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基本建设管理,确保基本建设的经济性、科学性和规范化,最大程度地发挥基建的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是指新建、扩建生产、办公、生活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和现有基础设施的日常维修项目(以下简称维修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集团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基建项目从立项、规划、设计、预算、招标、施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集团审计部门负责基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跟踪监督工作。
第三章 立项审批
第五条 所有建设项目,按照集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定集体决策立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所有维修项目,按照集团《基础设施维修审批程序》,通过OA办公系统审批立项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规划设计
第七条 建设项目应根据要求编制完整的建设规划方案,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组织设计施工。 第八条 建设项目设计应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符合设计资质等级要求并签订设计合同。 第九条 建设项目应进行地质勘察并提交正式的勘察报告作为建筑结构设计的依据。 第十条 建设项目设计应充分考虑采用先进技术、注重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省成本、消防安全、结构安全、职业健康等重要问题。施工图设计深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据以编制施工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