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总队办公室负责全省调查队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工作制度,提出督促检查工作计划,对督促检查事项进行立项、交办和督办,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台账,对督促检查事项落实情况进行汇总、核实、报告和通报等。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统计局、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统计局xx调查总队(以下简称“总队”)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总队督促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6〕32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督促检查工作,是对总队督促检查事项进行分解立项、协调督办、调查复核、情况反馈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队机关及直属市县级国家调查队。 第四条 总队督促检查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出重点,做到实事求是、注重质效、务求落实,确保有决策就有落实,有布置就有督查检查,不断提高办结实效和质量,确保决策落实、政令畅通。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总队主要负责人对山西调查队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督促检查工作负直接责任,并负责督促检查事项的组织协调、研究部署、督促落实等。 第六条 总队机关各处室、各市县级国家调查队负责所承办督促检查事项的贯彻落实,主要负责人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 督促检查事项由多个单位共同承办的,列第一位者负责牵头落实并统一组织报送办理落实情况。协办单位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严格按要求和时限完成任务。 总队机关各处室、各市级国家调查队应明确一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县级国家调查队应明确一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督促检查事项的登记、检查、催办、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等工作。 第七条 总队办公室负责全省调查队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工作制度,提出督促检查工作计划,对督促检查事项进行立项、交办和督办,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台账,对督促检查事项落实情况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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