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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始终保持对反腐败工作的高压态势,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把全面从严治党推至新高度。纪委监察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纪检监察机关集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于一身,手中掌握着党和人民赋予的一定权力,权力一旦滥用,同样会滋生腐败,魏健、朱国明等一批违纪违法干部的所作所为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打铁还需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作为纪委监察机关必须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一、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存在的问题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要求更高、更严,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任务更加艰巨,在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相关规定的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结合我县实际,通过广泛开展调研和认真分析,我们对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归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在落实“两个责任”方面:在从严治党新常态下,进一步夯实了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必须把这一制度坚持下去,我们在这方面还有一些需要不断加强的地方。一是个别乡镇部门党委班子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还停留在表态上,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视不够,甚至错误地认为查处的违纪违法事实多,处理的干部多,损害部门和自身形象,从而造成纪委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思前想后,不敢大胆开展工作。二是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往往把工作中心放在其他分管工作上,发现能力问题不强,剖析病根不深,查办案件力度不大,没有切实发挥好监督作用。三是在责任追究上顾忌较多,容易受人情关系等因素的干扰出现责任追究偏软的现象。
  在制度体系方面: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在制度体系建设上还不够完善,与其承担的职责不相适应。一是内部监督弱,主要表现在监督的主客体相互制约,有些纪检监察干部不敢监督、不愿监督,还有些拿监督做利益交换,监督效果受到一定影响。在监督中,经常性、主动监督不够,发现问题不及时,往往是在问题发生后才进行纠错。二是自由裁量权使用不规范。由于自由裁量权扩张度大,调查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往往在案件的处理中有重要的影响,纪检干部被腐化的潜在可能性更大。三是在制度规定的制定和执行上需要进一步加强。如我县参照省市制定了关于婚丧嫁娶等一系列制度,但受风俗、观念等影响,不少群众甚至个别纪检监察干部仍存在抵触情绪。
  在作风建设方面:通过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洗礼以及开展一系列作风整顿,纪检监察机关的作风得到了进一步好转,切实做到了正人先正己的表率作用。但不可否认,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是纪检监察系统思想解放不够。工作虽然做了不少,但是创新不足,亮点不多。二是个别纪检监察干部自律意识缺乏,往往成为“糖衣炮弹”的进攻对象,在诱惑面前经不住考验,甚至酿成大错。三是“四风”问题有所反弹,个别领导干部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看做身份的象征,自以为高高在上,嚣张跋扈。
  在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方面: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度不断加大,我们面临的任务更加艰巨,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要求更高,整体素质还需进一步提升。以我县为例,一是纪检监察队伍人员的文化专业结构不太合理,缺少专业性人才。二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不够,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往往业务水平相对不专业。三是激励机制还不健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还不高。四是培训偏少,培训内容的针对性不强、层次不高,干部能力水平提升速度慢。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这些问题的形成,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要全面客观地看待。
  (一)思想认识不足。一些部门和领导干部没有充分认识到纪检监察工作的神圣性和必要性,有的部门领导干部片面地把反腐败工作与经济建设对立起来,没有充分认识到反腐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从而产生重经济发展轻党风廉政的思想,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不支持、不关心;个别乡镇和部门纪检监察干部对自身职责的认识模糊,甚至错误地认为只要不出事,不立案调查就没自己什么事。
  (二)权力监督制约体系不够完善。我党特殊的执政地位决定了我们防止政治机体腐化主要依靠的是体制内的力量。有的部门领导集决策、执行、监督权力于一身,极易滋生腐败现象,我们把规范权力的运行寄托在领导干部个人素质上,显然是不可靠的。部分纪检监察干部自我监督意识淡薄,只拿“手电筒”照人,不拿“镜子”照自己,极易造成“灯下黑”现象。
  (三)部分制度的制定上不够严谨。一些制度在制定上不严密,论证不够,整体套用省市相关规定,缺少对本地实际情况和问题的调研,不适合本地的实情。制定的制度停留在“不准”或“禁止”的规定上,没有明确的执行标准和监督检查方法。这直接导致在制度制定后,一些领导干部找诸多理由和借口搞变通,打“擦边球”,不严格执行,执行不坚决。
  (四)部分领导干部责任担当不够。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大多是本地人,人情关系错综复杂,在监察执纪工作中,有的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干部讲情面重人情,在对待和处理案件中抹不开面子,难免有失偏颇;有的害怕报复,畏畏缩缩,不敢担责;还有的甚至违反纪律,跑风漏气,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一定影响。
  (五)作风转变不彻底。作风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的工程,形成良好的作风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通过一场突击整顿就能完成。纪检监察干部因为职责的特殊,标准更高、要求更严,加之纪检监察干部素质参差不齐,在转变作风上仍要下大力气。
  三、加强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和产生的原因,我们认为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进一步加强基层检察机关建设。
  (一)全面落实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一是落实党委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主体责任体系,横向上,党委领导班子承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负第一责任,班子成员同时担负主要领导责任,各有关部口负具体责任;纵向上,党组对党委负责,下级党委对上级党委负责,层层压力传导、级级担负责任。二是落实纪委监督责任。加快职能、方法、作风的转变,不断创新监督举措和形式,进一步承担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三是严肃追责问责。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一步明晰工作职责,具化责任追究条款,建立健全责任追究长效机制。实施好“一案双查”,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二)进一步扎紧不能腐的制度笼子。制度反腐是我国反腐斗争的关键一环,制度建设对于我国党风廉政环境的净化能够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要根据不断变化的发展形势和党风廉政要求,研究新情况,探索新制度,破解新难题,使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始终紧抓时代规律、体现区域特性。要继续加强内度监督,完善监督体制,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办案纪律,建立起一套专门针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考核惩奖机制。要进一步提高制度执行力,坚决维护党内各项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不折不扣的抓好贯彻落实。
  (三)继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次全会和省纪委七次全会以及市委二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严明执政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生活;继续加大纪律审查力度,聚焦重点领域、重点人群,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坚决查处腐败案件,努力形成不敢腐的氛围。  
  (四)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一是要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进一步规范监察执纪行为。二是要切实改进作风,落实好民主集中制、民主生活会制度、谈心谈话等制度,不定时开展作风专项整治,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质。三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注重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培养,经常性的进行培训,提高领导干部观察分析能力和执纪办案能力等专业素质。<\/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