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提高提案办理实效,根据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和《政协**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参照《政协**省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政协提案是政协委员、组成政协的各界别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政协提案作为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在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四条 政协提案办理是指承办提案的市委、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提案,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向提案者作出规范性书面答复的工作。 第五条 政协提案办理的指导思想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加强提案办理工作的制度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