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按照《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局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公务用车,是指我局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机要通信用车1辆、应急保障用车2辆、正职主要负责同志侧重工作用车1辆、及离退休干部用车2辆。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离退休干部用车是指我局按规定配备的用于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的车辆。 第三条 机关公务用车采取“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机关参公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经审批可使用机关公务用车。
第二章 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第四条 机要通信用车通常用于机要文件交换、省领导和局领导特急文件送取。要专车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条 应急保障用车通常用于省领导和局领导交办的紧急、保密、时限性强、利用私人或社会车辆难以实施保障的紧急公务或突发事件。包括临时通知的紧急会议、省领导和局领导要求紧急处置的公务。正常公务活动不得使用应急公务用车。 组织省级大型会议、参加当天内通知的紧急会议、省领导即日召见和紧急接待活动、由局领导带队的有2人及以上人员参加的集体调研考察活动、有公函的公务接待、财务人员到银行存取公款等符合规定的公务出行,可由应急保障用车提供用车保障。 第六条 我局正职主要负责同志如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