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总局XX县税务局工作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制度,维护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国家税务总局XX县税务局请销假制度(试行)》。 第二条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管理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要通过OA系统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必须提前向准假领导申请续假,回单位后再补办请假手续,请病假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XX县税务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请假类别及待遇 (一)带薪年休假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各部门根据工作情况进行合理安排。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带薪脱产教育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除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外,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二)病假工作人员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