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法律部: 贵部发来的《x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收悉,经审查,现出具审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1、该章程内容条款比较齐全,但部分条款规定不尽合理建议调整。 2、第七条,括号中内容我们认为也可以不予保留,目前具备投资功能的集团公司,国家规定其对外投资额是可以超过净资产的50%的,但目前《章程》的规定仍可继续保留。 3、第十八条,第(十一)、第(十二)款建议删除 因根据法律规定,如xxx集团设立国有独资的全资子公司,其作为出资者,对子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相关事务(不仅包含目前两项)当然具有决定权,而决定权行使的具体方式xx集团可以自行确定,而没有必要放置于本身的章程中。 4、第二十条,第(四)款 建议按如下修改“……提名向全资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经理人选……” 5、第三十一条 建议删除“集团公司是子公司的核算中心”; “由集团公司编制总财务报表”修改为“由集团公司根据《会计法》、《统计法》的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6、第五十四条 建议删除“没收违法所得”字样,修改为“应当赔偿因此而给集团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7、第五十八、五十九、六十条 建议删除,该部分规定均为公司法规定的内容,章程中可以不规定。 另外,责令改正、没收财产等处罚行为均属于行政处罚行为,不能由作为企业法人的集团公司作出。 8、第六十一条 建议修改“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和补充方案,并报xxx市政府批准。” 二、关于《x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1、该章程存在较大缺陷,建议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