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住建厅关于在新建居住建筑中全面执行75%节能标准和在新建民用建筑中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和《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要求,进一步提高住宅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筑节能备案管理。按照冀建科[2017]3号通知要求,全县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凡是在我县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含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将建设文件中要求设立的绿色建筑专用篇、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合格的《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表》、《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自评估报告》、绿色设计说明报送到节能办备案留存。凡达不到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不予办理施工许可、预售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 二、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监管。要按照建筑节能法规、文件要求,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在执行节能标准中的责任,并加强其执行节能标准过程的监管。对违反节能管理规定和标准的民用建筑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依法进行处罚。 三、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管理。民用建筑工程使用的节能材料、产品,应符合住建部和省住建厅有关推广应用、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及产品目录(可通过省住建厅网站查询)要求,并取得使用备案证书,不得使用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材料和产品。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四、加强供热计量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对供热计量工程质量全面负责。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