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属各单位: 2016年11月2日,运营安监处安全检查组对供应站进行安全夜查时,查出供电工区值班人员xxx酒后上岗的严重“三违”行为,现将检查和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情况 20时30分左右安全检查组到达供应站后,巡查了车站室、值班工区。20时50分左右到达养路西工区门口,发现值班室有灯光但无人应答,通过车站行车室打电话联系但无人接听。检查组遂向区调度室询问值班情况,并让其联系值班人员。21时左右检查组返回西区,巡道员xxx已打开院门。因其身有酒气,检查组使用测酒器对其进行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94mg/100ml。检查组随即通知值班段长安排人员替换xxx,消除不安全隐患。 二、处理决定 供电工区值班员xxx酒后上岗,属于《供电处安全生产“红黄牌”、重“三违”标准和一般“三违”标准处罚实施细则》第12条第11款的重“三违”行为。按照2016年《处安全绩效考核办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供发﹝2015﹞40号)、及<开展年终百日安全决战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 (一)对严重“三违”责任人,供电工区值班员xxx罚款1000元,全处通报批评; (二)供电工区出现严重“三违”行为,工区工长班组管理不到位,对工长xx罚款500元,对副工长xxx罚款200元,全处通报批评; (三)供电工区出现严重“三违”行为,安监室安全检查、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安监室主任xxx罚款300元。 (四)供电工区出现严重“三违”行为,段党政领导负有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责任,对段段长xxx、党支部书记xxx各罚款500元。 三、防范措施 在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