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处于良好状态,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依法按比例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使用和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投资(包括中央、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人民防空经费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筹集的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 建设单位及个人依法按照规定比例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属于国家。 除上述二款规定以外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投资者。 第五条 战时或人民防空演习时,人防工程的使用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调度,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拒绝和干扰。 第六条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防办)是本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人防工程平时登记备案和使用、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无使用单位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物业管理等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小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使用。相关部门应做好防空地下室的权属登记等工作。 第七条 按照“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对已建成的人防工程应当最大限度地加以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承担人防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八条 县人防办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将属于国家的人防工程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进行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