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及各位领导:
您们好,辛苦了!我们是**村**组村民代表,现有一个情况向您们反映下,希望能寻求答复。
1999年3月,为开发石膏资源,发展**经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和**村**组(以下简称乙方)签定了《关于兴建**石膏矿征用土地的协议》,协议规定:甲方在乙方西南**米处征用**亩水田、**亩旱田,计50亩土地,用于开发**矿2号井及*号井通风和配套工程建设,并通过三条途径对乙方进行补偿:
第一条,乙方现有土地(除已征**亩)和人口所负担的费用(主要包括公粮、水费和五项统筹年均约合1.5万元)由甲方减免,长期不变;水利义务工以资代劳款、生产性放水投资,由乙方村民自行承担;*号井生产排出的咸水,由**膏矿负责治理。
第二条,2号井生产的白膏,按照膏矿有关规定由乙方村民负责组织装卸(由**村统一管理)。
第三条,**矿2号井正式竣工投产后,根据膏矿劳务用工需求,优先安排乙方村民就业。
近10年来,甲乙双方基本上能按合同中规定的事项积极履约,但是,有两个非常突出的问题亟待迅速解决,我们代表广大村民的意愿如实反映上来:
一是50亩土地征用补偿资金的问题。自2004年农业税费全免以后,我们不再承担“公粮、水费和五项统筹”等负担,而甲方认为可借农业税费全免政策一次性解决对所征50亩土地的现金补偿问题,换句话说,这实质上是甲方以5年的“公粮、水费和五项统筹”等负担费用约7.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