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讲求“火炉效应” 为保证构建和谐社会整体目标的实现,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也作了适当的调整,对待严重刑事犯罪“雷霆万钧”,对待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春风化雨”,折射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机统一。如何正确地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效地达到既恰当地打击犯罪,又注意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其健康成长的最佳效果,是一个值得深入探究的问题。 目前,在一些地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出现了偏颇,一味地适用“轻缓”宽大,致使部分“出罪”的青少年认为法律是可以“亵玩”于股掌之间的,因而重蹈覆辙。因此,必需匡正偏颇,正确理解和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什么是宽严相济呢?宽严相济就是宽大与严厉相结合,就是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宽大以严厉为底线,严厉中又要保障人权,体现以人为本。“济”在此有相互渗透、补充、结合的意思。宽严相济就是宽与严的对立统一,是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的科学提法,是我们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必须重视的正确的方法论。 宽与严毕竟是两个对立的概念,分别据以办理同一案件就会产生截然不同的处理思路和后果。那么,掌握宽严相济的尺度是不是很难呢?不是的,宽严相济因其合理合法性而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我们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要讲求一种“火炉效应”。 何为“火炉效应”?众所周知,火炉以其热和光可以给人带来温暖,人们因而亲近它;但是,无论什么人,要触到它,则无一例外地会被烫手,使人们对它又充满敬畏,不敢轻易触犯。既令人亲近,又不可侵犯,既有人性化的宽,又有不容怀疑的严,对立统一于一体,这就是“火炉效应”。 在具体办理青少年犯罪案件过程中,要使执法效果达到一个“火炉效应”, 就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根据案件的具体实际情况,考虑到是让他(她)“取暖” 还是让他(她)“烫手”,是“推一掌”还是“拉一把”, 何种处理方式更能收到良好的效果。笔者认为,如有下列情形的,我们就可以依法适用轻缓的刑事政策,宽以处之:一、主观恶性较小的;二、社会危险性较小的;三、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四、偶犯、初犯的;五、属于从犯、胁从犯的;六、确有悔罪表现,愿意弃恶从善、改过自新的;七、确有挽救必要而通过教育、感化、挽救而能达到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反之属于下列情形的,就应依法从严,坚决打击:一、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二、社会反响强烈的;三、属于累犯、主犯的;四、结伙、流窜作案的;五、屡教不改的;六、属于黑恶势力性质的;七、作案于段残忍,情节恶劣的;八、不捕不诉不足以制止其社会危险性的。 总之,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贯彻适用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就能够收到如前所述的“火炉效应”。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