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代表法的制定与修改 1992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代表法,共6章44条。根据2010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决定修正(内容是四个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细化履职规范、加强履职保障、强化代表监督),共6章52条。修正与中央[2005]9号文件的关系。 代表法是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要遵守的法律,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代表工作和活动要执行的法律,是全党全社会一体要遵行的法律。
二、代表法体现的地方人大的组织 1.几个基本关系。(1)人大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人大与执政党即共产党。(3)人大与“一府两院”。(4)上下级人大。(5)人大与人民。 2.地方人大的组织。(1)性质(国家权力机关)、组成。(2)职权(通常讲四权)。(3)会议及其组织(人大主要通过会议行使职权)。(4)有关机构(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三、代表法规定的代表职务 1.人大代表的选举与地位。是依法选举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一切组织个人都必须尊重和维护代表的法律地位。 2.人大代表的作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具体包括参加决策、监督促进、桥梁纽带、模范带头四方面的作用。 3.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法定各有七项。 4.人大代表的职务。代表依法从事的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是政治职务、国家职务,具有政治性、人民性、法定性、责任性、常任性、兼职性、保障性这七个特征。
四、代表法规定的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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