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全县社会政治稳定,依据中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自治组织对本辖区、本单位发生的人民内部矛盾和民间纠纷,依法进行排查、调解和处理的非诉讼活动。 第三条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级党、政部门、社会团体、学校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乡镇、村(居)委会和国营、私营大、中型企业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四条 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第五条 矛盾纠纷排查活动,县政府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乡镇每年不少于4次,村和社区每年不少于12次,排查结果要逐级上报主管部门。 第六条 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范围为辖区内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第七条 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政策为准绳,法律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法理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第八条 矛盾纠纷的调解应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第九条 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应当尊重当事人行使诉讼的权利,不得违法给予当事人人身或财产处罚。 第十条 经人民调委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第十一条 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达成生效之后,如有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纠纷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十二条 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调处中如达不成调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