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writeln("");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 document.writeln("");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该文章免费阅读,以下是该文章的全部内容:<\/span><\/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 document.writeln("");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 document.writeln("");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摘要]:农民工群体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而进城打工的特殊群体,因为这一群体的特殊性事实上的存在和其生存的环境乃至整个社会对之认识和制度调节的滞后,这一行为主体的行为与其行为嵌入的社会关系网络的不畅通使大部分农民工在讨薪和维权的路上踏上了不归途。本文从农民工维权的社会关系网络来探析农民工维权难的问题,首先分析了当前农民工维权难的现状,接着分析了农民工维权的社会关系网络系统,紧接着挖掘出了农民工维权的社会关系网络路径障碍,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疏通和重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对策。从而真正有效地为消除农民工维权难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与办法,有利于广大农民工同胞的健康正常地生活,更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键词]:社会关系网络    农民工   维权   对策
   
                          引言  
   
  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队伍出现并迅速壮大,这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发展阶段即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的重要标志。农民工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虽然近年来,各地针对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也采取了种种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农民工维权难一直是个热点问题。近几年来,关于几农民工因讨薪不成和维权受到阻碍采取极端方式报复包工头和业主的事件屡见报端。媒体、舆论、民众和法律界都给予了极大关注。媒体和民众关注的焦点是农民工在劳动和讨薪过程中所受的不公平待遇和悲惨命运,而法律界和司法机关关注的是讨薪所酿成“流血事件”本身的责任认定和量刑适度与公正的问题。虽然这两者有交叉,比如媒体和社会舆论对事件本身的评价可能对后者产生一定的影响和压力(虽然这些没有在案件的最终裁决上表现出来),但司法的独立性显然没有对农民工在讨薪过程中所受的权益侵害和不公正待遇给予任何的认定和矫正。于是,这不能不让人想起这样一个问题:在目前的体制框架内,谁能够为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担负起保护和支持的责任?更进一步地讲就是,农民工维权的支持网络在现实生活中运作的实践逻辑是什么?为此,厘清农民工维权的社会关系关系网络,有针对性地对农民工维权渠道进行系统研究,将为彻底改变农民维权难现象奠定坚实的基础,从而从真正意义上保证农民工维权的合法利益。
  
    一、 当前我国农民工维权难的现状
    1、农民工维权难的总体现状
    近几年来,虽然各地针对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也采取了种种措施,但农民工维权难的案例屡见不鲜。2007年1月18日,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公布了一调查数据。据有关部门调查,进城“淘金”的农民工,全国已经超过2亿人,其中为数不少的农民工遇到拖欠薪金或克扣工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得不到及时治疗、长期超时工作不支付报酬、违法解除合同不支付补偿等。维权之难,众所周知,从南京18岁女工龙妹车间内猝死,到赤峰矽肺病农民工索赔的一波三折,再到陕西商洛市72名金矿民工步上维权“不归路”,我们已经见过了太多的类似事件:企业方千方百计找借口,推责任,拒绝赔偿或承担相关费用。事实也是这样,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在身体受伤后还将面临心灵受伤,治疗、咨询、鉴定,找律师打官司,如此等等,漫漫维权路上迈出的每一步,都相当艰难。
    2、农民工维权难的典型案列
    案列1:河南省民权县农民张先法从2005年3月起,先后十多次从河南民权来到北京,找了多个部门对自己的权益进行维护,都是没有结果,到后来连基本的诉讼费都交不起了。 2005年3月14日,经人介绍,河南民权的农民工张先法来到朝阳区石佛营炫特家园工地,与负责人谈好到该工地从事油漆工,约定工钱每天50元。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也没有经过任何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张先法上岗了。在3楼外墙施工时,现场突然停电,在与同伴协商后张先法下去找电工,由于缺乏相应的防护设施,张先法不慎掉入地下室,脑部严重受伤,被送往医院,经检查为重型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进行简单的处理后张先法被拉回了工地宿舍。张先法的家人闻讯后赶往北京,再次将他送到医院,被医生告知已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回避着一直没有露面。直到北京市建委安全监督总站和朝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介入后,用人单位负责人才赶到医院。了解了伤情之后,单位负责人承诺全额承担伤者的治疗费用,同时承担护理伤者的家属在京期间的食宿费用。随后,支付了1万元医疗押金,留下两名公司员工照看伤者。然而,在朝阳区安监局处罚完毕后,用人单位就又再次不管不问了。治疗所需的巨额医疗费张先法无力支付,被迫提前出院。2005年7月,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黄乐平接手张先法的案子,对其进行法律援助。在与责任单位协商赔偿遭到拒绝后,他多次到劳动部门交涉,给张先法申请工伤认定,却因为不能证明劳动关系而无法成立。只得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法院予以立案,主审法官要求张先法进行行为能力鉴定,鉴定结论为无行为能力,之后终结诉讼,随后又提起诉讼……如此反反复复,截止到2007年春节前夕,第三次立案一审庭审结束,但判决仍需时日。
    案列2:2003年7月9日,自江西贫困农村来到浙江金华做维修工的小程,在当地一家剧院修理空调时,他一脚踩空头部着地,后成了植物人。由于公司推诿责任,同年10月15日,一家人抬着昏迷不醒的小程四处告状,一法律援助中心闻讯及时介入。在经过了漫长的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和强制执行程序后,两年的时间已经过去,当胜诉曙光就在眼前之时,小程因无钱医治而死亡。
    案例3:四川万源市青花镇七村农民蒲佰东,2003年,他跟随村里外出打工的人流来到山东省文登市,在一家砖厂打工,寄希望利用打工微薄的收入养家糊口,然而,他的工资被无情地拖欠了。更让他吃惊的是,在劳动部门,他发现自己打工的砖厂根本没有办理过工商登记,无法进行劳动仲裁。如果通过打官司解决,自己又身无分文,没钱交纳诉讼费,走投无路的蒲佰东喝过农药、下过跪,最后不得不背着刚满周岁的孩子,在法院门前举起了“卖儿起诉”的牌子。
    案列4:四川省金堂县竹篙镇农民彭勇在一个“包工头”手下打工,一个月后就不幸被工地上的钻机砸伤,造成左腿瘫痪,丧失劳动能力。但是,由于彭勇没有和这个建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该单位一直拒绝承认与彭勇有劳动合同关系,并拒绝支付任何费用。而“包工头”在支付了2万元医药费后,与彭勇签订了一纸“协议”,再付给彭勇15000多元医疗、护理等费用后就不再与他有任何关系。现在彭勇一家5口人仅靠他86岁的老父亲每月400元的退休费苦苦支撑。彭勇说:“由于没有合同,即使劳动部门出面与单位交涉,他们也拒绝承认与我有劳动关系。而与我一起打工的人都没有签合同,他们虽然同情我,但也不敢出来作证,因为他们也怕自己的饭碗保不住。”
    综合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当前农民工维权难问题仍然较严峻,需要我国政府和农民兄弟不断地努力解决和完善,此现状才可以改观。
    二、影响农民工维权成功与否的社会关系网络系统
    从以上农民工威权难的重要案例来看,农民工维权涉及到很多相关因素也即是社会关系网络,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事实上是一个涉及雇佣与被雇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特定法律、制度框架下的合理界定与为保障其能被切实履行的制度规定和实施机制的问题。因此,它不仅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如何界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和受益的地方政府平等的权利与义务的问题。其关键之一在于如何建立一个双方可以平等谈判和对话的平台的问题。当然,在目前供大于求劳动力市场的情境下,这里的“平等”只能是相对的。但“相对”并不是没有界限的,即它必须以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和企业佣工制度等相关的规定和法律条文为底线,而事实上,目前在一些农民工聚集的地方政府和企业是已经超出这一底线的。其关键之二在于如何建立一个可以确保这一系列机制得以正常运行的社会关系网络。这一网络体系应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网络运行的平台,即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和地方政府可以平等谈判和对话的平台。这里,相关的规章制度、现代的文化共识和平等的话语空间是关键。二是保障和支持农民工维权的行为主体。主要包括农民工自身、用人单位、地方政府、同属群体、劳动、司法等职能部门和组织(如工会、妇联、党团组织等)、媒体和社会民众等。三是农民工维权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相关的机构、制度、规则、资源和运作逻辑等。四是确保网络得以正常运行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就前者而言,主要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具体规定。而后者则是指特定的经济、政治的状况以及水平和文化、心理、社会舆论等方面。但这些仅是社会关系网络一个静态的构成方面,而更为重要的是这一网络的动态运行和对维权主体的支持作用。具体如下图所示。
    
    
    
    
    
    农民工维权社会关系网络示意图


    由上图可以看出,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各方面的行为主体对于网络平台的运作是在特定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下进行的,这就意味着农民工维权社会关系网络运作状态的好坏不仅取决于维权的核心主体——农民工自身,更重要的它还取决于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影响下的网络其它行为主体所可能共同构建的网络平台。这一网络平台是农民工维权的根本基点。
    三、农民工维权的社会关系网络路径障碍
    如上所述,如果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网络能够正常运作的话,那么,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是可以实现的。接二连三发生的农民工维权惨案告诉我们,农民工的维权社会关系网络路径是不畅通的。由上述案例表明,农民工在讨薪和维权过程中并不是由于不懂法和自身品行恶劣而导致悲剧发生的。他们大多心地善良,打工和讨薪仅仅是为了过上一个正常人的生活,可是残酷的现实使他们连这基本的权利都维持不了。究其原因,还是相关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制度、政策不到位和保障机制的缺失造成的。用我们上面所论述的农民工维权社会关系网络系统来分析,就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社会关系网络路径不畅通造成的。
    (一)农民工自身的维权能力被弱化
    虽然农民工群体的整体素质比以前有较大的提高,从而使其认知能力、判断能力、维权能力和运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的能力都有所提高。但这些能力的提高却被以下几个方面因素给弱化了:一是农民工在城市中日益被边缘化的生存状态使其越来越孤立、越来越弱小。二是随着整个社会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广泛关注,农民工所面对的谈判对手——用工单位、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侵害农民工权益和逃避责任的手段越来越隐蔽、越来越灵活,甚至钻法律的空子,设置圈套使其就范,从而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无效,或巧用种种法律诉讼和职能部门的调节时限和权利拖延时间和延长维权历程,从而使农民工维权成本增加,以致无力承付而放弃。因此,相对于对手反维权的能力的提高,农民工的维权能力事实上是下降了。三是相对于用工单位与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联合、融通能力越来越强,被用工单位或个人运用非合法的规章制度“分而治之”的孤立的农民工个体越来越失去与之抗衡的能力。而随着农民工维权能力的相对弱化,农民工在维权道路上走得越是步履蹒跚。这样,农民工同用工单位或个人对话和谈判的平台就越来越不平衡,形成明显的强弱等级,从而,在根本上破坏了农民工权益保障社会关系网络的运作平衡。
    (二)农民工权益保障主体想方设法逃避责任
    从农民工权益保障主体——用工单位或个人反维权的手段、策略和能力来看,正如上段第二点所述,用工单位或个人是设法阻断农民工维权的路径。采取的手段也是越来越隐蔽和高明,利用种种可能之途径以逃避责任,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无效化或阻断维权路程,表现出明显的以强凌弱的态势。这时,在本文分析的农民工维权的社会关系网络体系中,用工单位或个人这一行为主体是以明显的反方向力而施加于网络平台的,从而破坏其平衡。这种反方向的力一方面来自于不平等的用工制度,另一方面来自于“强势”相对于“弱势”共识性心理的形成。而追根溯源,其根本原因还在于传统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下的等级身份性特质在现代都市空间的延伸并日益定型化为人们的行为逻辑。
    (三)地方政府的不作为阻碍农民工维权渠道畅通
  从作为谈判双方中间调节人——地方政府的政治作为和不作为来看,其角色是经由一明一暗双重向多重转化的。原来,地方政府是作为调节人的身份来参与用工单位或个人与被雇佣者调节活动的。但在实际运作中,地方政府事实上又承担保护地方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角色的。而在前不久当国家强调要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时,各级地方政府又不得不承担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角色。集三重角色于一身的地方政府在面对由于角色冲突而带来的现实困境时,常常是以不损害地方利益为底线的,当遇到不可抗拒的政策性、原则性问题时,它们就会采取变通的方式或妥协的方式尽可能地保护地方利益。地方政府对于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的政治作为纯粹是被动地来自于上级政府和社会舆论的压力。因此,对于农民工的维权,地方政府远没有承担起其作为保护者的角色。究其根源,也在于它们对农民工群体是以“外来人”的身份来看待的。因此,就目前状况而言,地方政府实际的行为逻辑大体上是与用人单位利益相一致的。这就使其在履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活动中对维权措施的执行力度大打折扣,这种变通式的“不作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维权渠道的顺利畅通。
    (四)劳动、司法等职能部门的规章制度及权责不健全
    从农民工维权的另一个行为主体——劳动、司法等职能部门的现有的规章制度及其权限、职责来看,各职能部门虽然在各自的权限和职责范围内起到了支持农民工维权的作用。但从本文的重要案例呈现描述来看,显然这些职能部门现有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及其权限、职责还存在不利于农民工维权的漏洞,常常为一些企图逃避责任和故意阻碍农民工维权的用工单位或个人所利用。在对一些农民工聚集地区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一些地方基层政府的某些职能部门对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是极其有限的。一些民工权益受到侵害之所以无法得到纠正和补偿很大程度上与某些职能部门不作为或不及时作为有关系。在个别地方还存在职能部门为用人单位开绿灯以收取保护费等更为严重的问题。因此,地方职能部门现有制度的不完善和个别部门的故意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行为实际上为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用人单位或个人逃避责任和反维权行为开了绿灯,客观上阻碍了农民工的维权之路。
    (五)社会力量很难改变农民工维权社会关系网络的低效运转
    从支持农民工维权的社会力量来看,显然,社会民众、团体组织、大众媒体和社会舆论对农民工维权给予了极大关注和大力支持,但由于其仅仅是作为分散的软监督力量,虽然也可以在劳动和司法部门在对农民工维权案进行裁决时给予一定的参考和施压作用,但它终究无法改变劳动和司法等职能部门现有制度不完善和政策不到位所可能带来维权路径被反维权力量梗阻的状况。因此,社会力量自身的分散和弱小从根本上无法激活维权社会关系网络的低靡运转或不运转状态。最后,从整个的社会关系网络运转的机制及其运转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来看,二元社会经济结构框架下形成的“农民”的等级身份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定型化为一种共识性的意识形态在现代社会(尤其是城市居民)的滞留和延伸,使当前农民工在城市中被边缘化的生存状态为整个社会关系网络的运转笼罩了阴影。前者通过对网络各组成要素及其运转机制的渗透严重破坏着网络的正常运转,而后者则为维权的核心主体——农民工自身设下了维权障碍。这突出表现在农民工的维权成本的承受能力和支持维权的社会力量上。同时,从制度环境层面来说,农民工讨薪和维权之所以那么难并不仅仅是某一个包工头赖帐的问题。欠农民工工资的往往并不是某一个包工头故意不支付,而是直接承包人自己也被别人欠着债,自己没有钱,自然无法支付。如果再往上找,可能上一层承包人也还被更高一层的承包人欠着债呢!因此,追根揭底,这层层欠债的背后是一个体制和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但如果再进一步探究这一层一层欠债人的行为背后的思维逻辑,一个不言而喻的理由就出来了,那就是“欠的是农民工的钱,没什么大不了的!能拖则拖!”因此,其根源还在于人们关于“农民工”所内含的等级身份所形成的定型化的心理和意识所造成的影响。因此,我们可以说,也正是由于人们对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中具有等级身份“农民”意识的定型化影响和制约着社会关系网络中各行为主体的思维和行为逻辑,它通过对各要素及整个网络运行机制的渗透,在现有的相关体制和制度不健全和不完善的背景下,抑制着农民工维权主体及其运作机制正常功能的发挥,从而,阻碍了维权网络路径的畅通,使农民工依法维权的空间和能力大大缩小,农民工依法维权的路径被阻塞以后,在现有的生存状态——被边缘化、贫穷、无奈和孤立无援的共同激愤下可能会采取非法的手段去解决问题。虽然作为理性的局外人来看他们是不理智的,但我们这里需要考虑一个正常人可能承受的心理压力问题。作为一个正常人,心理承受力总是有限的,我们不能以一种无限制的理性来要求思想和文化素质还仅仅停留在较低水平上的农民工能够作出超常理性的判断和理智行为来,这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合常理的。
    四、疏通与重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社会关系网络对策
    根据本文对农民工维权现状及其社会关系网络系统的分析,改革和完善现有的与农民工权益保障密切相关的政策、制度与法规,以疏通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网络渠道,建构一个有利于农民工可以和用人单位或个人平等对话的网络平台和与之相适应的制度环境与社会环境,并建立一个切实可行的保护机制,将是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根本之所在。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让农民工与当地居民创造一个和谐共存的生活空间和社会氛围
    农民工对于当地居民来说是“外来人”,既然是“外来人”,毫无疑问,与自己是有文化差异的,文化的差异就意味着生活习惯和价值观念的差异,在双方的相互交往中难免会带来一些摩擦和冲突。但这不是主要的,主要的还在于这些人的到来不仅侵占了自己的生活空间(包括住房、交通等基础设施)、抢了自己的饭碗,这一群体中的部分人还不时威胁着自己的财产甚至生命安全(流动人口中的不法行为和犯罪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更为重要的是,自己的骨子里根本就瞧不起这些人。因此,当地居民对农民工从心理上来说是不接纳的。而从另一方面看,农民工由于在劳动和生活中受到种种不公平的待遇,因此,农民工反过来也是敌视当地人的。也正是这种敌视和对立情绪使农民工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失去了一支极为重要的社会支持力量,那就是当地居民的支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这种对立情绪很可能还是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和受侵害后没有得到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支持的一个重要起因。因此,建立一个农民工与当地居民和谐、共融的生活空间和社会氛围是建立支持农民工维护其合法权益网络的一个基础性条件,也是农民工扩大其维权支持力量的一个有效途径。这种和谐空间的建立,一方面需要通过各种途径扩大农民工与当地居民交往、接触和了解的机会和渠道;另一方面,还要当地政府的引导、疏通,媒体、组织和其它社会力量的介入,为双方了解、互动架起沟通的桥梁,以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被“边缘化”的状态和由此而产生的不利于农民工维权的消极影响。
    (二)要进一步完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
  法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节社会利益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依据。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必须健全法律法规,有法可依。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法》、《安全生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提高劳动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制定《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为促进就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依据;要提高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制裁性,加大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让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付出代价。规范企业和劳动者的行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树立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用法律规范劳动关系、调节社会利益矛盾的思想,严格执行国家法律,依法处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促进依法治企依法维权,杜绝非法用工。
    (三)要进一步健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制度和机制
    农民工的产生从根本上说是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二元结构”造成的,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基础、社会管理制度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必须健全有利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制度和机制,逐步改善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城市和农村的差异消除人为设限、人为分离的观念、意识和行为,用政策措施和法律制度维护人人平等的基本社会意识,促进社会平等就业,为农民工创造公平、公正开放、合理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1)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劳动就业体系。建立城市和农村相统一的就业网络,实行公平、公开就业,让所有劳动者平等享受劳动就业机会,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顺利转移。(2)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户籍问题。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城乡户籍限制,以人性化管理为重点,实行城市和乡村统一、规范、便于人口流动的户籍登记和管理制度,使户籍制度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3)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以权利面前人人平等、机会面前人人平等、城乡之间人人平等为宗旨,清理和废止对于农村和农民工的限制性政策,逐步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障制度,消除农民工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差异,解除农村人口特别是农民工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后顾之忧。(4)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断完善法律和政策体系,强化企业的“公民”意识,推动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督促企业自觉维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5)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组织领导机构。在一定时期内,督促地方政府建立健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组织领导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当地劳动力转移的实际,集中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政策和制度上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创造条件。
    (四)要积极营造“尊重农民工、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环境
    利用报刊、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农民工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表彰为城市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和劳务项目经理,总结和推广施工企业关心农民工的做法经验,帮助和教育农民工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提高自身素质,积极主动地融入城市生活。同时,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对企业关心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及时推广,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企业要予以曝光。督促用工企业善待和关爱农民工,真心实意地为农民工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组织农民工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要通过不懈努力,在全行业形成一个关心农民工、尊重农民工、理解农民工、保护农民工良好环境氛围。
    (五)要进一步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的程度
  把农民工组织起来是加强工人阶级队伍建设,发挥工人阶级先进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需要,也是调动和发挥农民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要切实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各级工会特别是县区、乡镇(街道)工会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切实提高企业工会工作水平,真正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组织中来;要进一步提高对组织农民工入会的认识,把吸收农民工入会作为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点,认真总结已经探索形成的市场工会、楼宇工会、项目工会等各种工会组织建设形式,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组织中来;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重点,唱响“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口号,积极开展个案维权、舆论维权、法律援助、工会帮扶等多种形式的维权活动,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维权机制。
  
                           小结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和谐社会”一个最核心的理念就是不同类属、不同阶层的人群在同一个社会时空下的共存与共融。对于发展较快的流动人口聚集地的当地人来说,农民工是不同类属也是不同阶层的人。但开放的社会、进步的时代已经卸下了沉重的历史枷锁,它需要我们以一种新的理念来对待为当地的经济和我们的城市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农民工也是人,他们有自己的人格、尊严和人权,我们应该接纳他们、帮助他们、尊重他们和发展他们,而不是排斥和剥夺,这样,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和谐”。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应该加大对农民工群体的关注与扶持,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理顺农民工的社会关系网络,这样才能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供切实有效的途径。因此,由于社会关系网络的复杂性,农民工权益的维护和保障还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本文原创作者:无忧兼职写手李忠伟
                             
            参考文献
                          
    1、李强.《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2、隋晓明.《中国民工调查》[M],群言出版社,2005;
    3、李庆真. 《从社会网络的视角解析新生代农民工的维权困境问题》[J],《青年探索》,2006,(2);
    4、申育林. 《农民工维权应当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J],经济与科技,2007,(7);
    5、杨文富. 《社会转型时期农民工维权活动中的政治问题分析》[J], 黔东南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8);
    6、易国锋. 《农民工工伤维权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J], 湖北社会科学,2008,(3);
    7、安广实、杨山鹰. 《当前农民工“维权难”的原因及对策》[J],农业经济问题,2007,(6);
    8、王宏宇.《云南农民工维权问题探析》[J], 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7);
    9、振华《农民工维权的难点与破解之策》[J], 政府与法制,2006,(4);
    10、李丹.《农民工维权问题分析河南科技》[J],2009,(1)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