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推进“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体制的贯彻实施,结合我县政法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的原则和形式 (一)议事原则 中共**县委政法委员会会议议事遵循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集体决议和分工负责的议事原则。会议出席人员为县委政法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出席会议的人员超过应出席会议人员半数以上时,会议方可召开。 (二)议事形式 1、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亦可即时召开。 2、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会时,由书记委托一名副书记主持。 3、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向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请假。 4、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由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确定列席人员。 二、议事内容和决策程序 (一)议事内容 1、学习中央、省委、市委及其政法委员会和县委关于政法工作的指示、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2、听取政法单位汇报省直、市直政法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统一思想认识,研究贯彻意见和措施; 3、分析全县社会治安、稳定形势和政法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对策和措施,部署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任务; 4、听取县直政法单位工作情况和重大工作部署的汇报,审议实施意见; 5、讨论决定县直政法各单位和县委政法委请求县委或市委政法委研究解决的主要事项; 6、分析全县政法队伍状况,研究加强全县政法队伍建设的措施和意见; 7、研究其他需要提交政法委员会研究的重大事项; 8、讨论落实市委政法委和县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议事程序 1、议题确定。会议的议题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