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增强参训学员的组织观念和自律意识,严格请销假制度,建立良好的学习训练秩序,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的方针,对各类民警集中培训班实行警务化管理,通过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训练、严格纪律、严格考核,提升参训民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岗位技能,培养学员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令行禁止的纪律作风,树立我市公安队伍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民警初任培训、警衔晋升培训、政治轮训、岗位专业培训等市局统一组织的各类培训班。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局政治部主管全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年度培训工作的总体规划,检查指导培训班课程设置、教学训练、学员管理等培训相关工作,批准审核培训班重大事项,考核评估培训质量。 第五条 市局警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警校”)承担市局政治部统一安排的培训任务,具体负责培训班的警务化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培训班的报到、开班、结业等工作; (二)负责学员日常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三)制定培训教学计划,设置培训课程,做好各项教学活动; (四)组织开展丰富多…… |