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领导,提升机关(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央、省委、市委、县委有关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是党在机关的战斗堡垒,是党在各级机关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 第三条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正式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正式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以按工作性质相近、便于开展党的活动的原则联合建立党组织。因阶段性工作成立的临时机构,工作时限超过半年、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要建立临时党组织,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五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为5—9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为5—7人。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