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机制,维护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根据《**市**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试验实施方案》,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主体资格认定的组织实施,区有关部门应加强配合、协调,并按如下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一)区农村发展局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主体资格的界定,特色田园村庄农户及非特色田园村庄农户分别由区城乡发展局、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安置方案并公告,组织实施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安置方案。 (二)国土资源部门应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为依据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数量变化台账,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相关人员户籍资料的提供和复核工作。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主体的登记,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农户的基本信息等情况进行审核,建立、完善村(涉农社区)工作平台,将有关信息录入“**区农村土地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第二章 主体资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体是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下列人员认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主体: (一)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户籍在册为**年**月**日《**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公布实施前的农业户口人员。 (二)合法婚姻迁入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