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大队利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大队及部门业务用章(车管、事故、法制、财务)。 第三条 大队及部门因工作需要,需要刻制印章的,均须报大队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大队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办理刻制手续。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印章启用应报大队主要负责人批准,并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部门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大队及部门业务印章实行专人保管。大队公章由大队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人私章等财务用章由财务部门指定两人分别保管,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专柜保管。 第六条 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第七条 严禁私自将大队印章带出大队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由用印人书面申请,征得其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大队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办理。如确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写借据,经大队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带离大队。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八条 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第九条 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加锁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印章遗失或被窃,应及时声明作废。 第十条 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第十一条 因名称变动、印章使用损坏、不再需要等原因而停用印章时,须经大队主要负责人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