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我市城区规划区内地下水资源,制止对地下水的滥采乱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规划区自备水源的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建设局协助市水利局负责城区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市财政、规划、环保、工商、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区规划区自备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为加强对城区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市水务局、建设局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信息沟通,搞好协调配合。每月相互通报一次城区规划区自备井用水及管理情况,情况通报采用书面形式,并存档备查。每半年联合对城区规划区内的所有取水井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并将双方签字的检查记录存档备查,做到一井一册建立档案。对拥有多眼自备井的单位,应详细登记,确保自备井管理不失查、不遗漏。检查内容为取水资格、取水量、取水用途、水质监测、水资源费及污水处理费缴纳等情况。检查范围包括: (一)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厂矿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宾馆餐饮洗浴娱乐服务业及居民小区等单位和个人生活、办公、服务、生产用自备井; (二)国家、省、市有批文的环境监测井; (三)地温地热功能井; (四)园林绿化环卫用自备井; (五)其他类型自备井。 第五条 城区规划区实行集中统一供水,严格限制单位和个人开采地下水。 城区规划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审批新的自备井,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厂矿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宾馆餐饮洗浴娱乐服务业及居民小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