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干部能上能下机制,推动广大干部在走在高质量发展最前列中敢于担当、奋发有为,根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省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市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重点解决党政干部能下问题,健全完善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推动优者上、庸者下、劣者汰成为常态。 第三条 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依规依纪、积极稳妥。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区委及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主要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调整方式包括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等。对因任期届满调整、到龄免职退休、健康原因调整以及涉及问责追责和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实施依据
第五条 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能下,主要依据领导干部政治表现认定结果,年度综合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及聘任期满考核结果,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认定结果。 第六条 依据政治表现认定结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有关领导干部,应予以调整。 (一)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四个意识”淡薄,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维护以习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