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某省建设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经某省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某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省国资委)对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本章程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省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省政府和省国资委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省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国资委批准后,可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九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务工作及活动经费纳入公司年度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