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董事会建设,规范董事会议事决策运行,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集团公司负责,执行集团公司的决定,接受集团公司的指导和监督,在企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作用。 第三条 董事会坚持权责法定、权责透明、权责统一,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授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 第二章 董事会及议事范围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议或决定以下事项: (一)章程修改草案; (二)向集团公司报告工作; (三)执行集团公司的决定; (四)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五)安全生产方面重大问题; (六)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公司权限内的投资、融资、资产处置、担保方案; (七)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所属子公司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减企业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控股子公司决算方案; (九)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十)公司内部合并、分立、解散以及改制方案; (十一)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十二)按程序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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