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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
  根据委机关统一安排,按照组织部通知要求,借助“讲武堂”这一难得的学习交流平台,今天下午,很荣幸有机会向各位领导汇报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心得体会及实践运用。对于新《规则》的颁布实施及实际运用,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应该都比较熟悉了,特别是在今年全市纪检监察干部春季集中轮训班上,**书记为我们作了题为专题辅导报告,为我们学习、把握、贯彻新《规则》提供了依据、教授了方法、指明了路径。
  对于新修订的《规则》,相信在座的各位领导学习的比我深刻、理解的比我透彻、运用的比我熟练。在这里我就班门弄斧了,由于能力水平有限、实践运用还不够充分熟练等原因,讲的不妥或不当之处,敬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2018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抓好《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章“附则”第七十七条规定“本规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仅仅10天之后,在2019年1月11日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赵乐际书记在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强作风和纪律建设,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把执纪执法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确保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市纪委四届四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对照《规则》推进工作流程再造,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办案机制。”
  2019年2月25日市纪委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印发〈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工作方案的通知〉》,对学习宣传贯彻《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进行了安排部署。为此,如何快速、熟练、准确地学习运用《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来更好地服务于执纪执法工作,不断提升工作的程序性、规范性、精准性,更好地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使这一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便成为了摆在我们纪检监察干部面前的重要任务。
  下面,我重点围绕三个方面向各位领导进行汇报。一是《规则》出台的背景及意义、二是如何贯彻执行《规则》、三是运用《规则》开展初核工作。下面,依次进行:
  一、《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出台的背景和重大意义
  (一)《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出台的背景:
  主要有三大背景:
  背景一:2017年1月,中央纪委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主动强化自我约束,为规范监督执纪权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我们纪检监察干部来说,这个试行版本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应该还是比较熟悉的,相比较1994年的《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这个版本与新修订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最为接近。
  背景二:党的十九大对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战略部署,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对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背景三: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高度重视,决定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进行完善,并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严管厚爱和殷切期望。
  (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出台的重大意义:
  主要有五个方面意义:
  1.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
  2.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重大政治责任;
  3.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强化内控机制,细化监督职责;
  4.着力建设一支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5.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如何认真贯彻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主要有六个方面任务:
  1.各级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抓好《规则》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2.要带头增强“四个意识”,把准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提高政治能力,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大是大非面前敢于亮剑、敢于斗争。
  3.要带头建设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模范机关,严格遵守执纪执法各项制度规定,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
  4.要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一体推进,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坚持执纪必严,又坚持纪法协同,实事求是、精准科学,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
  5.要主动开展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者“零容忍”,坚决防止“灯下黑”,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6、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要切实加强领导,抓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规则》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依规依纪依法问责追责,推动《规则》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三、运用《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开展问题线索初步核实
  新修订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共有10章77条12096字,由于内容较长,加之网络上各种解读较多,且大家在理论学习这块都比较认真扎实,在这里就不一一赘述了。在这里,我想着重围绕《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六章“初步核实”这一环节,结合日常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作简要汇报。
  为什么选择初步核实这一章节?无外乎两方面原因:一是初步核实工作非常重要,是开展审查调查的前提和基础;二是初步核实在日常问题线索处置中运用得最多。就我们而言,2018年共处置各类问题线索**件,除**件采取谈话函询的方式进行处置外,其余均开展了初步核实,初核率达90%以上。
  关于初步核实,我想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汇报。
  (一)初步核实的定义
  关于初步核实,我查找了《党章》、《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及《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及新修订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相关资料。在《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十二条这样规定:“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机关办理”“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新修订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可以看出,关于初步核实的定义,新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均指出:初步核实是纪检监察机关四种线索处置方式之一。
  那么,关于初步核实在《辞海》中又是如何定义的呢?翻看《辞海》只有关于“初步”及“核实”两个词组的定义,其中初步解释为“开始阶段的”,“核实”解释为“审核是否属实”,联系起来即为“在问题线索处置的开始阶段,审核反映问题是否属实”。
  后来,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上,查阅到比较准确的解答为“初步核实,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党员或党组织违纪行为的线索,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其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反映行政监察对象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步审查,可参照对党纪案件初步核实的条件执行)”。虽然这是监察体制改革以前的名词解释,但已经是比较权威、准确的解释了。
  综上所述,初步核实,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党员或党组织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
  (二)初步核实的条件和标准
  结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答疑内容、《湖北省纪委监委机关初步核实工作办法(试行)》及《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开展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应具备以下条件和标准:
  1.掌握反映相关党员或党组织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
  2.所掌握的问题线索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理。
  3.问题线索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并具有可调查性。
  4.问题线索可能构成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5.初步核实承办部门已履行必要的受理审批手续。
  总结概括起来,初步核实的条件和标准主要为“四个有”:即有反映的问题线索、有核查权限、有可查性、有审批手续。
  关于核查权限,重点解读一下“委托”和“请求”两种情形。根据《湖北省纪委监委机关初步核实工作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上级纪委监委机关可以委托下级纪委监委机关或派驻(出)机构对本级及所辖各级纪委监委机关管理权限范围内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也可以直接进行初步核实。”“上级纪委监委机关委托下级纪委监委机关或其派驻(出)机构进行初步核实的,经指定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发函下级纪委监委或派驻(出)机构办理。”“纪委监委机关认为问题线索重大、复杂,需要上级纪委监委机关初步核实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纪委监委机关进行初步核实。”
  (三)初步核实的流程
  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湖北省纪委监委机关初步核实工作办法(试行)》、市纪委监委执纪监督方式“一文一图一案例”工作指南,问题线索初步核实主要八个环节:
  1.受理问题线索。对受理的问题线索,及时研判,提出处置意见,按程序报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按职能分工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2.制定初核方案和安全预案。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前,承办部门应当制定初核工作方案、安全预案,成立核查组等按程序报批。被调查人为下一级党委(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初步核实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问题线索来源、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问题和可能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问题;
  (2)初步核实的目的、方向、范围以及需要重点查明的问题;
  (3)初步核实的时间、步骤、方法和措施;
  (4)核查组组长及人员的配备、分工及组织领导;
  (5)初步核实安全防范措施以及突发、重大情况的处置预案;
  (6)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3.开展初核调查。核查组必须严格按照初核方案和安全预案开展核查,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谈话人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限制出境等措施的,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交有关机关执行。
  4.撰写初核报告。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5.提出处置建议。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6.报送领导审批。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集体研究纪律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者涉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初步核实情况应当报送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
  7.落实处置意见。对相关问题线索经初步核实予以了结的,由承办部门提出处置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报纪委监委机关相关负责人同意后逐件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承办部门意见的,按程序报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反馈承办部门;不同意承办部门意见的,按程序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后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审核,由案件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交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反馈承办部门办理。
  8.整理归档备查。初核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初步核实收集的相关材料及审核研究意见整理归档备查。
  (四)初步核实注意事项
  1、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初步核实中,严格按照审批后的初核方案开展初步核实,不得擅自缩小或者扩大核查范围、变更核查方向,遇有紧急情况及时请示报告。核查期间确需调整初步核实方案的,核查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2、严守初核安全底线。牢固树立“万无一失、一失万无”的理念,结合被核查人实际拟定切实可行的安全工作预案,严格履行审查调查安全“六要素”要求,初步核实期间一般不得接触被调查人,一般不得采取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调查措施。
  3、严格依纪依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扎实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
  各位领导,以上就是我在学习运用《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开展初步核实工作中的一些粗浅的体会和认识,不足之处还请大家多提宝贵意见,谢谢!(cww)<\/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