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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今天很荣幸有这个机会和大家一起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内容。今天我想结合自己的本职工作,和大家共同交流三个方面内容:一是从宏观角度讲讲当前党风廉政建设的形势要求;二是从微观角度讲讲作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廉洁履职、作风建设方面应该注意哪些问题,重点通过查处的案例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落实“八项规定”精神、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作一解读;三是谈几点共勉希望。由于本人水平有限,讲的不好,敬请大家多批评指正。
  一、关于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形势
  关于形势,简而言之就是大势所趋,同样一个问题的处理,形势不同处理结果也会不同,比如十八大以前,干部都有这种观点,公款只要不进口袋,吃掉用掉都没什么事。那么十八大后,形势发生变化,吃掉用掉可能就摊上事,所以我们说对形势的掌握很重要,顺势而为才是明智的选择。有关当前的党风廉政建设形势,我归纳了六点。
  (一)党中央反腐态度坚决,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这个讲的是一个总的形势,这一条相信不用多解释,大家也身有体会。党的十八大把反腐败的认识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把反腐败列为国家治理战略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如果腐败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和国家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十八大以来,中央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使腐败蔓延势头得以遏制。“无论是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数还是审查中管干部人数,均创下改革开放以来的最高值”。中央反腐也讲究策略、讲究节奏,就是实行“三不”机制,先是重拳出击、加大惩治力度,形成震慑,让人“不敢腐”,那么在这过程中健全权力约束机制,堵塞制度漏洞,降低腐败的可能性和成功率,让人“不能腐”,而最终的落脚点是“不想腐”,这就要加强思想教育、涵养政治生态。“三不”机制同向、同步、同进,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
  当然,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也经历了一个过程,党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的判断也是不断更新的。2016年1月,“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2017年1月,“腐败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2018年1月,推动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向压倒性胜利转化。2019年1月,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郑重向全党、全社会宣布“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大成果。”2020年1月,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要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这是党中央对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的最新判断。从形成“压倒性态势”到巩固“压倒性胜利”,标志着我国反腐斗争成果正从量的积累迈向质的转变。这个判断不是无中生有,“腐败存量显著减少,腐败增量有效遏制。信访、民意等多方面数据变化都印证了这一点。压倒性胜利还不是最终胜利、决定性胜利,一些地方、一些领域、一些环节仍然存在腐败风险,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那么在当前形势下,纪委监委查处的重点又是什么呢?今年的纪委全会报告指出,要突出重点,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严重阻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严重损害党的执政根基,成为全面从严治党障碍的腐败问题从严查处。
  (二)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踏石留印、抓铁有痕,作风建设成为党的建设亮丽名片。“八项规定”是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全面从严治党的破题之作,2012年12月4日,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规范出访活动、改进警卫工作、改进新闻报道、严格文稿发表、厉行勤俭节约。“八项规定”精神确与我们息息相关,简而言之,凡是违反“八项规定”所列类型的问题的违纪行为及“四风”方面的违纪行为都叫“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问题导向,从具体的、小的问题抓起,从人们曾经司空见惯的问题抓起,比如抓公款购买赠送月饼、棕子、贺卡、烟花爆竹等问题,以一个个具体问题的突破,带动了作风整体转变,同时紧盯重要时间节点,一个节点一个节点抓,一年接着一年干,严防死守,就像拧螺丝一样越拧越紧,越来越严。当初,有些人还认为“八项规定”是“一阵风”,存在侥幸心理,但中央以上率下、寸土不让、越往后执纪越严,远超当初许多人的预期,在十九大之后,这一规定被继续细化、深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查处党的十九大后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上升到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高度来认识,对十九大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的“四风”问题,坚持发现即查、露头就打,对屡搞“四风”且主观故意特别恶劣、违纪性质特别严重、在群众中造成极为不良影响、败坏党的形象和声誉的,依规依纪依法从严从重惩处。(案例:2018年1月,天津渤海银行给银监会、天津市属重要机构等多人以邮寄方式寄送价值168的水果卡。此事被银监会新书记获悉后,立即向中纪委报告。中纪委随即向银监会和天津市通报此事,要求彻查。中纪委定性为顶风违纪,挑战中央权威,要求从严从快处理。)对党的十九大后继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不论职务高低,原则上都点名道姓通报或曝光。
  (三)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层层传导全面从严治党压力,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问责,这两个字可能是这几年出现频率较高的一个词,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纪委在办案中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就是干部出了问题,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包括党委和纪委的责任。也就是党委一把手、纪委领导即使自己不腐也必须承担下属腐败的相应责任。作为班子成员,也要承担“一岗双责”的责任(即要抓好分管范围的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2016年7月,中共中央制定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年9月,又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问责条例明确了问责的11类情形,党的领导弱化,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的作风建设松懈,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以及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问题。问责的方式主要有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在强化党内问责的同时,各部门各领域强化了行政问责,像森林防火问责、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问责、安全生产问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问责,“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成为党员干部的共识,“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无过就是功”的日子可谓一去不复返。
  (四)党规党纪的“笼子”越扎越紧,要求越来越严,形成涵盖党的建设和管党治党需要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纪在法前、纪比法严。
  十八大后,出现一句新语:把纪律挺在前面。挺在前面,挺在什么前面,是挺在法律前面,也就是要树立“党纪严于国法”的理念。党规党纪保证着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是每个党员的行为底线。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全体公民的行为底线。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决定了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规党纪的执行必须提前于国家法律,党员违纪违法就必须受到党纪国法的双重惩罚。过去执纪监督部门往往习惯于把防线设置在反对腐败上,认为只要党员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实践证明,“破法”必先“破纪”,党员干部沦为腐败分子,往往是从违反纪律、破坏规矩开始的。如果执纪不严必然会造成党员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把纪律挺在前面,做到小病即治,小错即纠,绝不能坐视小问题养大,真正以“扯袖子”来防止“戴铐子”。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面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把管党治党、正风反腐的成功经验,特别是十八大以来的新实践,及时转化为制度成果,不断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让制度成为正风反腐的利器。从出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再到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央共出台或修订的党内法规90余部,党规党纪的“笼子”越扎越紧,为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奠定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五)监督全覆盖,不再有死角,监督更有力、更深入细致,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不留空白。党和国家形成了巡视、派驻、监察三个全覆盖的权力监督格局,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更加健全,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更加坚强有力。一是巡视巡察监督全覆盖。中央、省一级叫巡视(层次更高,俯视),赣州市和我市叫巡察,一届任期内巡视巡察“全覆盖”是硬性任务。发现问题是巡视巡察的生命线,主要目的是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政治性是巡视巡察的首要属性。也就是说巡察是政治巡察,主要也是发现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突出问题。方式有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赣州市还有提级巡察,现在还有市县巡察上下联动机制,紧盯重点领域、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严巡细察,增强巡察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派驻监督全覆盖。发挥“探头”和“前哨”作用,建设“常驻不走的巡视组”。市委在去年12月印发派驻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撤销现有的纪工委,建立12个派驻纪检组,每个纪检组3个编制。此纪检组非彼纪检组,派驻纪检组人、财、物由纪委统一管理,主要对驻在单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进行监督,不再承担驻在单位的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三是国家监察全覆盖。2018年3月,国家监察委员会组建及《监察法》的出台,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覆盖了所有党组织和党员,但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涵盖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体现了监察全覆盖、无禁区。我们知道,以前对非党员村干部的监督管理缺乏党纪党规依据。按照原《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机关管理的对象是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任命的工作人员,而村干部不是政府任命人员,自然也就不在监察部门的监管之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非党员干部没有约束力,即使其有违纪行为,也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对村干部约束力不强。一旦非党员村干部违纪,在查处时由于缺少处分依据,导致一些非党员村干部就会利用制度漏洞钻空子、谋私利,逐渐演变为贪污腐败,损害群众利益。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和策略,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党的十九大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章,要求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深化,下功夫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使批评教育成为常态,关口前移、防患未然。
  第一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纪检监察机关将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约谈函询等监督手段广泛地运用到监督执纪中,促使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纪委在处置问题线索时,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或较笼统的问题,及时向被反映人进行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要求其自己说明有关情况,同时也加大函询结果抽查核实力度,对如实说明的予以采信,对欺瞒组织的严肃处理。在高压震慑和政策感召下,一些游走在违纪边缘的干部悬崖勒马,更多干部受到警醒,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警告和严重警告)、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第三种形态,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市纪委2019年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人,占比分别为57.3%、34%、4.9%、3.8%。监督执纪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拓展。
  (六)围绕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深入推进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大力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与远在天边的“老虎”相比,广大群众对近在咫尺的“蝇贪”之害更有着切肤之痛,感受更为真切;并强调“老虎”要露头就打,“苍蝇”乱飞也要拍。我们也有这种感觉,一个省部级高官的腐败可能对一名普通群众的直接影响不大,但如若一个村干部胡作非为,村民的“剥夺感”可能会十分强烈。“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它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比起那些查处的“大老虎”,群众更关心的查处了多少身边的“蝇贪”。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批示精神,中央纪委决定从2018年到2020年持续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坚决查处发生在民生资金、“三资”管理、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生态环保等领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基层干部吃拿卡要、盘剥克扣、优亲厚友等问题。同时,把惩治“蝇贪”同扫黑除恶结合起来,坚决查处涉黑腐败,坚决惩治放纵、包庇黑恶势力甚至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以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成效取信于民。
  二、有关党规党纪解读
  在工作中,我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发生原因进行了分析,可以归纳为四种类型是:一是胆大妄为型,有的党员干部纪律意识淡薄,置党中央和上级三令五申于不顾,不知止、不收敛、不收手,麻木不仁,我行我素。二是心存侥幸型。有的党员干部自认为行事巧妙、方式隐蔽,射进了“青纱帐”、穿上了“隐身衣”;有的在劝说面前挨不过情面,以为你知我知、天知地知不会被发现。三是自作聪明型。有的党员干部抓住制度漏洞,针对一些制度中存在的不明确不具体、不衔接不配套问题,苦心钻营,打“擦边球”。四是心中无数型。有的党员干部平时不注重党纪法规的学习,把握不准,踩着“红线”却浑然不觉。
  下面,我就结合工作和自己的体会,对常用的有关党纪条规作一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997年中共中央首次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来,经2003年、2015年两次修订后,2018年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布,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有的同志可能会说我不是党员,处分条例对我不适应,但如果存在这些违纪情形,也一样可以套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相应处分。
  2015年底修订的《处分条例》是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一起印发的,《准则》面向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坚持正面倡导,是党员和领导干部要遵循的“高线”。《条例》删除了与国家法律重复的规定,体现党规党纪严于法律,突出党纪特征,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六大纪律”,开列“负面清单”,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出不可触碰的“底线”。三年来,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又有了一系列重大的创新成果,亟待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2018年修订的《条例》:3编、11章、142条,与2015年修订的《条例》相比增加了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共19000余字。经过实践并修改后,对违纪的界限更加清晰,违纪的定性更加准确,明确指出了作为一个党员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如果做了不该做的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就拿我们经常会遇到的请客吃饭的问题来说,我罗列了一下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了六种饭局吃不得。
  六种饭局吃不得:
  饭局1(第92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饭局2(第93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私人会所,是指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或由私人住宅等改造而成的向特定对象提供餐饮、娱乐服务等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隐蔽场所)
  饭局3(第103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饭局4(第106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饭局5(第74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不得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比如令计划的“西山会”。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不违纪)
  饭局6(第11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关于“六大纪律”
  1.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党的政治纪律是硬约束和高压线,是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将“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放在第一章,更进一步凸显了维护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的极端重要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共26条(即从第44条到69条),主要规定了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理依据,主要有:一是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等行为,二是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行为(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三是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行为,四是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五是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行为,六是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行为,七是违反政治规矩等行为。
  2.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党的组织纪律也是任何党组织、任何党员不可触碰的带电的高压线,入了党,加入了组织,就不能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不能把组织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的规定共15条,主要规定了4类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一是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行为,二是侵犯党员权利行为,三是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行为,四是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行为。
  3.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廉洁自律工作是党中央一贯非常重视和常抓不懈的,廉洁自律行为规范是党的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行为规范,依照党内法规应受党纪追究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的规定共27条,主要规定了7类违反廉洁纪律规定的行为。一是以权谋私行为,二是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行为,三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四是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等行为,五是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六是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行为,七是权色交易等行为。
  值得注意的几条:
  第八十七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收受礼品礼金,有人认为这些是小节问题、无伤太雅,其实也属于不正之风的范畴,目的是为了投桃报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主要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突,既包括管理和服务对象所赠,也包括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所赠,还包括其工作业务范围内外商、私营企业主所赠,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所赠。
  区分这一条与受贿罪的界限,根据“两高”2016年《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国家工作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如果收受价值达到三万元,则可能认定为受贿。
  4.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是密切党与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的规定共9条,主要规定了3类违反群众纪律规定的行为。一是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比如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等。我们有些基层干部为群众办事过程中雁过拨毛,收取好处。还有一些基层干部还栽在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方面,前几年比较突出的是借行使农民建房审批之机,强行向农民搭车乱收费。二是漠视群众利益行为。主要是指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等。如:2018年12月29日,河南项城市秣陵镇原党委书记张德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工作日中午受邀参加该镇王路口行政村乡贤组织的聚餐并饮酒,席间与他人发生口角;饭后在其办公室又与该当事人发生争吵并辱骂,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职。三是侵害群众知情权等行为,主要是指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或者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的行为等。
  5.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的规定共13条,主要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主要规定了4类违反工作纪律规定的行为。一是党组织失职行为,二是滥用职权行为(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执纪执法活动,说情打招呼),三是失泄密行为,四是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行为。
  兜底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6.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着党的形象。每一名共产党员在生活中必须严以修身、严以律己,自觉遵守家庭美德和社会的公序良俗等生活纪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的规定共5条,主要对“四风”问题和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主要有3类违反生活纪律规定的行为。一是生活奢靡行为,主要是指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等。二是违背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等行为。主要是指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等。三是不重视家风建设。党员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纪法衔接: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这条规定对违法涉嫌犯罪行为,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对于涉嫌故意犯罪且可能被司法机关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3万元以上就构成贪污罪,而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达到1万元就可以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那么“八项规定”出台之前这种形为算不算违纪,也算,只是叫法不一样,其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大多数都是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二者之间最显著的区分就是时间,即发生在2012年12月以前的为“违反廉洁纪律行为”,发生在2012年12月以后的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前面说过,“八项规定”是十八届中央政治局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破题之作,专门把作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级纪委也把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上升到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高度,在公布的违纪问题通报中,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形单列,次序放在违反政治纪律之后。
  1.违规公务接待。关于公务接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改进作风的实施意见》有明确规定,应注意几点:(1)接待单位不得安排宴请,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并按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执行,处级130元/人,处级以下100元/人。(2)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对象包括上级陪同人员。(3)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上烟酒。(4)不得使用私人会所、“一桌餐”场所、高消费餐饮场所。(5)同城不得吃请。市区范围内各单位之间进行业务指导、工作交流、参加会议、培训等一律不安排用餐,不得以任何名义相互吃请。
  2.违规公款吃喝。严格意义上违反公务管理接待规定的吃喝行为也是公款吃喝,这里单指无实质公务活动的用公款吃喝的行为。表现形式:(1)交际性吃喝。这种吃喝一般无实质性内容,大都是以个人名义宴请,公款报销。比较突出的有:一些领导干部在集中学习、培训期间,轮流做东,相互宴请;一些地方召开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会议期间,一些参会人员相互宴请(所以现在“两会”都有要求,必须在驻地统一用餐;(2)交易性吃喝。用公款宴请上级部门,用公款宴请管钱、管物、管项目的主管人员等。(3)纯粹的吃喝。一些部门领导干部认为吃点喝点不算啥,时不时的以各种名义组织公款吃喝活动。
  3.违规公款旅游。表现形式:(1)纯粹用公款旅游。毫无遮拦、明目张胆地用公款组织旅游、支付旅游费用的行为。(2)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确实有实际公务需要出差,在出差的间隙进行旅游的行为。这里要提请注意:如果在出差的间隙进行旅游使用的是公款,属于违纪;如果在公务差旅期间,在不影响正公务,没有正常安排公务的间隙,在经领导批准同意后自费参观旅游景点,不是违纪。(3)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没有明确公务目的的或者无实质公务目的,打着公务出差的旗号,以公务为名行旅游之实的行为。比如有:①考察学习游。为了容易通过审批和财务报账,一些单位将公款旅游穿上“考察”、“学习”等公务活动的“马甲”,进行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将工作学习地点安排在风景区、大城市,工作议程安排松弛,堂而皇之地游山玩水。②红色教育游。有的单位打着接受“红色教育”的招牌,行游山玩水之实,甚至在“红色线路”的选择上,搞“红”“绿”相间,暨游红色圣地,也纵情山水。
  4.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2019年1月发布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违规用车的追责情形: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5.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表现形式:(1)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2)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3)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4)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释义:“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经济发展、生活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以及一般的、正常的礼节性的礼品礼金价值。
  6.违规发放津补贴。津贴补贴是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津贴补贴的种类、发放范围和标准等由国家统一制定,单位超出规定向个人发放的任何非工资性津贴补贴和奖金均属滥发津贴补贴范围。表现形式:一是存在巧立名目乱发钱物;二是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三是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发放钱物以及违反规定使用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四是虚报冒领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五是违规使用工会会费发放津贴补贴等等。
  7.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当前,市里提倡党员干部要带头移风易俗简办婚丧喜庆事庆,婚事宴席仅限近亲属参加,不讲究排场,庆生、升学、参军、乔迁等喜庆事宜带头不请客。我市2014年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两报告一承诺”的暂行规定》,即事先报告、作出承诺、事后再报告,并要求各乡镇、各部门参照制订,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前要如实填报《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和邀请对象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签订廉政承诺,如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先口头报告,事后5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事后报告主要报告婚丧喜庆事宜具体操办情况、承诺履行情况、礼金收受情况等。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1)不大操大办,不违背报告内容操办。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2)不利用职务便利操办,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3)不借机敛财,不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加,不收受上述人员的礼金、礼品。(4)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不用公款或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各项操办费用,不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占用其他公共资源。
  三、几句共勉的话
  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每一名干部都必须保持清醒头脑,自觉加强党性锻炼,提高廉政勤政意识,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恪守党纪国法底线,清白做人,干净做事。这里我想和大家共勉三句话:
  第一句话: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要慎交友,在诱惑面前保持清醒和定力,把持好做人做事的底线,不要被蝇头小利冲昏头脑。正如某干部在忏悔书中写的那样:“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谨记这两个字,‘心意’。心,就是他用了心,要拉拢我下水;意,就意味着将来让我给他提供更多的为赚取利益的服务。我就是被这样一点点‘心意’拉下水的。”
  第二句话: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要谨慎用权、敬畏法纪,慎始、慎独、慎微。近几年查处的案件中还发现“窝案”、“串案”特征明显,单位同事工作经常在一起,对彼此的情况都比较了解,单独实施违纪违法行为很难隐瞒,出事的风险较大。如果相互串通,抱成一团,形成利益共同体,自认为就可以筑成“保护圈”,但一旦案发整个就会被“一锅端”。有人将腐化堕落总结为“三部曲”:一是“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二是“既然湿了鞋,就再洗洗脚”;三是“既然洗了脚,干脆洗个澡”。量变引起质变,腐败分子往往是从小事小节逐步走到腐化堕落境地的。慎始就是要把握好“第一次”,
  第三句话:世上没有后悔药可吃,要走好人生的每一步,老实做人,干净做事。要算好人生的几笔账,比如“政治账”、“经济账”、“名誉账”、“家庭账”、“亲情账”、“自由账”和“健康账”。一旦东窗事发,就会后悔莫及。正如某干部在落马后感慨“金山银山都是空山”。
  最后,祝愿大家在今后工作都能够干好事、不出事,祝大家工作顺利、身体健康!(lzy)<\/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