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处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管理目标的实现,结合运营交通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处内部审计机构依据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和审计工作要求,对处属各段部、业务科室进行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审计监察科是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部门,职责为: (一)制定审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实施的审计项目和审计人员进行监督指导,保障审计目标实现。 (二)对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规避经营风险,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严肃财经纪律,建立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本单位实现既定的工作目标。 (三)负责出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完善审计技术手段。 (四)负责做好审计项目资料的归档、移交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具有下列权限: (一)审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在职责范围内,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二)进行内部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主管部门报送、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原始文件资料或其复印件。 (三)参加或者列席本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营管理决策等会议。 (四)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与签订,应当邀请审计专业人员参加。审计主管部门是大额物资采购、工程发包等事项的招标、评标工作小组的成员单位之一。 (五)处有关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