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政法系统干部队伍建设,锻造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政法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和《陕西省政法系统干部交流轮岗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进全县政法系统干部交流轮岗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交流轮岗,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在处理好交流轮岗与队伍稳定、事业发展与干部成长关系的前提下,县委对县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下属单位中的科级领导干部进行工作岗位调整;县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对本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下属单位重点岗位干部进行工作岗位调整,建立定期交流轮岗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注重实绩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坚持优化结构,提高效能的原则; (五)坚持公道正派、依法依规办事的原则。 二、主要对象和条件 (一)交流轮岗的主要对象 1.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 2.优化队伍结构需要的; 3.需要通过交流轮岗提高能力素质的; 4.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5.因健康原因不适宜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的; 6.按规定需要回避的; 7.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交流轮岗的。 (二)条件 1.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2.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等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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