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乡镇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员和村民小组保洁员(以下简称监管员、保洁员)的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乡镇是监管员、保洁员队伍管理的主体,对监管员、保洁员日常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考核,定期对监管员、保洁员进行教育培训。 第三条 监管员、保洁员必须是贫困户,服从乡村安排,如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按有关规定进行惩罚,严重者予以辞退。 第四条 村委会要明确保洁员的保洁区域和岗位工作职责,张榜公示,并配合乡镇政府建立检查、评比、考核制度。 第五条 县委农村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监管员、保洁员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督查。 第六条 本管理制度坚持人有岗位,岗有权责,责有检查,奖惩严明的基本原则。
(一)监管员管理制度 第七条 监管员由所属乡镇负责选聘,双方签订合同,期限为一年,明确各自的责任与权益。 第八条 监管员要按照工作职责和乡(镇)政府的安排开展日常工作,接受包片区域群众监督。 第九条 乡镇负责对监管员日常工作、请销假情况进行登记考核。监管员如长期不能按照工作职责和乡(镇)政府安排开展日常工作,乡镇要及时与其终止合同,另行择优选聘,并将变更后的人员信息上报县委农村部和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监管员每人工资薪酬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由县财政列支,县委农村部加注意见,乡镇造册发放,工资薪酬实行基本工资(60%)+绩效奖惩(40%)的管理办法,监管员个人绩效处罚部分可统筹用于全乡(镇)监管员业绩完成情况奖惩。 第十一条 各乡镇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出台具体的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