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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动因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税体制在治国安邦中始终发挥着基础性、制度性、保障性作用。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财政工作与财税改革,在建立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财政制度方面进行了不懈探索。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是一场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刻变革,是立足全局、着眼长远的制度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我县按照中央和省、市统一部署,不断调整理顺县以下财政体制管理关系,积极探索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在一些重点领域逐步明确县与乡镇(街道)财政的支出责任,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主要做法
  (一)推进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建立科学规范政府间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完善国家治理结构的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程。科学划分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界定县级财政事权。坚持基本公共服务的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方向,加强县级在实施经济调控、维护统一市场秩序、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保持全县经济社会稳定、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财政事权,将县级承担的区域性事务下划乡镇(街道)。强化县级财政事权履行责任,县级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县级直接行使。县级财政事权确需委托乡镇(街道)行使的,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由有关职能部门委托乡镇(街道)行使。县级委托乡镇(街道)行使的财政事权,受委托乡镇(街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逐步将全县发展战略规划、县域经济管理、跨区域重大疫病防治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跨区域食品药品安全保障、环境监测等,体现县级调控职能、维护市场统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全县重大战略实施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或上划为县级财政事权,进一步提高全县性公共服务供给保障水平。
  二是保障乡镇(街道)履行财政事权。加强乡镇(街道)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责。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乡镇(街道)提供更方便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乡镇(街道)的财政事权,赋予乡镇(街道)充分自主权,保障乡镇(街道)依法履行财政事权,更好地满足当地居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乡镇(街道)的财政事权由同级政府行使,县级对乡镇(街道)的财政事权履行提出规范性要求。逐步将全县发展战略规划、县域经济管理、跨区域重大疫病防治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跨区域食品药品安全保障、环境监测等,体现县级调控职能、维护市场统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全县重大战略实施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或上划为县级财政事权,进一步提高全县性公共服务供给保障水平。
  三是规范理顺县与乡镇(街道)共同财政事权。对难以明确区分受益范围、但有公共需求且有利于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公共服务,以及根据县委、县政府部署明确由县级参与承担的公共服务,应当明确为县与乡镇(街道)共同财政事权。要逐步规范理顺县与乡镇(街道)共同财政事权,并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按照财政事权的构成要素、实施环节,分解细化各级政府承担的职责,避免由于职责不清造成互相推诿。逐步将义务教育、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国家和省市级文化遗产保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食品药品安全、就业、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粮食安全、防汛抗旱救灾、脱贫攻坚、农业特色产业及重大技术推广、农业综合开发、全域旅游发展、城乡规划编制与实施、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跨区域环境保护与治理、跨区域水源地保护等体现县级宏观调控意图、跨地区且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县与乡镇(街道)共同财政事权,并明确各承担主体的职责。
  (二)调整完善县对镇街财政体制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行财政体制与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已不完全适应。当前,我县正处于提升发力、跨越赶超的关键时期,调整县对下财政体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财政分配政策,突出体制调控导向,均衡镇域财力;有利于调动各级培植财源、增收节支积极性,引导镇街加快推进转方式、调结构,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提高镇街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整体提升镇域经济发展实力,为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县本级收入下划。从2019年开始,对县本级实现的税收按区划全部下划经济开发区、无忧街道。下划收入全部作为县本级收入,年底上解县财政。对各镇街范围内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水资源税、环保税收入下划,按属地征收统计,作为县级财力,镇街不参与分成,年底全额上解县财政。
  二是明确收支范围。
  (1)收入范围的划分。除上缴中央级外,把收入划分为镇街级收入和县级收入。
  (2)支出范围的划分。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各镇街承担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支出(不含畜牧、国土资源管理所等上划单位)、运转支出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等支出,民生政策配套主要由县级财政负担。
  各镇街范围内各项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用地补偿等支出,上级规定由镇街管理的各项支出,除上级明确承担部分外,其他均由各镇街在财力范围内承担支出责任。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须报县政府批准,实行“一事一议”。
  三是确定收入支出基数。
  1、收入基数。按照体制调整前收入分享口径,根据2016-2018年三年实际收入平均数、2018年实际完成数及税源情况,并考虑飞地企业因素,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一定增幅确定收入基数。
  2、支出基数。按照2018年基本支出数确定。
  四是县对镇街财政体制调整方案。
  本着“明确责任、划分收支、超收留用或适度分成”的原则,确定县与镇街的财政体制。
  (1)对完不成核定的收入基数,相应扣减当年财力。
  (2)对超收入基数且完成年度收入目标任务增量部分,实行累进比例分成。
  (3) 对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存在财力缺口的镇,县财政将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补助,保障乡镇基本支出需求,对补助每年按5%的比例递减;对自有财力能够保障基本支出需求的镇,县财政逐步取消基本支出财力缺口补助。为了调动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对缺口镇补助实行动态激励机制,对于当年缩小缺口的一次性给予补助奖励。
  (三)加强乡镇财政管理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政府收支管理,提高乡镇财政管理水平,切实解决县委交叉巡查中发现的乡镇财政存在的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乡镇财政预算执行。要求各乡镇根据县财政部门下达的指导意见,健全完善预算制度,推动财政稳步增长,规范财政预算执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
  二是严格法规制度落实,规范财政支出行为。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另有规定外,预算安排的资金要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加强国有资产、公务支出及公务卡支出管理,严控现金的提取和使用,积极推行“零库存现金”模式,降低资金流动性风险。
  三是强化会计基础建设,提高乡镇财务管理水平。强化会计基础工作,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基层财务管理制度,合理安排乡镇财政支出,严格按规定监管资金。加强村级组织运转保障,把保障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作为保障乡村振兴的大事来抓。
  四是加强财政业务人员配备,提升干部队伍综合素质。合理设置乡镇财政业务人员工作岗位,对乡镇财政工作的管理,实行乡镇和县财政部门共同管理,以乡镇为主的管理模式。加强财政干部队伍建设,统筹考虑乡镇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工作业务量等,合理确定乡镇财政业务人员。完善财政业务人员培训机制,围绕财政工作中心,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乡镇财政干部教育培训,着力提高乡镇财政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初步成效
  通过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指出责任细化,县乡财政体制明确,基层财政管理全面加强。
  (一)优化财力配置。调节财力增量分配格局,在保障既有财力的基础上,促进新增财力在级次之间、地区之间合理配置,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二)明晰事权责任。建立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体制,规范省与市县分担方式,兜牢民生底线。
  (三)强化激励约束。完善财政分配政策,调动市县积极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注重统筹兼顾。既与其他领域改革相互衔接,也为下一步贯彻中央财税改革留出空间,形成改革合力。
  四、经验启示
  推进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通盘考虑、加强协调、统筹推进,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一是协同推进相关领域改革。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业单位改革以及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相关领域改革紧密相连、不可分割。要将县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与加快推进相关领域改革紧密结合起来,既通过相关领域改革为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创造条件,又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体现到各领域改革中,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
  二是清理规范资金配套政策。对县级现行专项资金配套政策逐项进行清理、甄别,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的一律予以取消。今后除按规定由县与乡镇(街道)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外,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乡镇(街道)财政投入情况作为上级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
  三是完善县以下收入划分和转移支付制度。根据中央与省、市收入划分改革总体要求,在保持现有县与乡镇(街道)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理顺县以下财政收入分配关系,加快形成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完善县以下转移支付制度,清理规范与财政事权划分不相匹配的转移支付项目,增强财力薄弱乡镇(街道)履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能力。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转移支付,对保留的专项转移支付进行甄别,属于乡镇(街道)财政事权的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
  四是积极促进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县与乡镇(街道)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合理划分为基础,明确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强化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主导作用,加快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一体化建设,加大公共资源向农村、欠发达镇街和弱势群体倾斜力度,加强基层公共服务机构设施和能力建设,逐步缩小地区间、不同群体间收入差距,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五是及时推动相关部门职责调整。要结合政府间财政事权调整,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能,实现本级事权在部门间科学、清晰、高效配置。要按照一项财政事权归口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逐步调整、规范部门职责分工,妥善解决跨部门财政事权划分不清晰和重复交叉问题,处理好上级垂直管理机构与本级政府的职责关系,为更好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保障。<\/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