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党委: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治企和依规治企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问责工作,着力构建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责任体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公司党委问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公司党委问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治企和依规治企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问责工作,着力构建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责任体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由问责主体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失职失责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条 问责分为党内问责和管理问责。 党内问责是指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管理问责是指经营班子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失职失责的单位(含内设机构)、经营班子成员、经理人员、有处置权的员工的责任。 “有处置权”是指能够接触和支配重要资源,或在对外合作中具有重要影响,及具有直接业务主办权。 第四条 问责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纪依规、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三)问题导向。不掩盖、不回避问题,抓早抓小、小过即问,善于发现问题、切实解决问题。 (四)注重效果。将严格责任追究与综合运用“四种形态”、准确把握“三个区分开来”有效结合。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