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探索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外资扶贫资金管理以及各类公益扶贫资金管理新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加贫困农户收入,大力推广贫困村互助资金服务农民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贫困村互助资金(以下简称:互助资金)是指以财政扶贫资金为主导,村民自愿按一定比例缴纳的互助金为依托,在贫困村建立的民有、民用、民管、民享、周转使用的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发展资金。该互助资金属于扶贫工作的一个特殊模式,是一种机制的创新。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自愿“入社”(指加入扶贫互助社,简称“入社”)、退出自由。加入互助社以户为单位,一户一人,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在确保互助资金安全周转的前提下,优先扶持贫困户,帮助贫困村农户解决生产发展资金短缺问题,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互助资金在互助社内封闭运行,不跨村经营。不吸储、不分红、不从事以盈利为目的金融和经营活动。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用途、额度、期限和借款使用费
第五条 资金的来源 (一)财政扶贫资金用于贫困村的互助专项资金; (二)“入社”农户交纳的互助金;按每股1000元计算,农户享受国家资金时,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互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