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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五”规划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重要的战略目标,新农村建设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但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尚不健全,商业银行缘于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信贷权限上收、资金外流严重等因素,信贷服务功能锐减,不少地区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已基本退出县域。同时,政策性金融机构职能发挥不充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目前仅限于单一的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信贷服务,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促进农民增收作用乏力。因此,在现阶段,农村信用社首当其冲成为建设新农村提供金融支持的主力军。无可置疑,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中已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真正要融入新农村建设这一伟大工程,却面临更多困难和问题。
  农村信用社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难点
  难点一:农村信用社自身实力较弱,支农资金严重不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无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国有商业银行随着改革的深入,贷款权限上收,存款缴存上级行,使大部分县(市)国有商业银行变成了“储蓄银行”,分流了一部分支农资金;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过高,转存款的利息收入成为邮政部门可靠的收入来源,于是,邮政部门不断加大揽储力度,使邮政储蓄机构成为地方资金的“抽水机”,又分流了一部分支农资金。农村信用社吸存空间已十分狭小,建设新农村旺盛的资金需求与农村信用社资金不足的矛盾已十分突出。
  难点二:农村信用社改革还没有到位,功能和性质不够明晰,抗风险能力不强。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尚不完善,产权关系不明晰,“合作制”的经营方向定位也不明确,风险控制机制还不健全,无法形成明确而成熟的支持新农村建设的经营思想和机制。
  难点三: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水平还不高。由于传统经营理念和运作模式的影响,农村信用社自成立以来,长期存在着服务意识不强,服务功能单一的现象,大多数机构仍沿用传统的金融服务手段,金融业务仍然以传统的存、贷、汇为主,缺少信贷服务品种创新,信贷期限和品种不能适应需求,不能完全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难点四:农村保险业发展缓慢。目前保险业在农村仍处于发展的初创阶段,但农业发展项目受自然条件、市场环境和政策因素影响较大,具有相当程度的风险不确定性,农村信用社如对这类产业进行信贷支持也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由于尚未建立比较完善的保险或担保机制,对带有一定政策性色彩的支农贷款风险也几乎全由信用社承担,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村信用社支持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
  难点五:国家扶持和优惠政策不到位。资金的趋利性与农业投入期限长、回报低的现实矛盾,决定了在没有足够扶持和优惠政策的前提下,信贷资金是不会背离市场规律、轻易投放到“三农”经济这块贫瘠的土地上的。而就目前情况来看,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支农的扶持政策也不过就是“50%的贷款利率上浮权(改革试点地区可上浮70%)”和支农再贷款支持,使信用社支农积极性不高,支农动力不足。
  难点六:地方政府对信用社支持新农村建设缺乏政策引导。新农村建设要搞什么?资金缺口有多大?如何才能保证信用社资金安全,并实现社农“双赢”?有什么特殊的优惠和鼓励政策?这些问题,都需要政府来回答清楚。
  农信社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对策
  (一)要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和壮大资金实力
  增资扩股是当前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迎接改革,以达到相关条件的首要工作。但由于历史包袱沉重,经营效益低下,分红能力明显不足,导致农村信用社扩股工作较为被动,成效不大。因此,地方政府应加强协调和指导,出台相应措施,引导和鼓励农民、城镇居民、工商企业、民营资本等民间资本投资农村信用社,以不断扩大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为加大信贷“支农”力度提供资金保障;加大对邮政储蓄资金管理体制的改革力度,从根本上改变农村资金外流局面。尽快取消对邮政储蓄的优惠政策,从增量上对邮政储蓄进行限制。改变邮储资金全额存入人民银行的管理模式,把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降到与商业银行同等的水平,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引导邮政储蓄走商业化经营之路,允许其把资金委托给农村信用社用于支持“三农”经济发展;人民银行应完善中央银行调节机制,实现金融资源在城乡间的合理配置。限定县域金融机构上存资金比例,对上存资金利率实行最高限管理。
  (二)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步伐
  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要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一是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贷款审批、利率定价、风险防范和内部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建立动态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良性的运作方式。二是建立健全不同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下的法人治理结构,理顺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有效管理、相互制衡的运作机制。三是实施有效监管,强化股东和社员风险、股权意识,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建立监管部门交流和协调机制,构建有效监管网络。四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牢固树立为“三农”服务的宗旨,拓宽服务领域,改善服务方式,增加服务品种,增强服务功能。
  (三)努力提高农村信用社服务水平和加快业务制度创新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关键是要发挥公共财政在农村的作用,包括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种形式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在支农和其他方面的作用。这些措施为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创造了条件。因此,农村信用社应放开经营思路,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实现同国有商业银行业务的全面对接,紧紧围绕农田水利、水电开发,以及农村公路、桥梁、电网、沼气、通信、良种培育、技术推广等基础建设,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金融供给。
  (四)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
  由于农业承受自然灾害风险的脆弱性,必须尽快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机构,作为商业保险机构的补充。可以委托政策性银行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政府可以对参加保险的农户实行保费补贴,引导农民增强参保意识;也可以考虑在每个省市建立一个政策性的保险机构,注册资本由政府出资,开办覆盖面广泛的农业基本保险业务。在国家层次建立农业再保险机构,或者以国家灾害基金形式为各省市的农业保险机构提供特别灾害的再融资。同时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商业原则在农村地区开办商业保险业务,尽可能覆盖灾害风险。作为以上制度安排的补充,应允许生产者建立互助的保险机制,自发地分担灾害风险,财政给予免除税负的优惠措施。
  (五)国家应尽快制定农村信用社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优惠政策
  人民银行除了当前实施的“资金换机制”支持政策外,货币信贷政策可以在法定准备金率、准备金利率、利率政策、银行间市场、支付结算系统、票据贴现、再贷款、金融稳定方面,为农村金融制度创新提供政策支持。可以考虑实行有利于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和业务形式的法定准备金率、准备金利率、利率、信贷利差政策。支持农村信用社参与本地的银行间市场业务和产品拓展。把农村信用社纳入小额支付体系。继续加大支农再贷款规模,降低支农再贷款条件和利率。国家对于农村信用社可以适当降低各种税负,可以考虑免除营业税和部分所得税,完全免除小额互助信贷组织的所有税负。按照目前国家助学贷款、小额担保贷款风险损失补偿模式,对发放的小额支农贷款提供风险损失补偿。
  (六)地方政府应积极构建能够吸引信用社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宽松环境
  一是地方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因地制宜,明确发展思路,要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形式主义。应从区域优势、资源优势、比较优势着眼大力发展特色经济、绿色农业,支持农产品深加工、精加工,大力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拉长农村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从增加农民收入,壮大农村经济入手,引导农村信用社资金与农业科技、市场信息相结合,为农村信用社资金投放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
  二是要制定必要的扶持和优惠政策。在实行农业贷款财政贴息,建立农村信用社风险损失补偿机制等方面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是要大力整治信用秩序,培育和建设良好的信用环境。乡(镇)政府要把信用环境建设纳入政府重要工作内容,像抓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工程那样,积极推动创建安全信用环境的工作,深入开展创建信用乡(镇)、信用村活动。把打击逃废债务、保护债权纳入创建农村信用工程,凡涉及农村信用社债权的企业改制,相关农村信用社要参与企业改制全过程,防止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悬空金融债权。要抓住源头治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协助农村信用社清收地方政府及村、组贷款和县直单位干部职工的逾期拖欠贷款,对蓄意不还的“钉子户”进行惩戒,以良好的信用环境为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