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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增强使命意识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的主导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的这些规定确立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根本任务。

    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处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层前沿,担负着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重任。地方人大要明确自身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职责和任务,站在坚持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站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担负起时代赋予的这一历史使命,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充分发挥协调作用。

    二、依法行使职权,努力推进民主法治建设进程

    (一)依法行使决定权,为法治建设发挥决策推动作用。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了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依法行使好决定权,就本行政区域内推进依法治县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决议。首先,要着眼于深化全民法制教育,加强对普法工作作出决定决议。把普法工作作为依法治县的基础性工作狠抓落实,适时作出决定决议,引导和动员全社会深入开展全民法制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增强广大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让广大群众用法律武装头脑、规范行为、扞卫合法权益,营造一个“人人学法守法,事事依法讲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其次,要着眼于解决法治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对行政、司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决议。要着眼法治建设,立足实际情况,对法治建设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适时作出决定决议,提出解决思路,为依法治理提供依据,提供导向,促进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再次,要着眼于榜样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强对授予地方荣誉称号工作作出决定决议。对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先进执法集体和正直无私、秉公执法、勇于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的先进个人,授予荣誉称号,实行表彰与奖励,弘扬正气,彰显正义,让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成为社会的主流。

    (二)依法行使任免权,为法治建设提供坚强组织保障。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干部是决定因素。没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执法队伍,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就是一句空话,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要认真贯彻实施选举法,依法行使选举权,不断推进选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保证和扩大公民的民主选举权利。

    (三)依法行使监督权,为法治建设提供重要保障。一是要切实加强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二是要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听取“一府两院”及其有关工作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执法工作汇报以及开展工作评议,查准查实贯彻法律法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鞭辟入里地分析这些问题形成的根源及危害,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督促“一府两院”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及时纠错,认真整改,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是要突出对要害部门、重点行业的法律监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地方人大的履职能力

    一是加强思想建设,增强党的领导意识。坚持党的领导,是发挥县级人大在建设法治社会中作用的根本保证。要切实加强以政治意识为核心的思想建设,自觉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在政治上、思想上与同级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在工作上、行动上与同级党委合拍同步,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同级党委的重大决策得到贯彻执行,从根本上确保县级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加强组织建设,增强作为意识。要优化县级人大代表及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提高法律界人士在人大代表中的比例,把更多的懂法律的专家型人才充实到人大常委会班子中来,避免地方人大因自身条件“先天不足”而影响在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中主导作用的发挥;树立作为意识,坚决纠正“人大是法治建设的二线”等模糊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履行职能,发挥地方人大在依法治县中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三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增强效能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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