满足人民群众新的更高需求。
  把办案作为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落脚点。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必须在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上下功夫,做到“三个效果”的统一。如果案件办理的质量或效果不好,容易引起当事人不满,有的还会引发网络舆情,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司法机关形象,甚至动摇公众对法治的信仰。检察机关办案在正确适用法律、提升质量和效率的的前提下,还要密切关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因素,通过办案为党分忧、为民造福,才能真正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践行“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理念,准确把握其科学内涵、具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检察工作实现创新发展,必须明确“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检察”的工作目标,结合工作实际,深入思考研究如何深化、细化的具体措施,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准确把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科学内涵。最高检主动适应形势发展变化,提出了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新理念。其内涵就是针对新形势下检察工作发展不平衡、短板和弱项突出的问题,顺应改革创新的时代步伐,通过落实内设机构、捕诉一体等改革,让偏重刑事的工作格局向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全面发展转变。
  准确把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具体要求。检察机关正处于改革和职能调整期,各项工作不能急于求成,坚持稳中求进,既要确保工作创新发展,又要确保队伍思想稳定。坚持狠抓落实,按照“四大检察”的统一布局,建平台、出实招、比亮点,让更多的检察产品为人所知、为当地党委政府认可。坚持长效提升,及时总结经验,补齐短板弱项。
  准确把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目标任务。按照最高检提出的“优、强、实、好”工作思路,做优刑事检察,实现强中更优。相比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刑事检察一直是强项,在做好常规工作的基础上,坚持在落实好认罪认罚从宽、精准量刑建议、降低案-件比等方面下功夫。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在补齐短板弱项上下功夫,用足用好民事行政案件专家咨询网络平台,实现精准监督。做好公益诉讼检察,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坚持当好党委政府法治助手,运用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帮助党委政府解决公益难题。
  四、践行“客观公正”理念,不断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依法治理的更高要求
  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依法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理念,切实履行好新时代检察监督职责,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正确处理检察监督与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关系。如在刑事监督方面,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理念,表现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以加强监督引导侦查为核心,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既注重引导公安机关收集犯罪证据,也注重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同时,重视监督取证的合法性,加强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侵犯诉讼权利的监督,保证取证客观合法。对审判机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裁判以及侵害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程序违法问题,坚决提出抗诉或纠正意见,维护司法公正。
  正确处理检察监督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如在行政监督和公益诉讼工作方面,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理念,表现在办理行政监督和公益诉讼案件时,发现行政机关有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法院公正审理的行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现违法违纪或者涉嫌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有关职能部门。
  正确处理检察监督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如在民事监督方面,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理念,表现在办理民事监督案件时,正确认识检察官与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责定位,虽然角色使命不同,但都致力于发现客观事实,实现公平正义。检察官要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加强沟通为核心,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对审判机关生效裁判正确的,耐心做好释法说理和息诉工作;对审判机关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请抗诉。
  五、践行“精准监督”理念,努力在提高监督精准度和影响力上下功夫
  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必须对标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需求,在提高法律监督的精准度、影响力上下功夫,通过个案的精准监督引领司法进步、促进公平正义,提升检察工作的公信力,满足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精准监督要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活动监督、立案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应在确保数量的基础上,提高监督标准和质量。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监督与刑事诉讼监督以及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仍有较大差距,集中精力办理高质量监督案件,通过解决一个突出问题,促进一个领域、一个系统的问题得到解决。同时,对同一领域或同一部门发生的类案问题,不应片面追求办案数量,而应综合分析类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和建议。
  精准监督要有具体的工作措施。精准监督就是既要找准切入点,也要聚焦着力点,只有把问题找准了,把原因说透了,意见指明了,才会有说服力,被监督单位才能主动接受并认真落实。综合运用提请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措施,加大监督力度。结合办案深入分析案件特点、原因和规律,提出消除隐患、强化管理的意见建议。同时,做好跟踪监督工作,如对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不能满足于被监督单位书面回复了事,而是要对照回复的整改措施进行督促落实,防止陷入文来文往、书面整改的形式主义怪圈。
  精准监督要有明显的工作成效。监督效果不能靠自己进行估算,履行了监督程序不一定有效果。坚持抓住重点、瞄准热点、突破难点,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涉及公众利益的重点领域开展监督,准确发现问题,深刻分析原因,提出治本良策,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只有真正把问题解决了,才能把监督成效显现出来,用实实在在的成效来回应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