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省、市、县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健全完善乡镇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制度规范,制定本参考办法,各乡镇人大可据此办法,结合本乡镇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暂行办法或规定,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结合全县乡镇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参考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和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监督和支持乡镇政府依法有序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改革方案; (三)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决策部署; (四)编制或变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算决算; (五)编制或修改乡镇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六)本地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变更情况; (七)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保等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重大决策事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