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政法干警的工作性质特殊,风险较高,随时有负伤牺牲的可能。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从优待警”政策,真正解决好因公牺牲、负伤致残、因病致贫政法干警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传送党和政府的关怀,抚慰警心,弘扬正气,激励斗志,经研究对xx县政法干警实施风险救助。为规范救助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原则:实行专款专用、管用分离、一次性救助和及时救助原则。 第三条 救助范围和对象 (一)政法干警因公伤残特殊救助范围为:全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在编在岗的干警、职工和聘用人员(简称政法干警,下同)。 (二)政法干警重大疾病一次性医疗救助范围为:患重大疾病且家庭确有经济困难的全县政法干警。参照我县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大病医疗补助办法,政法干警在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医疗机构和社保部门鉴定属于重大疾病,个人一次性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0万元的。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由第三方赔付的医疗费用不在此救助范围内。 (三)特困政法干警子女教育救助范围为:因公牺牲、负伤致残的特困政法干警在校就读子女。 第四条 救助标准 (一)政法干警因公伤残救助标准:按伤残等级一至七级一次性分别补助4万元、3.5万元、3万元、2.5万元、2万元、1.5万元、1万元。因公负重伤政法干警一次性医疗康复补助金1至2 万元。 (二)政法干警重大疾病一次性医疗救助标准:对患重大疾病且其家庭确有经济困难的政法干警,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后,给予一次性医疗救助。自付费用在10万元(含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救助5万元;自付费用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